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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从全球范围看,发达国家普遍制定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以下简要介绍美国、日本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及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美国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互相影响,形成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利益的良好互动。

第二节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从全球范围看,发达国家普遍制定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这一战略是国家战略的一部分,是国家层面的宏观战略。以下简要介绍美国、日本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及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一)美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现出强烈的扩张态势。美国在建国之初即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要保护专利,要求国会制定法律授予发明家对其发明一定期限的专有权,以此促进科学发展[2]。1790年,美国国会即颁布了联邦专利法,将专利法纳入联邦法的范畴。随着美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美国逐渐成为技术大国和技术强国。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美国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美国是技术输入国,其每年派到德国的留学生约1万名;之后,美国取代了德国、英国等欧洲国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技术输出国。人们学习的首选对象不再是欧洲,而是美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技术人员和留学生到美国学习。在新经济领域,特别是在生物、信息、通信、金融等领域,美国处于遥遥领先地位。在这种背景下,美国采取了强势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要求其他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于美国的努力,在1993年的乌拉圭谈判中,TRIPS协议得以成为WTO的一部分。TRIPS协议强调的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近年来,为了维持其科技霸主地位,美国在国内法中频频使用“特殊301条款”和“337条款”,动辄以贸易制裁相威胁,逼迫其他国家加强保护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另外,为了防范本国技术被他国窃取,美国在1996年通过了《反经济间谍法》,以刑法制裁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法规定了经济间谍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其刑罚相当严厉,触犯这两个罪名的,最高刑罚可达15年监禁和1000万美元罚金[3]

美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主要沿着三个轨迹不断延伸。一是根据国家利益和美国企业的竞争需要,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不断修改与完善,扩大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力度。近年来,随着生物、信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将一些新兴技术形式不断纳入保护范围。例如,将网络营销模式等列入专利保护范围;在功能基因方面,美国专利申请已达4000多项,知识产权优势明显。二是国家加强调整知识产权利益关系,立法鼓励转化创新。自1980年的《拜杜法案》到1986年的《联邦技术转移法》以及1998年的《技术转让商业化法》,1999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使美国大学、国家实验室在申请专利,加速产、学、研结合及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主动性。2000年10月,参众两院又通过了《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进一步简化归属联邦政府的科技成果运用程序。三是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面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的“特殊301条款”对竞争对手予以打压,另一方面又积极推动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达成,从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美国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美国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拥有强大优势,特别是美国众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雄厚的技术实力。美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目标就是对技术创新成果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将丰富的技术创新潜力转化为知识产权资源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对于专利、外观设计、版权、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由于它们保护的客体都必须是“已经固定的知识”,因此,美国企业大都会采取有效措施对技术创新过程加以监控,及时将技术创新成果加以固定,从而构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前提条件和基础。美国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互相影响,形成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利益的良好互动。无论是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还是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以及对知识产权的动态利用,美国企业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美国德州仪器公司(简称德州公司)在知识产权战略运用方面为其他美国公司树立了榜样。面对日本企业低廉半导体的激烈市场竞争,该公司通过诉讼和谈判的方式,最终迫使日本公司为基尔比集成电路基本专利支付3%的专利提成费。以当时半导体产业每年250多亿美元的市场份额计算,日本公司每年需支付7.27亿美元许可费。在20年的专利期内,德州公司总共可以获得约150亿美元许可收入。进入20世纪90年代,德州公司又成功与三星、日立进行了价值10亿美元的许可交易。仅2000年,德州公司就获得了5亿美元许可收入。德州公司的巨额许可收入既支持了其进一步的研究开发活动,又大大限制了日本、韩国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竞争力。德州公司不仅巩固自己的领先优势,同时也成为专利许可收入多于产品收入的企业。目前,美国企业界已经成功建立了基于“R&D投资—知识产权—许可收入—R&D投资”良性循环、以利润创造为核心的知识产权许可战略模式。

(二)日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日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经历了一个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过程。为了追赶美国和欧洲,日本派出大量技术人员和留学生到欧美学习。日本企业积极引进美国和欧洲的技术,利用引进的技术发展工业。在引进消化欧美技术的同时,日本大力提倡模仿创新。此时,日本政府提出了“技术立国”战略。随着日本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发生了转变,从“技术立国”转变为“知识产权立国”。近年来,日本特别重视技术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在法律和政策层面,日本专门制定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在政府中设立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推进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美国有所不同,美国是扩张型的,日本则相对稳健。这是与日本的技术水平相契合的。日本的科研机构和企业研发部门注重技术应用,在技术应用上拥有优势,在基础研究上,日本赶不上美国。然而,科学研究的层次性,正好给不同的国家提供了专业分工的空间。缺少开拓性的发明创造并不妨碍后续性发明创造。新发明和改进发明对于技术而言,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日本的技术多属于后续新发明,但这不妨碍日本取得大量的专利。这些专利正意味着市场利益。

