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使用者信用危机的无奈
几年前,一笔1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想到竟然使得一位从事了十多年金融报道的中央级媒体从业人员留下了高达连续7次没有归还贷款、并且累计高达18次的不良信用记录。这是一位收入稳定,而且也十分在意自己的信用记录的媒体从业人员。然而认真看了自己的信用记录的他却发现,这个不良信用记录完全可以避免。然而当他询问了发放公积金贷款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人员后,没有一家单位告诉他为什么连续七次不还贷款却没有得到丝毫的通知?这个不良信用记录将背上一辈子,谁该为他负责呢?
当笔者看到上述的案例,对因使用信用卡而带来的烦恼与其颇有同感。笔者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很早就开始使用信用卡,笔者应该属于使用信用卡中的高端客户,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和丰厚的收入,但就是由于银行信用卡服务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对个人信用及个人征信信息管理、交流的滞后,造成笔者多次使用信用卡不明原因的受阻,不是因为额度不够,就是存款还没有进账等等,使一个高端客户往往身陷尴尬,信用卡的方便与快捷的功能瞬间毫无意义。现就我国信用卡对个人信用不正确的影响略述以下观点:
一、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与个人真实信用信息之间差距带来的不良后果
个人征信是征信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并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活动,简单地说,就是以信用报告的形式提供个人信用记录。
而作为银行参考的个人征信信息是否与个人信用信息完全对称,这是关系到对个人使用信用卡的信用考核是否正确与公平,我国往往由于个人征信信息不完善,或者获取滞后,甚至由于银行信用卡运作机制不完整,造成个人信用信息错误的负面记录,例如:冒充他人名义办理信用卡透支;个人信用信息已经发生变化,而银行却迟迟没有获得,对个人使用信用卡的情况没有丝毫变化,既没有减少额度,也没有增加额度;银行没有采取合理的服务造成信用卡个人使用者出现还款延期失误,严重者将会有不良记录等等,都会给信用卡使用者在银行所有商业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及征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是保障个人信用卡用户利益的基础。
二、我国个人征信制度的问题
个人征信制度不完善的危害性不可低估。我国个人征信信用制度起步较晚,作为美国在信用卡方面已经成熟,在过去的100多年的时间里,美国涉及信用制度上建立了诸如《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征收实施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了信用卡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责任与义务,有效地保证了信用制度的实施。根据现有的法律,失信者必须付出昂贵的代价。
首先,道德上的惩罚。如果故意欠账,并且根本无意去偿还信用卡公司的债务,那么就要在你的信用记录上留下重重的一个污点。一个在社会上失去信誉的人在美国社会上将寸步难行,不良的信用记录将影响到你多年,甚至终生;二是经济处罚或者劳动惩戒。根据法律的规定,作为小错,失信者可以受到罚款或者被强制劳动。三是法律的处罚,作为大错,失信者将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蹲监狱也恐怕难免。而在我国对个人征信首先就是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和监管。目前的个人征信立法严重落后于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具体表现在:①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与征信立法原则存在冲突。②尚没有保护个人隐私的单行法出台。③尚未颁布一部全国性的管理征信业的法规。
其次,信用卡业务中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其对业务发展的制约。授信政策和定价策略不利于吸引高端客户。所谓的高端客户,通常是指那些收入水平高、消费能力强、信誉良好的客户群体。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高端客户的资信状况不能为银行所充分了解,在确定其授信额度时,倾向于授予低于其真实资信水平的信用额度。较低的信用额度不能满足高端客户的消费需求,不利于客户养成刷卡消费的习惯,不仅影响了银行的手续费、利息等收入,更为严重的是,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可能导致高端客户的大量流失。
再次,银行信用卡服务不到位对信用卡持有人个人信用的影响。在我国信用卡欠账的问题不是根据银行是否已经尽到合理的服务要求,比如对冒名持卡的调查,对到期债务的账单提醒、电话提醒、短信提醒,或者是否真正掌握了持卡人个人真实的信用信息等等,由此区分持卡人是恶意还是善意的欠款,而仅是根据持卡人是否按时还款记录作为唯一衡量信用的基础,不管任何情况,只要没有按时还款,就有可能给个人带来银行信用方面的负面记录,其中有很多都是因为银行对客户的服务不周引起的。
三、对发生信用卡个人信用问题的争议解决方法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此规定:“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征信服务中心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个人信用数据库信息处理过程造成的,应当立即进行更正,并检查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存在的问题。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未发现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①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②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③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重新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该异议信息作特殊标注,以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也就是说个人拥有对银行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等征信权利。
在我国信用卡诸多方面不完善的前提下,不能忽视个人诚信缺失,对银行进行欺诈,给银行带来严重损失的实际问题,银行应当对个人信用进行严格的监管,但监管的同时希望银行首先做好自己的服务,不能因为服务的缺失使本守诚信的信用卡使用人遭受可以避免的信用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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