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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是对手,庭下是朋友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庭上是对手,庭下是朋友——在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征求律师意见座谈会上的发言其实,提出这个口号不是在今天的会上,是在几年前,东城区检察院率先向全国律师提出“十项承诺”的时候,我当时作为北京律协的副会长代表北京律协参加了东城区与全国律协共同召开的座谈会。今天反贪局召集律师来征询对自侦案件的意见就说明检察官没有把律师当敌人,而是当朋友来对待的。

庭上是对手,庭下是朋友

——在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征求律师意见座谈会上的发言

其实,提出这个口号不是在今天的会上,是在几年前,东城区检察院率先向全国律师提出“十项承诺”的时候,我当时作为北京律协的副会长代表北京律协参加了东城区与全国律协共同召开的座谈会。今天来参加反贪局召开的这个会回味起这个口号来仍感亲切。

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律师与检察官是一对矛盾,是“天敌”,律师总是在检察官的对立面思考问题并行使辩护权,检察官总是认为律师就是挑检察官的毛病,试图推翻检察官的公诉理由和证据。如此看来,律师与检察官的对立似乎不可调和,不可能进行合作,但实际上回答是否定的。律师也好,检察官也好,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保证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实现诉讼的目的,只不过是律师和检察官的出发点和所处地位不同而已,但就工作的终极目标和要实现的原则理念并无二致。

今天反贪局召集律师来征询对自侦案件的意见就说明检察官没有把律师当敌人,而是当朋友来对待的。反贪工作在检察机关之中是重中之重,是全社会瞩目的工作,既光荣又艰巨。我在检察机关工作过,深知反贪工作的不易,在查处有权有势的贪官过程中检察官有多难只有亲身经历过的人恐怕才有切身体会。在我们这个国度里,真正按照法律程序把贪官绳之于法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即便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在这里我宁愿为我们的检察官多说几句话,多打一些抱不平。北京市的反贪工作近几年来成绩斐然,有目共睹,查处了许多大案要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中央交办的案件和高检院交办的案件,等等。我们的反贪局也锻炼出了一支特别能战斗的队伍,在制度建设和人才培养上双丰收,率先提出主侦检察官理念并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办案规程,无论是办案数量、质量、还是规范化管理方面,北京市检察院的反贪局在全国都是名列前茅的。

当然,今天来参加这个会不是来为检察院唱赞歌的,是为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而来的,具体建议有下面几条:

一是虽然反贪工作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就,但决不能骄傲和松懈。北京是首善之区,是全国的中心,反贪工作也应是全国的中心,希望反贪工作不要原地踏步,应该更上一层楼,多办并办好大要案,继续保持全国反贪队伍排头兵的地位,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使反贪工作永葆亮点。

二是要加强学习,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反贪工作也呈现出复杂化的局面,学习新知识就摆在我们广大干警的面前,所谓学习是指下列几种情况下的学习:

(1)办案业务的学习。让反贪工作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对可能出现的案件动态进行研究,学习新的事物和新的知识,试想一个反贪检察官对社会上层出不穷的新生事物不甚了解,肯定对付不了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社会上的现象必然会反应在案件上,案件的千变万化是我们必须面临的问题,这样促进我们的办案技巧,专业知识必须跟上,否则没有金刚钻就无法揽瓷器活。在新的形势下,我们一定要提高办案水平以适应反贪工作的新局面,办案业务是我们反贪检察官永远都需要钻研的内容,它是使我们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我们有的检察官干反贪时间长了,也疲沓了,不求上进,不思进取,还是按照老一套办案方法,不仅效率低,反应差,很可能会出现应付不了的局面,为了避免我们办案方法的老化,也为了保持我们的先进性,我们必须对办案业务的学习常抓不懈,努力向上。

(2)钻研刑法理论。探讨在新形势下新的犯罪形态。反贪部门对付的都是智商相当高的罪犯,在犯罪形态上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尤其在金融、证券、期货、高科技、涉外等等领域的犯罪,既有传统犯罪的特征又有新的犯罪类型,就职务犯罪来讲,查处难度随着技术含量和专业性而增加了。我们不仅要在自己熟知的办案规范上下功夫,还要在我们的对手——犯罪嫌疑人身上下功夫,研究犯罪形态、犯罪心理、犯罪特点和犯罪的新趋势。做到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我们的检察干警虽然大都学习了系统的法律知识,尤其是刑法学知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理论的进步,许多陈旧的东西都过时了,我们必须时刻保持与先进理论的一致性,才能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受到理论的指导。

