案例7 龙联公司和陈海龙帮助他人非法运营《蝴蝶传奇》私服案
龙联公司和陈海龙案一审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浦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海龙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00号C26,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曹建路201弄11号201室。
诉讼代表人吴丽华,女,上海龙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人陈海龙,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上海龙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浙江省磐安县××乡××村,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曹建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06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06年8月4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磊,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06]1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龙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联公司)、被告人陈海龙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6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07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单位上海龙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吴丽华、被告人陈海龙及其辩护人陈磊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黎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龙联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海龙为牟取利益,在明知道龙联公司租赁服务器的租用者系运营盗版侵权网络游戏的情况下,将IP地址为222.73.15.*.61.129.45.*等段号的92台服务器,出租给盗版网络游戏运营者,获取租金人民币18万余元,并开设“爱我私服网”(www.25sf.com)通过该网站公然为武进等服务器租用者提供软件支持、客户端连接和广告宣传平台。武进利用从陈海龙处租用的服务器,运营侵犯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著作权的盗版网络游戏《蝴蝶传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9万余元。
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陈海龙的供述,证人许云才、武进、吴丽华、蔡光亮、史海滨、陈斌康、叶丽霞、陈斌旺、熊毅等的证言,宣读并出示了盛大公司书面报案材料及其合法运营《传奇》网络游戏的相关资料、龙联公司的设立、变更情况资料、龙联公司与上海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增值服务合同、服务器托管合同、龙联公司服务器出租记录、联系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冻结陈海龙、龙联公司存款/汇款通知书、银行对账单、龙联公司开户资料、上海龙联—神龙在线网页、上海市公安局公共信息安全监察处检查意见书、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龙联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海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单位处以罚金,对被告人陈海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单位龙联公司认为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基本属实,但辩称,向龙联公司租用服务器的人是否用于架设私服运营盗版网络游戏,其并不全部知情,也无法知道客户运营的网络游戏是否合法。
被告人陈海龙辩称,对客户租用服务器的用途其并不完全知情,也无法确定客户是否利用服务器非法经营,龙联公司只复制硬件的维护,www.25sf.com是经过登记备案的合法网站,不收费。
经审理查明,《传奇》(亦称《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软件由韩国Actoz Soft Co.,Ltd公司及Wemade Entertainment Co.,Ltd公司共同开发,于2003年8月18日取得我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1392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授权盛大公司独家运营。
被告单位龙联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陈海龙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武进(另案处理)到龙联公司租赁服务器系运营侵犯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传奇》游戏著作权的盗版网络游戏的情况下,将托管在上海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外高桥华信通讯机房的14台服务器租赁给武进,武进在2006年4月15日至6月28日利用从被告单位龙联公司租用的服务器,通过运营盗版网络游戏,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94 707.95元。此外被告单位龙联公司还将IP地址为222.73.15.*等段号的92台服务器,出租给盗版网络游戏运营者,获取租金人民币180 400元,并开设www.25sf.com网站,通过该网站公然为武进等服务器租用者提供软件支持、客户端连接和广告宣传平台。
2006年6月7日盛大网络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称龙联公司向私服架设者出租服务器、提供广告服务等,牟取非法利益。2006年6月28日被告人陈海龙被抓获归案。
2006年7月1日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对被告单位龙联公司查获的服务器硬盘进行鉴定。2006年7月13日该所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经过比对和分析,龙联私服内的网络游戏内容与《传奇》服务器端文件结构和应用功能的相同率达到94%,与《传奇》服务器端内容的相同率达到55%,与《热血传奇》的地图文件有615处相同,占《传奇》地图文件的88.5%。故送鉴的龙联公司涉案的服务器硬盘中的“蝴蝶网络”、“神龙传奇”等47种游戏内容与盛大网络公司合法经营的《传奇》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近似于复制。
2006年9月20日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被告单位龙联公司共向武进等私服运营者收取服务器出租费人民币180 400元。
另查明,被告单位龙联公司系国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陈海龙,现公司股东为陈海龙、吴丽华、刘雨婷。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单位龙联公司设立、变更资料,证明龙联公司是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证人蔡光亮的证言,证实盛大网络公司拥有《热血传奇》网络游戏在中国的独家运营权,其发现被告单位龙联公司通过向私服架设者出租服务器、提供广告宣传平台等非法牟利。
3.证人吴丽华、史海滨、陈斌康、叶丽霞、陈斌旺的证言,证明被告单位龙联公司与被告人陈海龙出租服务器供人运营私服获利的事实。
4.证人武进的证言,证明武进在向被告单位龙联公司租用服务器时,明确告知被告人陈海龙租用服务器是用于做私服的。
5.证人陈斌康、熊毅、许云才的证言。陈斌康的证言证明被告单位龙联公司为客户提供网络游戏的安装及广告宣传等。熊毅的证言证明被告单位龙联公司在上海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托管了80多台服务器。许云才的证言证明运营网络游戏必须有权利人的授权,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6.武进的聊天记录及光盘,证明武进曾通过网络聊天告知被告人陈海龙其租用服务器的目的是运营私服,被告人陈海龙也明知武进的租用目的。
7.龙联服务器出租记录,证明被告单位龙联公司向私服运营者出租服务器的数量及收取租金的费用。
8.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龙联—神龙在线网页、上海市公安局公共信息安全监察处检查意见书,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单位龙联公司的搜查及硬盘送检情况。
9.被告单位龙联公司与上海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增值服务合同、服务器托管合同,证明被告单位龙联公司托管服务器的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冻结被告人陈海龙、被告公司龙联公司存款/汇款通知书、银行对账单、龙联公司开户资料等。
11.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书面报案材料及其合法运营《传奇》网络游戏等相关资料。
12.案发经过证明被告单位,被告人没有自首情节。
13.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证明在被告单位龙联公司查获的服务器中非法运营的网络游戏内容与盛大网络公司合法经营的《热血传奇》网络游戏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近似于复制。
14.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两份,证明武进的非法经营数额及被告单位龙联公司收取租金的数额。
15.被告人陈海龙的供述。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单位龙联公司明知武进向其租用服务器的目的是为了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侵犯《传奇》著作权的盗版网络游戏,仍然将服务器租给武进,并提供客户端连接,以及在龙联公司网站上为私服运营者进行宣传等,为武进实施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属共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系单位犯罪,其直接复制的主管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海龙作为被告单位龙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与武进的聊天中已经知道武进租用服务器的目的,仍然将服务器出租,帮助私服运营者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龙联公司及被告人陈海龙侵犯著作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海龙在案发后退出了出租服务器给他人运营私服的非法所得18万元,并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的犯罪线索,故对被告人陈海龙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龙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海龙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陈海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查获的十四台服务器予以没收。
四、被告单位海龙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 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惠珍
代理审判员 倪红霞
人民陪审员 董怡娴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汤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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