(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即十分重视技术革新和技术引进。1980年开始筹建专利局,1984年我国制定了专利法,1985年开始授予专利。1982年制定《商标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面临着新的世界经济、政治、形势,这要求我国必须重新审视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1992年,中美达成知识产权备忘录。按照中美达成的谅解,美国在贸易制裁黑名单中去掉了中国;中国按照立法程序,完成了对商标法和专利法修订,进一步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其中最重要的是开始授予化学物质和药品专利权,取消了专利权的国内实施义务。进入21世纪,我国进一步修订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再次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2004年1月召开的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吴仪副总理明确指示,要求“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大力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了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国家知识产权局多次邀请经济界、科技界、法律界、知识产权界和企业界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召开研讨会,广泛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与建议。2004年8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务院正式呈报《关于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请示》,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批准。随后,国务院作出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研究制定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2005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专门领导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该领导小组由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任组长,国务院副秘书长徐绍史、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工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晓强、科技部副部长李学勇、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担任副组长,国务院23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知战办),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战办主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兼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历时3年,共有30多个部门参与,几乎发动了全国所有的知识产权专家,动员了知识产权界和产业界的各种力量参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作为研究课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研究分为1个《纲要》和20个专题。《纲要》是知识产权战略的总论部分;20个专题分别从知识产权战略的宏观问题、知识产权主要类别、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知识产权重要管理环节、知识产权重点行业五个方面围绕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展开研究,为《纲要》的制定提供必要基础和支撑。最终,2009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该纲要包括序言、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专项任务、战略措施等部分,共计65条。应该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在我国行将迈入知识经济和产业转型的重要时期,在国家层面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对我国下一步的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能够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是,以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为方针,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一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强化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政策中的导向作用;二是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司法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四是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五是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特定领域知识产权、国防知识产权等专项任务,并提出了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加快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九项战略措施[4]

应该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制定和颁布,表明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立场,表达了我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看法,明确了未来的发展道路,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指导思想,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所体现的政策,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

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者的表述有所不同。一种意见认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时,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性和功能,从法律、经济和科技的角度,对有关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的获得、保护、实施和管理等所做的总体安排和统一谋划,是企业从自身条件、技术环境和竞争态势出发作出的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为实现创新目标而采取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根本对策。”并认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综合设计规划和整体运用方式[5]。这种意见虽然不无道理,但未能从企业战略角度观察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笔者认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战略的一部分,是以企业为主体的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获取竞争优势,最大化其市场利益的一系列策略的综合体;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所采用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最高指导思想。

战略理论在企业中的应用产生了企业战略。战略理论、知识产权、企业三者的结合产生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在知识经济时代必须采取的战略。一般来说,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包括了专利战略、商标战略、商业秘密战略等战略类型。不同的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知识产权战略。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所采纳的知识产权战略应该有所不同。只有选取了适合自己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企业才能在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从而使其市场利益最大化。

从理论上说,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战略学研究的内容之一。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构成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学,属于战略学的分支学科。作为学科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有着自己的学科体系,包括基本理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发展理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定位、制定、实施机制等。

应当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往往指向专利战略,在很多场合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往往混同于企业专利战略。本书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这一术语的理解,是广义的,它不仅包括专利战略,而且包括商标战略、商业秘密战略、版权战略等。

为了更加清晰地认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含义,有学者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特征做了归纳总结,认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特征为全局性、长远性、竞争性、纲领性、实用性、法律性、保密性、时间性和地域性、整体上的非独立性等[6]。笔者认为,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认识应该放在特定的语境下进行具体分析,不同的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战略学的一般理论寻找适合自己的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战略的一部分,应该与其他类型的企业战略,比如市场营销战略、市场开发战略等融为一体进行综合考虑。除了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之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似乎与其他类型的企业战略差异不大。按照一般认识,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7]。另有学者归纳的知识产权特征是:其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对客体的利用表现为对客体的认识和感受;其二,“不发生有形耗损的使用”,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为不同人共同使用而不改变自身的形体;其三,“不发生消灭客体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权利人自己无法像消灭物从而使物权消灭那样消灭知识产权的客体,从而消灭知识产权,并且由于客体无体,在转移知识产权时无法像交付所有权那样,同时将客体一并予以交付[8]。笔者认为,上述学者对知识产权特征的归纳都不无道理。但是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的最大特征是专有性,即合法垄断性。对于某一知识资源,如果企业能够获得知识产权,就意味着该企业可以独享该知识资源,排除其他企业对该知识资源的商业利用;如果其他企业想使用这一资源,必须获得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企业通过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的这一特征,达到克敌制胜的目的。与知识产权相比,其他类型的垄断都有可能招致反垄断诉讼和制裁。因此,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不同于其他企业战略的最大特征是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性。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如果能够垄断技术、标识、包装等,就可以使企业获得超额利润,同时打压竞争对手,保持竞争优势。我们看到,几乎所有的跨国公司都制定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依靠知识产权这一合法垄断工具,维持其经济垄断的优势地位。可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对于企业的意义绝对不同于其他企业战略。

