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旅游饭店法律制度
一、旅游饭店星级标准
旅游饭店与旅行社、旅游交通并列为现代旅游业的三大支柱,旅游饭店更是一个国家创汇创收的重要产业。为了进一步提高和规范旅游饭店服务质量及服务档次,经国务院批准,参照国际上饭店评定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国家旅游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对不同星级的旅游饭店提出了不同要求。比如:
一星级饭店建筑结构要良好,内外装修可以采用普通建筑材料,但要有一定面积的前厅,客房至少要有20间可供出租,75%的客房有卫生间,12小时供应冷热水,要有餐厅等设施,可以满足经济等级旅游者的需要。
二星级饭店建筑结构要良好,内外装修要采用较好的建筑材料,前厅要具有一定的饭店气氛,客房至少有20间可供出租,客房有配套的家具,95%的客房要有卫生间,16小时供应冷热水,且有较大的餐厅、商场、邮电、理发室,可以基本上满足旅游者的生活要求。
三星级饭店建筑结构要良好,内外装修要采用较高档的建筑材料,布局基本合理,外观要具有一定特色或地方民族风格,大厅内装修要美观别致,标准客房装修要美观,都设有卫生间,24小时内供应冷热水、冷暖气、直拨电话、彩电,设备齐全。且有大小餐厅提供中西菜,还有会议室、游艺厅、酒吧间、咖啡厅、美容室、健身室等设施。这类饭店数量多,服务具有一定水平,价格适中,国际上较流行,受到旅游者欢迎。
四星级饭店外观要独具风格,或具有鲜明的地方民族风格。装修要豪华,大厅气氛高雅,服务设施完善,环境幽雅,提供优质服务,旅客进店后能得到较高级的物质和精神享受,能够满足经济地位较高的旅游者的高消费。
五星级饭店建筑设备要十分豪华,环境优美,设施要更加完善,卫生间要有淋浴、蒸汽浴、自动按摩缸等豪华设备,还要有现代化设备如电脑、保冷箱等高档设施。
二、旅游饭店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饭店与旅客的法律关系
旅游饭店与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源于旅游饭店住宿合同的订立而成立,基于旅游饭店住宿合同的解除而终止。旅游饭店住宿合同的成立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住宿登记,二是预订。而旅游饭店一旦答应了旅客的要求,旅游饭店住宿合同就已经订立。
旅游饭店与旅客的法律关系的终止通常有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结账,就是旅客向旅游饭店提出结账离店要求,旅客支付住宿费用后,双方关系即告终止;第二种情形是延期,旅游饭店住宿合同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如果住宿合同为不确定期限的,则合同期限为1天,通常至旅客到达后的第二天中午12时即告终止。如果旅客在原住宿合同到期时,提出延期租房的要求,则原住宿合同关系即告终止,在旅游饭店同意其继续住宿的情况下,旅游饭店与旅客之间形成新的住宿合同关系;第三种情形是驱逐,就是旅客如果在旅游饭店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旅游饭店有权将其驱逐,双方的法律关系即告终止。另外,如果旅客患有传染病,或不遵守旅游饭店规定,或不付账,旅游饭店有权勒令其离店,或要求其迁出,从而终止法律关系;第四种情形是违约,如果旅游饭店或旅客一方严重违反住宿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关系,在此种情况下,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不可抗力致使旅游饭店无法履行合同,如发生水灾客人必须立刻撤离等情况下提前终止合同,旅游饭店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二)旅游饭店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旅游饭店作为一个法律主体,既享有其特有的权利,也有其义务。首先,旅游饭店有一定条件下拒绝接待客人的权利。如果发生如下情形,旅游饭店可以拒绝接待: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住店者;从事违法活动的旅客;影响饭店形象的旅客;携带动物住店者;酗酒滋事者;衣冠严重不整者;饭店已经客满;拒付住宿费用、无支付能力或者曾有过逃账记录的旅客等,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待旅客。其次,旅游饭店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承担如下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即在保护旅客人身与财产安全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秩序维护义务,即对于在旅游饭店内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旅游饭店有权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加以制止;尊重旅客隐私权的义务。
应用案例10-6
【基本案情】2006年“五一”节,某旅行社组团前往某地旅游。一天,导游带领游客去当地一家旅游定点饭店用午餐,用餐结束后继续游览时,有人出现不良反应,不久,恶心、呕吐的人越来越多。导游立即让司机开车将全团成员送到医院,对出现不良反应的游客进行紧急治疗。经医院抢救后,有症状的游客全部脱离危险。经查,导致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午餐食物中毒。饭店经理得到消息后,及时赶到医院探望,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由于中毒事件旅游团没有完成全部行程,游客遂要求组团的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并赔偿损失。
【问题】游客的要求是否合法?如果旅行社因此而遭受损失怎样得到赔偿?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提示】本案涉及旅游饭店的义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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