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娱乐文化市场法概述
娱乐文化市场是以娱乐文化服务为主要交易对象的市场。从广义上说,它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所有的娱乐活动及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项目所构成的体系。从狭义上说,娱乐文化市场主要是指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电子游戏(艺)厅、台球、保龄球馆、高尔夫练习场等娱乐场所的娱乐经营项目以及各种传统的和新兴的娱乐项目。它的基本特点是群众的自娱自乐和广泛参与,它的目的是满足群众休闲娱乐生活的需要。
从1979年广东东方宾馆诞生了大陆第一家音乐茶座开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中国的娱乐文化场所数量迅速增多,娱乐项目种类日益丰富。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练习场、电子游戏厅等相继涌现,娱乐文化活动成为群众的休闲娱乐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娱乐文化市场为满足人们多层次的文化娱乐需求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为了加强对娱乐文化市场的管理,促进文化娱乐市场的繁荣发展,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娱乐文化需求,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文化部及各省、市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国务院2006年1月18日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1993年10月14日颁布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1日修订)、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2月23日联合发布的《游乐园管理规定》、国务院2002年9月26日公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2003年4月22日颁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等,这些都是我国现行的规范娱乐市场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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