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 罗亮非法运营《龙行传奇》私服案
罗亮案一审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浦刑初字第3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亮,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下街××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杨区文家场正街××号。因本案于2006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06年12月1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洪猛,同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辩护人徐小钧,同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0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亮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7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罗亮的辩护人洪猛、徐小钧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亮于2004年4月至2006年6月期间,在明知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是网络游戏《热血传奇》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合法运营商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取得盗版《热血传奇》网络游戏版本,对其中部分非关键程序作了修改,并改名为《龙行传奇》。随后,被告人罗亮向上海龙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联公司)先后租用和托管了IP地址为61.129.45.51等的三台服务器,并绑定www.5667.net域名,架设了《龙行传奇》游戏服务器端,用于在互联网上发布运营侵犯盛大公司知识产权的《龙行传奇》网络游戏,并通过其网站公布的户名为“李德新”和“李华英”的四个银行账号直接收取玩家申请会员和购买装备的汇款。被告人罗亮非法经营盗版网络游戏数额达人民币84 840.49元。2006年11月10日被告人罗亮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亮的供述,证人李华英、刘昉、陈海龙的证言,盛大公司书面报案材料及其合法运营《热血传奇》网络游戏的资料,租用服务器的联系方式,向龙联公司支付租赁、托管费用的汇款凭证,《龙行传奇》网页页面,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及银行明细账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户籍资料,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产品。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表明被告人罗亮运营的《龙行传奇》网络游戏内容与盛大公司合法经营的《热血传奇》游戏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近似于复制。被告人罗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架设服务器端,利用信息网络非法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进行牟利,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且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8万余元,被告人罗亮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亮侵犯著作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发经过表明,公安机关在侦办龙联公司的案件中已经发现了被告人罗亮运营盗版网络游戏的事实,经过布控追踪后将被告人抓获,虽被告人如实交待了其真实姓名和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尚不能构成自首,只能以坦白论处,故被告人罗亮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主张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罗亮到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亮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07年5月9日止。)
二、被告人罗亮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罗亮托管在上海龙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服务器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倪红霞
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汤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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