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联系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制定施行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反映了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基本态度,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知识产权政策。任何企业都必须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展开经营活动。对处于其中的政治法律环境的深入认识,是企业制定企业战略的先决条件。在企业决策必须考虑的因素中,政策、法律的地位非常重要,甚至是考虑的首要因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一定时期内,国家所制定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企业制定实施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建立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上。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依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我国政府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可见,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企业是主体。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要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必须以企业为核心。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现的效果直接决定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只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辅助部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导向,结合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开展知识财产的创造、运用、管理、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激励和机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政府的公共政策。这一公共政策会以多种方式加以实施。比如,为了鼓励企业投资研发活动,政府可能出台政策,以财政资金奖励进行技术研发的企业,一般会按照企业申请或者获得授权的专利数量和类型给予奖励或者补贴;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中,负责认定工作的科技部门可能设置专利数量和类型作为条件之一。一旦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可享受国家的税收、土地使用权等优惠待遇;政府可能在“创业板”上市条件中设置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评定参数,从侧面鼓励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引导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为了鼓励企业从事创意产业并进行版权登记,政府部门可能减免登记费,并提供便捷的一站式服务。企业应当密切注意政府部门推行的知识产权优惠政策,结合自身条件,争取政府的支持,最大化企业利益。为了贯彻《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的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战略,政府可能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同时采取措施制止知识产权滥用。2009年年末,很多网络企业,如BITCHINA面临重大困难,主要就是政府加强了知识产权执法,对侵犯版权行为加大了控制力度。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企业而言,必须调整企业战略,特别是知识产权战略,甚至根本性改变经营方式。

我国企业应当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为契机,大力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应该承认,现在我国不少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仍十分淡薄。诸多企业只注重有形资产,不注重无形资产(特别是知识产权)。很多企业在研发出科技成果时,首先忙着去申报科技成果奖,然后才去申请专利,这就自己破坏掉了技术成果的新颖性,等到想申请专利时,已经为时已晚。我国企业的科技成果市场转化率很低。我国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有3万多项,而申请专利的不到10%。在合资过程中,一些企业不注重商标价值的评估,对已经使用多年的商标资产,或是不作评估或是作价过低,造成无形资产流失,被国外企业牵着鼻子走。上海家化的“美加净”商标就是典型的例子。美加净是上海家化拥有的众多知名品牌之一,诞生于1962年。经过几十年的使用,“美加净”已经成为响当当的民族品牌。然而,在1991年上海家化与美国庄臣公司合资之后,由于战略失误,导致“美加净”闲置数年。后来,上海家化却花了大价钱重新把“美加净”商标买回,但业绩已经远不如从前。从2004年开始,“美加净”商标频频在各媒体上刊登广告,“美加净”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线。

我国企业应当顺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加强知识产权管理。2001年10月~2002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北京、吉林、山东、陕西、河南、浙江、云南、武汉8省及市知识产权局,联合调查了1245家工业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在1245家被调查企业中,设有专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企业有152家,占有效样本的13%;设有兼职机构的企业676家,占57%;专、兼职机构都没有的企业350家,占30%。配备知识产权工作专职人员的企业只有157家,占13%;配备兼职人员的企业766家,占65%;专、兼职工作人员都没有的企业262家,占22%。可见,大多数企业设置兼职机构和配备兼职人员管理知识产权事务,设置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的企业所占比例较低,没有任何设置的企业仍占不低的比重。该调查结果表明,很大一部分企业对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重视不够,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建设尚需进一步完善。实践中,大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由企业的科技开发部门甚至行政管理部门兼任。由于企业知识产权涉及复杂的科技、工程、经济、市场和法律的理论和实践,而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或科技开发人员往往对有关法律、技术贸易的理解不全面、不透彻,甚至不正确,因而最终也起不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除了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外,对科技开发人员进行激励与约束也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一方面,科技发明创造需要大的投入和艰苦的努力,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企业科技人员对科技创新既无动力也无压力;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对知识产权不重视,从整体上看,企业科技开发力量不够,也自然影响了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另外,很多企业由于疏于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缺乏对科技开发人员的有效激励和约束,导致企业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被科技人员“跳槽”带走的事例屡屡发生,其后果不仅造成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而且企业的销售市场份额也必将随之拱手相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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