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纪律概述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作为劳动者的起码条件。我国宪法规定,遵守劳动纪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共同劳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它要求每个劳动者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应承担的工作。劳动者应当履行规定的义务,不断增强国家主人翁责任感,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地劳动,保质保量地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维护工作制度和生产秩序。
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职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形成和发展,调节职业活动中的特殊道德关系和利益矛盾,它是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活动中的体现,其基本要求是忠于职守,并对社会负责。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需要。社会化的大生产,客观上要求每个劳动者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以保证集体劳动的协调一致,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产品质量。劳动者在维护企业和自身利益的同时,还要就自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向社会负责,这是现代社会法律要求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劳动纪律的概念
(一)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又称职业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范,用于约束劳动者劳动及相关行为。
在社会劳动中,只要是多人共同参加的,都必须有劳动纪律,它把每个人的行动协调起来,使劳动过程有序进行。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要求全体员工在集体劳动、工作、生活过程中,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从其内涵可知,劳动纪律的目的是保证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行;劳动纪律的本质是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劳动纪律的作用则在集体生产、工作、生活的过程之中得以实现。
(二)规章制度、内部劳动规则和劳动纪律的关系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两种情况都是法律赋予单位对劳动者的合法的管理权限,劳动者有必须接受单位管理的义务。
立法上和学说中经常出现的与本文相关的词汇有:规章制度、劳动规则。关于规章制度、劳动规则和劳动纪律这三者之间关系,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劳动纪律的范围广于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广于劳动规则;规章制度的范围广于劳动纪律,劳动纪律广于劳动规则;或劳动纪律等于劳动规则。其实,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从其各自内涵的界定中找到答案。
按照通说理解,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旨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和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劳动纪律,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要求单位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共同遵守的劳动行为规则。劳动规则,是指“供企业之全体从业人员或大部分从业人员适用,专对或主要对就业中之从业人员行为有关的各种规则。”
由以上界定可知,劳动规则可等同于劳动纪律。至于规章制度与劳动规则之间,有学者认为规章制度不仅包括保障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规则,还包括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其外延要大于劳动规则。实际上,规则和制度之间本无多大区分,履行劳动义务和行使劳动权利本来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为将之截然分开,不合逻辑。因此,至少在我国立法上,这三者之间并无多大差异。
二、我国劳动纪律的立法发展
民国时期,私营工商业均订有厂规店法,雇员都必须无条件遵守。守纪肯干者,业主给予留用或奖赏,否则,就遭业主训斥、解雇。
新中国成立后,国营和集体企业普遍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经常对职工进行劳动纪律教育。企业劳动纪律要求职工必须服从领导和工作安排,不准迟到、早退和旷工;不准消极怠工、玩忽职守;不准无理取闹、聚众滋事和打架斗殴;不得违反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不准违反财经纪律;不准贪污、盗窃、行贿、赌博。对违反劳动纪律经教育不改者,由企业和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记过、降薪、降职甚至除名等处分。1954年7月,政务院颁发《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规定了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基本职责,以及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的处分。依据此纲要企业主管部门制定本系统的“劳动规则”,并完善所属企业的“劳动规则”。对在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中有贡献的人员,给予口头表扬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五好职工”的光荣称号,除发给奖状外,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各项劳动纪律和法规遭到严重冲击。企业劳动纪律以对工人“管、卡、压”遭受批判,生产中职工缺乏组织纪律约束,违反厂规厂纪的现象比较严重。1973年,全国开始整顿企业劳动纪律,对于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职工,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1982年,国务院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全面实行奖惩制度,对职工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奖励的内容为授予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积极分子等称号,并发给奖金或奖品。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惩罚有记过、降薪、调离、降职、除名等。1987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经教育或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按《企业职工奖罚条例的规定》给予辞退。不服处理者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1992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4年《劳动法》都有关于劳动纪律的规定。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从上述有关劳动纪律的立法发展,可以看出劳动纪律对于企业生产的作用,以及国家对制定劳动纪律的态度。
三、劳动纪律的制定与效力
(一)劳动纪律的制定
《劳动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劳动纪律生效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一是内容合法,二是程序合法。
《劳动法》要求企业在行使劳动纪律这项自主权时应当遵循一定的民主程序。而《劳动合同法》将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改造成为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共决程序。如果企业出现操作瑕疵,没有履行共决程序,则企业丧失规章制度的制定权,而实行员工单方决定的机制。
因此,在制定劳动纪律时要注意以下事项:劳动纪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制定劳动纪律是用工自主权的集中体现。因此,合法制定的劳动纪律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劳动法》本身是对劳动关系过程严格控制的法律规范,这反映在对劳动纪律的制定上,即有相当明确的要件要求。劳动纪律制定中的首要条件就是,不得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1)劳动纪律的制定应当合理。有些用人单位抱着钻法律空子的想法,在劳动纪律中制定了一些虽不违法但有违人情的规定。本质上,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基础,因此对一些明显不合理的内容,法官也可依据自由裁量权,裁定无效。如,某企业规定,员工见到上级不主动打招呼的,可处以警告甚至扣奖金的处罚。这一劳动纪律明显违反合理性原则,应属无效。
(2)劳动纪律必须表述清楚,不能留有漏洞。由于劳动纪律具有准劳动法规的效力,因此在制定时应尤其注意其设计的严密性,防止条款间的冲突。有很多劳动纪律都存在诸如:“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等”等条款,这些语焉不详的条款,看似扩大了管理范围,但其实是无效的。一旦用人单位按照这样的条款处理员工,其结果往往是将自己陷入失败的诉讼。
(3)劳动纪律应当适用于实际工作。劳动纪律应主要针对生产管理中的具体行为,不应过于原则、宽泛,更应注意避免涉及员工隐私。
(4)劳动纪律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劳动纪律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不能套用。劳动纪律制订过程中应当将制度草案交实际操作部门审核。劳动纪律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工会、员工代表意见。劳动纪律起草完成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公布。
(5)劳动纪律应当公示。常见的公示方法包括:公布、培训、员工签字、企业发文、办公会议讨论、职代会通过、内部局域网发布、公证、刊登于内刊厂报等。
一般而言,合法的劳动纪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制定主体合法(一般制定主体只能是单位行政部门,不是一般的职能部门);内容合法;制定程序合法。
(二)劳动纪律的内容
劳动纪律的内容大致包括:
(1)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履约纪律);
(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考勤纪律);
(3)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生产、工作纪律);
(4)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安全卫生纪律);
(5)节约原材料、爱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和物品(日常工作生活纪律);
(6)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密纪律);
(7)遵纪奖励与违纪惩罚规则(奖惩制度);
(8)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则(其他纪律)。
从列举的八项劳动纪律的内容看,用人单位可从五方面来制定规章制度,即:劳动合同管理(或称人事管理)、考勤与休假、生产与工作、奖励与惩罚、其他。
(三)劳动纪律的效力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劳动纪律对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有约束力,包括单位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对于遵守劳动纪律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予以惩处,严重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为劳动纪律而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予以解决。
劳动纪律作为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规则,在效力上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如果冲突,应如如何处理?劳动纪律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劳动纪律不得与劳动合同冲突,如果冲突则劳动纪律无效。劳动纪律与集体合同的关系,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单方的意思,劳动纪律对劳动关系的规范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规定的无效,以集体合同的规定处理。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是集体合同的效力大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效力大于劳动纪律,即效力递减: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动纪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