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解决商业秘密纠纷的途径
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如果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有合同,并且其中有仲裁条款,或者合同订立后争议发生时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可依据《仲裁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做出后,不能就同一纠纷事件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之间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企业技术秘密,侵犯企业利益的,企业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8]
某单位与新招收入厂的车工技师签订为期10年的《全员劳动合同书》,厂方给予车工技师优厚的待遇,将其妻子、儿女调入城市,为其支付城市增容费1200元,分给一套二室一厅住房,多次给其晋升工资。车工技师不负众望,改革一系列革新项目,做出了突出贡献。后来,车工技师在高额报酬吸引下,合同未到期,擅自辞职,给该厂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该厂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经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车工技师赔偿经济损失及城市增容费3万余元。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0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发生商业秘密侵权时,企业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以便及时迅速取证。
案例[9]
某单位职工张某,擅自离职,将负压冲砂工艺技术秘密私自提供给某民营企业,使单位遭受损失。该单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经查实后做出处罚,责令张某及侵权民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分别处以1万元和15万元的罚款。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订立合同的,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一)民事诉讼
1.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了五种主要表现形式:
(1)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侵犯商业秘密,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以高薪或者其他优厚条件聘用掌握或者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员,以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合同法第42条第3项、第43条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给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告要举证没有侵犯所有人的技术秘密,即举证责任移转。
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适用“接触+实质相似”原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接触”即被控侵权人“接触”(推定知晓)过权利人拥有的商业秘密;“实质相似”是当被控者不能证明其使用的技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同,又不能证明其技术的合法来源时,可推定其技术与权利人的技术“实质相似”。
商业秘密的技术鉴定是判定是否侵权的关键。技术鉴定通常是由法院指定或原被告共同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鉴定的主要工作是比较被告技术与原告技术是否相同;原告方的该技术是否为公知技术;被告方技术是否是通过反向工程把原告方技术重新测绘并制造出来。鉴定部门不涉及技术秘密的来源,也不把它作为一个技术秘密而进行鉴定,只评价技术问题。
案例[10]
张某利用为前进公司加工船用齿轮箱零件的业务,采用利诱等不正当手段从该公司获取了某型号的齿轮箱图纸,并与杭州某齿轮箱厂生产、销售此型号齿轮箱整机和零件,使前进公司遭受损失370余万元。张某因侵犯前进公司商业技术秘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决生效后,公司以杭州齿轮箱厂、张某侵犯商业技术秘密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投入巨资开发的船用齿轮箱产品图纸、工艺文件、工装图纸构成商业技术秘密的要件。杭州齿轮箱厂、张某不能提供生产这些产品的制造工艺和工装图纸的正当合法来源,推定其来自该公司,侵犯了该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立即停止生产,赔偿经济损失15489074.5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3.责任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返还商业秘密附着物;
(2)防止侵权影响的扩大;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赔偿范围主要包括:①侵权造成的损害确定时,依照《民法通则》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予以赔偿。②当侵权造成的损害难以确定时,以其正常使用时预期利益为范围。③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全部非法利益。
(二)刑事诉讼
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订案中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该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进一步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权利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6单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第7项,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章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其他途径
企业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还可以与侵权人进行协商,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适当赔偿。
当企业重大商业秘密失窃,造成巨大损失时,还可以比照刑事案件处理办法,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案例[11]
刘某、秦某、王某3人原是深圳某公司高级雇员,先后以“读书”、“家庭原因”为由从该公司网络传输部研发部辞职,并在杭州另成立了科技公司。深圳某公司得知后向警方报案,称科技公司SDH技术的光传输产品与本公司产品颇为相似,有涉嫌窃取技术秘密之嫌。深圳警方远赴杭州,将3人拘留。在公安部的协调下,该案最终被移交至深圳司法机关将3人正式批捕。
【注释】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编:《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90页。
[2]徐家力主编:《知识产权律师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页。
[3]王世仁编著:《智慧财产权》,全华科技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印行,第96页。
[4]朱三元等编著:《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7页。
[5]王世仁:《智慧财产权》,全华科技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印制,第97页。
[6]本部分内容参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编:《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7]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编:《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8]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编:《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9]同①。
[10]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编:《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编:《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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