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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市场主体资格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网络市场主体资格网络市场法律行为特定主体资格,除实质要件即公司法要求的一般要件外,如单位名称、机构、章程、经营范围、地点与场所、能够承担责任,还具有自己特定的条件,即既包括实质条件也要具备形式条件。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则由省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审核批准,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二节 网络市场主体资格

网络市场法律行为特定主体资格,除实质要件即公司法要求的一般要件外,如单位名称、机构、章程、经营范围、地点与场所、能够承担责任,还具有自己特定的条件,即既包括实质条件也要具备形式条件。

一、互联网文化单位

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包括经营性以及非经营性)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有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和8名以上网络管理员、编辑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并以企业的形式申办有关手续。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能以企业的形式申办有关手续。

申请设立经营性以及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要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则由省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审核批准,并报文化部备案。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是指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首先应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书面申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证明;资金和经营场所证明;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信息产业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进行核查。同意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其有效期为五年。

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机构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机构是指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讯网、固定通讯网、微波通讯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的机构。

设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机构必须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获得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申请设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机构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四、互联网域名机构

互联网域名机构是指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其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一)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其运行机构的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其运行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也要符合互联网络发展以及域名系统稳定运行的需要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申请域名根服务器及其运行机构应向信息产业部提交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拟运行维护的域名根服务器情况、网络技术方案、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等书面申请材料。

(二)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条件

申请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顶级域名服务器(不含镜像服务器),且相应的顶级域名要符合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和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有关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从事互联网域名等相关服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同时要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申请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有关资金和人员的说明材料;对境内的顶级域名服务器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材料;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拟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范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我国域名体系的承诺书。

(三)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

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注册资金不能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法人资格证明;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及技术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的情况说明;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境外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用户服务协议范本;有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有关材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承诺书。

五、登载新闻业务单位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刊登新闻业务,应当经主办单位所在地省级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宗旨及规章制度;有必要的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场所和符合规定的新闻信息来源;有具有相关新闻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负责人及相应数量的具有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设立登载新闻业务单位必须填写并提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级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的副本报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六、互联网出版机构

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具备的条件是有确定的出版范围和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及专业人员。

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必须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提交的材料包括: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和机构章程;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工作场所使用证明。互联网出版业务经批准后,主办者应当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机构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设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机构除应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要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但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机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还要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法律,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能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资金信用证明;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文化行政部门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者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应用案例6-1

【基本案情】2007年5月,在一次网站检查中,工作人员发现某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内登载大量新闻,且该网站只有1名专职新闻编辑人员,网站内的新闻信息主要来源于其他新闻网站。

【问题】检查人员对该网站将采取何种措施?

【案例分析提示】本案情涉及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刊登新闻业务的主体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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