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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应当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我国《专利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第一节 专利申请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如何判断是否要申请专利

对于企业的一项发明创造,有三种保护方式可供选择:一是申请专利通过专利权来保护,二是作为商业秘密通过商业秘密方式来保护,三是放弃保护,将该发明创造信息公之于众,所有人都可以免费使用。究竟选择哪种方式,企业应根据不同方式的优缺点及该技术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企业应了解不同保护方式的优缺点。运用专利权保护时,需要提出申请,并且要在经过一段时间、支付一定费用后才能获得授权,除此之外,为了维护专利权还需每年缴纳一定的费用,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申请程序,也不需要支付费用,只需在企业内部采取一定保密措施即可。此外,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有限制,而商业秘密只要保护措施做得好,不被泄密,就可以永远地保护下去。主动放弃保护看似对企业没有利益可言,其实不然,在有些情况下,某些发明创造既不适宜用商业秘密保护,也没必要申请专利保护,但如果他人将该技术申请专利后,又会阻碍自己的发展,这时主动放弃保护,将技术公之于众不失为一种巧妙的自我保护手段。

其次,企业还要结合该技术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来考虑是否申请专利保护。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该技术生命周期的长短、该技术经济价值的高低等。

专利保护的对象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新的技术方案和新的设计,获权要件相对而言比较严格,若企业做出的发明创造只是对现有技术的微小改进,获权的可能性较小,这种情况下就不适宜申请专利保护;若该技术的生命周期过长或过短,也不适宜申请专利,技术生命周期过长,则可能在该技术经济价值还很高的情况下被迫进入公有领域,技术生命周期过短,则可能在还未获权的情况下就已经被淘汰;专利权的维护需要缴纳一定的年费,且随着保护年数的递增,缴纳的年费额也越高,因此,企业在申请专利之前,要对该技术投入应用后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若大于申请和维护专利权的成本,才有必要申请专利。在决定是否申请专利时,还有其他一些因素需要考虑,如维权的难易程度、技术解析的难易程度,这些因素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企业要综合所有因素进行衡量以决定是否运用专利权来保护该发明创造。

总之,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技术情况,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如有的专利申请是为了企业自己实施,而有的虽然自身不打算实施,但为了阻碍竞争对手,仍然可以申请专利;而有的时候则是因为进行技术储备而申请专利等。如果决定不申请专利,则可以根据需要采用技术秘密进行保护,或者进行技术公开。

二、如何选择专利申请时机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专利确权上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及时申请专利十分重要,否则如果让竞争对手捷足先登,反而会使自己受他人约束。我国有些企业在新产品上市几年后,发现市场上有仿造品严重影响本企业经营时才想到去申请专利,结果因为产品已被公开使用而丧失新颖性,无法获得专利。

一般来说,发明创造的技术达到一定成熟度时就应提出专利申请。不过对于不同的产业与科技领域,适当的申请时机所对应的技术成熟度可能会差别很大;有的在研发得到初步成果就要提出申请,有的可能要很成熟完备才比较适合申请。

通常而言,通过基本验证以后,进入应用研究、开发、或商品化之前这段时间提出专利申请,是比较适当的申请时机。考虑产业或技术的特性,有些专利也可以提前或延迟申请。例如某些产业的技术变迁迅速,且各国专利制度多半采用先申请主义,因此只要技术已具备基本轮廓,大致符合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要件,就无须太顾虑技术成熟度,即可提出申请,也可及早获得专利权。

然而过早申请会使专利相对较早到期,同时也可考虑一些特殊情况而延迟申请。如:目前技术保密措施很好,而且由他人完成、破解的机会不大,所以不急于申请专利,以免太早公开技术;市场前景不明朗,或消费者恐怕难以接受新的科技或产品,且目前似无他人申请的迹象;所申请保护的技术不成熟或配套技术不完备,仍有许多问题未解决,甚至后续不打算继续投资研发;技术领域本身发展的局限,预期能够获准保护的范围较窄,待更进一步研发突破后可申请更大的保护范围,也增加专利应用获利的机会。

三、专利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1)请求书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达其希望获得专利授权愿望的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制了统一的申请表格,申请人只需按照表格的要求如实填写即可。

(2)说明书是用来具体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以向社会公开该技术内容的文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

(3)权利要求书是用来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文件,对于日后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作用重大。

以上三种文件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是必须提交的,在申请时申请人也可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提交其他一些文件,如在先申请的文件副本、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材料等。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我国《专利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请求书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类似,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印制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表格。图片或照片是用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简要说明用来对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等特点进行描述。同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也并不仅限于这三种,根据具体情况还可提交其他材料。

四、撰写申请文件的要求

(一)申请书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2)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地区;

(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4)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5)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6)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7)申请文件清单;

(8)附加文件清单;

(9)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二)权利要求书

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以说明书为依据

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书中的每项权利要求都应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这种支持不仅仅是表述形式上的支持,认为说明书中有一段与权利要求书相应的文字即可,更应该是实质上的支持,这就要求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都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2.清楚

权利要求书是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因此撰写得是否清楚至关重要。首先,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产品发明通常用产品的形状、结构等技术特征来描述以表明是产品发明类型,方法发明通常以所用的工艺过程、操作步骤或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以表明是方法发明。其次,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因此,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应当使用严谨,尽量避免造成对技术方案的误解。最后,权利要求书整体逻辑结构清楚,各个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明确。

3.简要

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用词简明,除了记载必要技术特征外,不必对保护的原因或理由进行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另外,权利要求的数目也应当合理,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相同的权利要求,同时,为了避免重复,也应尽量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

(三)说明书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同时,第4款又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要求说明书必须支持权利要求书。因此,总体而言,说明书的撰写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

首先,说明书的内容应清楚地说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质。为此应做到主题明确、表述准确。主题明确即说明书应从现有技术出发,清楚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解决该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技术方案所能取得的技术效果,从而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内容。表述准确即说明书用词应尽量准确,不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其次,说明书也应完整地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规定的组成部分,具体包含以下内容: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以及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

再次,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要能够实现。这就要求说明书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程度。

2.说明书应支持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个技术特征均在说明书中做了说明,且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记载范围;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权利要求来说,至少在说明书中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或一个实施例中得到反映;至少在说明书中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与权利要求的内容相适应,没有矛盾。

3.说明书应该用词规范,语句清楚

说明书中应采用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词汇和术语;对自然科学名词应尽量采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用语,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且本技术领域没有约定俗成的技术用语,可以采用自定义词汇,但必须给出明确定义和说明。说明书中涉及计量单位时,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说明书中不可避免使用商品名称时,应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及制造单位。但说明书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注册商标来确定物质或者产品。

(四)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是用来对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图片或照片省略情况、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等情况进行简要说明。简要说明中至少应当包含外观设计产品名称、用途、设计要点以及指定用于公报出版的视图,通常不得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结构,也不得在简要说明中进行广告宣传。

在撰写简要说明时,外观设计产品名称要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完全一致、用途应当简明扼要;设计要点是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要素或者要素的结合,描述要准确;另外,无论一件专利申请中包含几件设计,指定的视图应仅限于一幅,且该视图用于公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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