(3)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在学习和研究的同时,我们要特别注意自身队伍的建设问题。我们的反贪工作处在风口浪尖上,它是检察院对外的一个窗口,全社会的人都在关注这个窗口,我们的检察官必须做到廉洁奉公、公正执法。否则,由于我们自身的问题或工作中的失误,就会造成严重后果,给反贪部门,给检察机关带来非常坏的影响。强调纪律,提高对检察干警职业规范的认识是永远不会过时的东西。反贪干警经常与魔鬼打交道,必须练就刀枪不入的好功夫,否则就容易腐败和渎职,这是非常值得我们警惕的事情。

(4)如何受到法律的监督。现在有的学者提出谁监督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任何司法程序都可以行使监督权,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但对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又由谁来监督呢?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反贪工作中如果出现差错如何进行纠正,监督程序是什么?当然,现在在检察机关内部已经出现了监督程序,自侦案件的批捕权由批捕部门行使,侦查终结后是否起诉由公诉部门决定,但这种监督毕竟是检察院一个部门内的监督,真正做到铁面无私恐怕不容易。反贪工作危险性很大,必须建立健全对自侦案件的监督机制才能使这项工作保质保量,否则出现问题的机率就可能存在。

(5)加强对反贪工作的宣传力度。在香港廉政公署就有公共关系科专门负责廉署的对外宣传和社会公众联系工作。反贪工作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反贪部门应该将自己的工作情况向社会多做宣传,让社会了解你们,让社会帮助你们。否则,反贪工作就变成了反贪部门的单一工作了,就失去了社会公众的理解和帮助。在具体工作中就会出现困难,宣传工作抓好了取得了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在工作中就会排除许多阻力和障碍从而使反贪工作进步更快。把反对贪污腐败变成全社会的义务和风气,不仅有利于反贪部门的工作,也会起到很好地预防犯罪的效果,在这方面我们必须予以重视。

以上是对反贪机关的希望和寄语,下面是就检察官与律师关系的协调配合的几点想法:

第一,必须树立检察官和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既有对立又有配合的观念。

是法律制度的设计让我们站在不同位置上,但我们没有根本的冲突和对立。我们只是分工不同,但目标一致。我们将工作关系处理得当对双方都会有益处,否则就会带来双方的敌对情绪,不仅影响双方工作,甚至达不到司法公正的目的。

第二,检察机关应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律师在执业中应遵守执业规范。

在律师会见、阅卷、取证等等方面检察机关应充分保障律师的权利,不应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损害甚至剥夺律师的权利。当然在这一点上,北京市检察机关做得已经比较好,我们希望要继续坚持并发扬光大下去。同时,律师在行使律师权利时,不应违规违纪,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办理,尊重检察官的意见。在案件上,双方既做到各为其责又要互相配合,理解,实现司法意义上的和谐。

第三,律师是反贪部门与犯罪嫌疑人家属之间重要的沟通桥梁。一般情况下,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等工作完成后,很多时间都是在与其家属打交道,发现他们大都对反贪部门的侦查活动有误解,甚至有反感或敌视情绪。但他们对律师却没有上述心理,律师往往成了家属最信任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化解家属对检察机关的敌意,律师是重要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检察官与律师应建立交换意见制度。

在有律师参与的自侦案件中,检察官与律师应建立一种机制即交流的机制。检察官应认真吸取律师关于取保候审的请求和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其他要求并及时给予答复。律师也应及时地向检察机关反应在案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和律师的意见。总之,双方在办案过程中应有交流和沟通,不能敌对。在外地,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前,极个别的检察官对待律师就像对待犯罪嫌疑人一样,强硬规定这不行,那不许,工作态度十分恶劣,让律师感到十分反感,不知不觉中形成了对立面,实际上并不利于案件的顺利办理。

第五,强调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

与检察官相比,律师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律师的社会地位在中国还是比较低的,执业权利时常受到侵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该在保障律师权益方面做出表率。特别是在面临刑法第306条关于伪证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该从保护律师权益角度出发,不要动辄将律师以伪证罪论处。现在刑事辩护律师谈306条色变,很多律师不愿办刑事案件,辩护率出现下降的局面,这跟律师受到306条的恐吓有很大关系,为了更好保障律师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律师权益的保护方面检察机关应给予更多的保护措施。在这里我们代表广大律师呼吁检察机关真正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以便促进司法公正、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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