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一般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组成内容,占有重要地位。任何一项完整的法律规范,都必须包括适用条件、行为模式以及违反行为模式的法律责任三个要素。其中,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体现法律规范国家强制力的核心部分,如果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就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特点,正确、合理地设定法律责任,对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法律责任内涵的不同理解:①处罚论,将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接受的“处罚”、“惩罚”或“制裁”;②后果论,将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③义务论,将法律责任定义为主体必须承担的某种义务。因此,法律责任是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法律责任的本质
(1)道义责任论。道义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违法者应对自己出于自由意志做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
(2)社会责任论。社会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3)规范责任论则认为,法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的规范。因此,行为的规范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三)法律责任的特点
(1)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承担不利后果。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二、法律责任的归责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①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②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③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①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②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③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②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③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①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②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③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三、法律责任的免责
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