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影视市场法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影视事业和影视的产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影视市场形成了相当的规模。据国家广电总局的权威数据,至2008年,全国共有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6万多座,卫星上行站34座,卫星接收设施2004畅19万个,微波线路10万多公里,有线电视网络301畅26万公里,有线电视用户达到1畅53亿户。全国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96畅58%。仅2007年,全年生产国产故事影片402部;拍摄数字电影197部;生产纪录影片9部,动画影片6部,科教影片34部,特种影片9部;共创作生产529部14670集电视剧,制作完成国产电视动画片186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影视市场,繁荣和发展影视事业,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影视市场法规。主要法规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自1997年9月1日起实施)、《电影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9月10日起实施)、《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自2004年10月20日起实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自2004年8月10日起实施)、《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的管理通知》(广发〔2007〕94号)、2009年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等。
影视市场法是调整电影、电视经营各环节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影视市场法主要调整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影视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及他们之间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影视市场法制度主要包括有线电视、有线电视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频道供应者、插播式字幕、有线电视节目、有线电视广告、电影电视制作与放映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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