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影视项目审批和管理制度
一、影视项目审批、备案
(一)项目的审批
按照法律规定,任何电台、电视台都应当按照国务院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不能播放未取得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节目。乡、镇设立的电视站不能自办电视节目。合办电视频道及栏目,应由该频道或栏目所属电台、电视台向本级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合办电视频道或栏目的,要提交与单独设立同样的申请材料外,附交合作合同。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要经国务院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区域性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要经举办地的省级政府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举办电视节目的交流、交易活动。
有线播送与经许可筹设有线电视者若为关系企业,且经营地址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可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继续经营。但须提交与经许可筹设有线电视者为关系企业的证明文件,经许可筹设有线电视者也要出具其与该有线播送为关系企业的声明书、继续经营的期限及区域等材料,由主管机关依该有线播送的营业区域核定。
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筹备计划等申请材料。
(二)项目审查、备案
对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电视节目内容,依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向境外提供的电视节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年度制作计划、节目样带,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审定后,报同级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影视制作经营机构以发行订货会、展销会等形式进行全国性的节目发行,经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所在地省级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电影电视部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节目发行,需经所在地省级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电影电视部备案。
二、影视项目管理
(一)节目分项及语言的适用
影视节目一般分为新闻及政令宣导节目、教育文化节目、公共服务节目和大众娱乐节目四项。各类节目内容标准及时间分配,由主管机关确定。我国法律规定,电台对国内播音语言要以普通话为主,方言应逐年减少,其所应占比率,由主管机关确定。外国语言节目,应加映中文字幕或加播普通话说明,必要时主管机关指定改配普通话。
县级电视台原则上不自办电视频道,其制作的当地新闻和经济类、科技类、法制类、农业类、重大活动类专题、有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以及广告等,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公共频道预留时段中插播。
主管机关若要在指定时段、锁码播送特定节目,经营者应将锁码方式报请主管机关核定。经营者规划或依规定播送锁码节目时,应将锁码方式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才能播送。核定的锁码方式因锁码设备改变或不能有效播送锁码节目时,经营者要在规定期限重新报请核定;如果届期未报请核定或未经核定的,前项核定的锁码方式就要失其效力。
(二)节目内容
我国法律对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节目内容要严格规定,任何电台、电视台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泄露国家秘密;诽谤、侮辱他人;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妨害儿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散布谣言、邪说或淆乱视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电视节目对于尚在侦查或审判中的诉讼事件,或承办该事件的司法人员或有关的诉讼关系人不能评论,也不能报道禁止公共诉讼事件的辩论。电视评论涉及他人或机关、团体,致损害其权益时,被评论者如要求给予相等的答辩机会时不能拒绝。
(三)节目完整性
电台、电视台的节目应维持完整性,并与广告有所区分。没有经过约定,经营者不能擅自合并或停止播送频道。节目由经营者及其关系企业供应的,是不能超过可利用频道比例的。所谓可利用频道,是指营运计划中所规划的频道扣除免费提供专用频道供政府机关、学校、团体及当地民众播送公益性、艺术性、社教性等节目者,经营者应设置专用频道,载明经营者名称、识别标示、许可证字号、订户申诉专线、营业处所地址、频道总表、频道授权期限、各频道播出节目的名称。经营者应于播送的自制节目画面标示其识别标识。
遇有天然灾害或紧急事故时,主管机关为维护公共安全与公众福利,要通知有线播送停止播送节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的节目或信息。天然灾害或紧急事故消灭后,主管机关应立即通知该有线播送恢复原状继续播送。有线播送同时转播依法设立无线电视电台的节目及广告的,不得变更其形式、内容及频道,并应列为基本频道。但经主管机关许可者可变更频道。有线播送是转播时免付费用,不构成侵害著作权。有线播送不能播送未依卫星电视法规定取得卫星电视事业执照或境外卫星电视事业分公司或代理商许可而擅自经营卫星电视业务者所提供的节目或广告。
有线播送暂停播送或终止经营时,要在一定时期内以书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一定时期前于专用频道、相关节目或以书面通知订户,如有应退费情形,并将退费处理方式报请核备。书面文件应该包括播送或终止经营的期间及理由、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的文件和暂停播送的期间最长不超过的期限。登记证所载内容变更时,应于变更前一定时期内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换发。遗失登记证者,应于登报声明作废后一定日内向主管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核发、换发、补发登记证,应缴纳费用,其金额由主管机关确定。
(四)项目比率
电台、电视台播放境外电视节目的时间与电视节目总播放时间的比例,由国务院电视行政部门规定。有线电视节目中的本国自制节目,不能少于规定比例。本国自制节目的比率,以经营者可利用频道播送节目的总时数计算。新闻及政令宣导节目、教育文化节目、公共服务节目的播放时间所占每周总时间,不得少于比例。各类节目内容标准及时间分配,由新闻局确定。电台具有特种任务或为专业性者,其所播放节目的分配,由有关机关确定。
应用案例8-2
【基本案情】2010年3月,某市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该市甲电视台于每天19:00—19:35在新闻综合频道和公共频道播出明显的涉性药品广告,同时,他们自己拍摄制作影视后自办影视频道。为了争取良好的经济效应,超量超时播放商业广告,并在所有的播出节目内容中外国引进的节目占据了50%。甲电视台被责令改进违法行为,关闭影视频道并暂停新闻综合频道和公共频道播出所有商业广告一个月。
【问题】指出甲电视台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提示】本案情涉及影视市场主体资格和项目的审批管理等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