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休息休假制度
一、休息的概念
休息时间是与工作时间相对而言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按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它包括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用以消除疲劳、进行业务学习、参加社会劳动和料理家务的时间。休息时间是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没有工作时间,也就没有休息时间;没有休息时间,职工就不能更好地利用工作时间。
作为严格的法律概念,休息时间与休假各有所指,各具特点:
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依法获得的一工作日工作周循环周期的不计付工资报酬的自由支配时间;休假是指劳动者依法获得的具有某种特定意义的给付工资的自由支配时间。休息时间与休假的区别在于:
(1)休息时间的总量要大于休假;
(2)休息时间固定且普遍存在,而休假除法定节日外,不具有固定性且享有的程度不同;
(3)休息不带薪,而休假一般都带薪;
(4)休假往往具有特定的目的或价值(人文等),而休息一般考虑身体上的休息。
休息休假时间的种类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变化的,可以根据产业、行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以法律形式规范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具有积极意义。一是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并保护其身体健康;二是促进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三是促进社会进步和文明。
二、休息休假基本法律制度
(1)一个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一个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内的岗位上工作时的用餐(不得少于半小时,不算在工时内)和工间休息时间(一般在上午和下午各4小时的工作时间中间,算在工作时间内)。当然,其因不同的工作性质而有所不同。
(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前的休息时间。其长度应以保证劳动者的体力和工作能力能够得到恢复为标准。尽管情况不同,正常的一般是晚上、不计薪、完全意义上的休息、不少于16小时。实行轮班制的,其班次必须平均调换,一般可在休息日之后调换,但不得让职工连续工作两个班。
(3)公休假日。公休假日是指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日,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劳动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在一个工作周内,至少应当有一整日以上的休息时间,即至少应有连续24小时的不间断休息,一般安排在星期日;同时,《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企业可依据生产、交通等特点,确定一周中的任何两天为休息日。但是,一旦确定为休息日,就应保障劳动者能在确定的时间内休息。如是为居民提供电话、电视、供水、供电等的企业,劳动者不能在星期日休息的,可以安排其他的时间休息。对于实行缩短工时的企业,其休息日可以根据《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公休假是对人的休闲权利的一种尊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
(4)法定节日。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制度是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涉及经济社会的多个方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国对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不太一样。我国《劳动法》(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我国的节假日经历了逐步发展的过程。1995年5月,我国开始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决定增加公众法定休假日。春节、“五一”和“十一”法定休假各3天,再加上调整的前后两个双休日,就形成了每年3个连续7天的长假,使中国人每年的法定休息日达到了114天。而每个长假被人们称为黄金周。2007年12月16日,国务院再次修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2007年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调整方案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法定休假日天数要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法定节假日安排要有利于弘扬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三是节假日制度安排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社会运行的影响和冲击;四是休假制度安排要体现社会公平,让全体公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五是法定节假日调整和带薪休假制度安排要充分考虑到国民的旅游需求。
(5)年休假。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带薪年休假制度最早由1936年国际劳工组织ILO《带薪年休假公约》(52号)所确定。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国际劳工组织规定为6个月),享受带薪年休假。2007年12月国务院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带薪休假的适用范围、带薪年休假天数以及不享受当年年休假情况。
(6)探亲假。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明确了职工探亲假的条件。
(7)婚丧假。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婚丧是每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情况,劳动者遇婚丧期间,给予一定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使劳动者有闲暇处理相关事务,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
我国目前婚丧假执行的依据是1980年原劳动总局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授权单位批准决定1到3天的假期,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和外地直系亲属死亡需前往外地的,可根据路程另外给予路程假,批准假期内工资照发。
(8)产假。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产假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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