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技术秘密的管理
技术秘密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具有实用性、经济价值、技术价值,可以投入生产实用或者进行价值转让的,不为他人所知悉的技术资料等。根据科技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所谓技术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开发和完成凝聚着国家或者有关单位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
技术秘密有以下特征:①技术性或新颖性。技术秘密必须具有一定技术性或新颖性特征,这种技术性或新颖性是技术秘密存在的基本条件或元素。②相对完整性。作为一项技术秘密必须具有相对的完整性,可以作为一个整体考虑。③保密性。技术秘密必须是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不希望被人周知的技术信息。④经济性或实用性。经济性和实用性是技术秘密的物质基础,具有经济性或实用性是技术秘密具有采取保密措施的必要性。
对于技术领先型企业来说,对技术秘密的管理和保护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技术领先型企业对技术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确定企业技术秘密范围和标准。
技术秘密要保护的是企业在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获得的特定的技术信息,经过审慎的市场分析及战略分析后,企业认为更适合用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因此,在对这些技术信息,包括方法、工艺、配方、数据等进行保护之前要明确企业哪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然后对这些信息进行标准分析,才有利于更好地保护。
技术秘密的技术信息可以是一个完整的技术工艺方案、配方、数据库,就是说某项保密的技术信息包括解决某个技术问题的一整套全面的技术方案。如将整个的生产工艺、方法或整个的专用设备的技术资料等作为技术秘密来保护,凡是涉及相关信息的工作都要按技术秘密管理办法执行。此外,技术秘密的技术信息也可以是某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中的一部分,即其中的关键技术,如最佳的配方、最佳的控制点、最佳的一个操作步骤等。它们虽没有体现完整的技术方案,却是该完整的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最重要的点,有了它可使整个的技术方案产生特别有益的效果,具有相对完整性。保护关键点与保护完整的技术方案相比,保密的对象更为明确,保密人员的范围更小。
企业应该确定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范围和标准,使哪些技术信息可以列入保护范围、保密级别如何确定等都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可遵循。这是进行技术秘密管理的关键。
第二,明确技术秘密管理中相关主体。
技术秘密保护要涉及相关主体,其中一部分是技术秘密保护责任主体,即企业中哪些人负有对企业取得的技术秘密保密的义务主体。一般来讲,企业技术秘密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掌握和了解本企业技术秘密的人员。因为技术秘密属于技术信息,有些信息存在于企业中某些工作人员的头脑里,因此,必须根据工作性质来确定应当保守企业技术秘密的人,明确保密人的责任与义务,这样才能使企业的技术秘密真正得到保护。技术秘密的保密责任人有以下两类:一类是从事企业知识产权开发的科技人员。科技人员在企业内从事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并且直接承担开发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设备等任务。另一类是能够接触到企业技术秘密的其他工作人员。这部分人员虽然不直接从事企业知识产权开发工作,但由于工作性质决定他们能够接触本企业的技术秘密,如企业高层管理者的秘书人员、顾问人员、各级技术管理人员等;在企业外与技术秘密有关的人员,如参与合作开发的外单位人员,可能接触技术秘密的律师、专利代理人,以及记者、社会咨询或调查机构等。在明确了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责任主体后,可以有针对性地对不同主体采取不同策略。
第三,建技术秘密保护管理制度。
企业技术秘密管理制度是保护企业技术秘密行之有效的科学方法。一方面可以使企业技术秘密管理纳入科学范畴;另一方面可以把对企业技术秘密的管理与对人的管理高度结合起来,防止技术秘密丢失,保持市场竞争力,占据市场有利地位。
建立企业技术秘密管理制度是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技术进步,强化技术保护措施,规范技术创新活动,归根到底是为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服务。因此,企业在制定本单位技术秘密管理制度时,要以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如《保守国家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基本指导,同时要兼顾企业自己的人员状况、生产实际、市场状况等,制定出具有可操作的管理办法。企业技术秘密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技术秘密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技术秘密的确定、技术秘密的保密措施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企业技术秘密管理制度架构具体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技术秘密的保密措施、相关人员的保密协议等文件的形式与内容规定、技术秘密相关人员的管理等。
第四,与技术秘密有关的合同管理及竞业限制制度。
与企业技术秘密相关的人员管理,主要是合同管理和竞业限制方面的管理,这是技术秘密管理实践中非常重要的领域。技术领先型企业必定是一个充分重视人才作用的企业,高技术人才在企业科技进步中发挥着支撑作用。如何通过劳动合同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技术秘密的管理,通过劳动合同制度、竞业限制度把企业与科技人员之间的责任、权利、义务等预先进行分配,是技术领先型企业应该特别重视的问题。实践中,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企业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员,将技术秘密带走,为有竞争关系的新单位使用或自己成立新的企业与原单位进行竞争等,因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是企业防止技术秘密泄露的有效措施之一[4]。企业应与企业科技研发人员签订全面保密协议。一般通过劳动合同中设置有关保密条款,在劳动合同的范围内保护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主要包括以下条款:保密内容和范围,保密对象;企业和掌握技术秘密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密协议的期限;保密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注释】
[1]胡芸:《论我国职务发明成果归属》,《安徽科技》2010年第2期,第36页。
[2]余延华:《现代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之管见》,《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1月23日。
[3]菲利普·格利菲斯、熊萍:《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科技与法律》2011年第2期,第37页。
[4]张良华、韩开来:《试论技术秘密的法律征及其劳动合同保护》,《景德镇高专学报》2010年第1期,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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