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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市场法概述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网络市场法概述一、网络市场法发展状况网络是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中国手机网民规模年增加1畅2亿,达到2畅33亿人,占整体网民的60畅8%。网络市场法律的主体是指网络市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指互联网文化单位和国际联网用户。网络市场法律关系内容的物质载体是互联网文化活动。

第一节 网络市场法概述

一、网络市场法发展状况

网络是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据中国互联连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5次互联网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12月30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畅84亿人,普及率达到28畅9%。网民规模较2008年年底年增长8600万人,年增长率为28畅9%。中国手机网民规模年增加1畅2亿,达到2畅33亿人,占整体网民的60畅8%。可见,网络已成为人们现代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以其方便、快捷等特点为人们所喜爱,但它又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利益的同时又可能对人造成伤害。因为,在网络市场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如:诈骗、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和侵犯通信自由等;侵犯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垃圾邮件侵扰他人生活安宁权;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利益;发布虚假信息而造成的损害;黑客问题;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网络案件的管辖问题;网上证据的取得与公证问题;跨国网络案件的司法主权以及国际间的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问题;司法运作利用网络技术的法律问题;一些网络游戏产品中存在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不健康内容,“私服”、“外挂”等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等。为了规范网络市场管理,199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这是中国“第一部网规”,标志着中国法律对网络管理的实质性介入。随后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主要包括:《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自1997年12月30日起实施)、《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自2000年10月8日起实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9月6日起实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自2004年10月11日起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实施),等等。

二、网络市场法概念

网络市场法,是调整互联网活动主体在互联网文化活动中所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网络市场法律的主体是指网络市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指互联网文化单位和国际联网用户。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国际联网用户,是指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用户是指具有互联网账号的个人。

网络市场法律的客体是指网络市场法律关系内容指向的对象,即互联网文化产品。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是以信息流形态在线传播的文化产品,是由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所产生的一种新型文化产品形态。互联网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专门为互联网在线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网络游戏、互动漫画(Flash)等互联网文化产品;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视听节目、艺术品和动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以信息流形态在线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而网络文化产品是不能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

网络市场法律关系内容的物质载体是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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