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合同法概述
9.1.1 合同的涵义和特征
合同也称为契约。据一些学者考证,在我国,合同一词早在2000年前已存在,但一直未被广泛采用。新中国成立以前,著述中都使用契约而不使用合同一词。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采用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在英文中称为“Contractus”,在法文中称为“Contrat”或“Pacte”,在德文中称为“Uertrag”或“Kontrakt”,这些用语都来源于罗马法的合同概念“Contractus”。据学者考证“Contractus”一词由“Con”和“tractus”二字组成。Con由Com转化而来,有“共”字的意义,“tractus”有交易的意义。因此,合同的本意为“共相交易”。关于合同的定义,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我国民法理论基本上继受了大陆法的概念。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
1) 合同是一种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3) 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
4) 合同是合法的行为。
应予说明的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权、财产所有权、债权等。我国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9.1.2 合同的分类
合同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具体体现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环节的内容和要求。作为商品交换法律形式的合同,随着交易关系的发展和内容的复杂化,其类型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不过对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形态和合同形态,可以从法律上依各种标准做出不同的分类。如:
1)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被赋予特定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热气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5种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上述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普遍发生的、常用的典型合同。合同法分则对这些合同作了规定,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提供了具体规范,也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依据。所谓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对于无名合同的内容,法律虽然通常设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规范。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仍然是有效的。从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为规范合同关系,保护当事人利益,各国合同立法都扩大了有名合同的范围,但这种发展趋势并非意味着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预大大加强,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关系,促进当事人正确订约。
2)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否则合同不能成立和生效。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律规定。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3)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都属于无偿合同。
4)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分担方式,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为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为单务合同。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这类合同的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他所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所负的义务,他所负担的义务,正是对方享有的权利。
5)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例如小件寄存合同,必须要寄存人将寄存的物品交保管人,合同才能成立并生效。
6) 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所谓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为从合同。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9.1.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等以及各个分则的内容都是根据这些基本原则规定的。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正确理解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前提。当事人无论具有什么身份,在合同关系中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都必须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意志。
2) 自愿原则。这是合同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其基本涵义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者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为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公平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法律的基本目标就是在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上建立社会的秩序。合同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公平原则作为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或者合同约定的不足。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约定时,可以运用公平原则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应当讲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具体包括:①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或进行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②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要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惯例履行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③合同终止后,也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这是对合同自愿原则的限制和补充。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国家一般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原则。但是,当事人在社会中彼此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能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自愿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干预。国家干预要依法进行,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做出规定。
6)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订立或不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等,由当事人自愿约定。但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受损害一方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救济时,有关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守约一方的合法权益。这对提高合同信用,保障合同安全,促进合同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有着重要意义。
9.1.4 我国合同立法概况
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先后于1981年制定了《经济合同法》(并于1993年进行了修改),1985年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制定了《技术合同法》。实践证明,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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