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旅游出入境法律制度

旅游出入境法律制度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出入境证件是中国公民跨国活动必备的身份和国籍证明。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出入境证件的颁发。“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节 旅游出入境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已经颁行的旅游出入境管理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

一、出入境管理的范围

(一)对中国公民的旅游出入境管理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并没有义务让外国人进入。因此,当中国公民决定去其他国家旅游时,必须获得相应国家的签证(根据国际条约互免签证的除外)。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多种出入境证件,如:中国护照、中国旅行证、中国人出境通行证、中国海员证、出入港澳地区的证件、出入台湾地区的证件、边民出入境证件、外国人出入境证。此外,由于我国实施“一国两制”制度,台湾同胞和港澳同胞在出入境方面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出入境证件是中国公民跨国活动必备的身份和国籍证明。但出入境证件不是人人能够获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是不批准出境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获得了出入境证件的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二)对外国人的旅游入出境管理

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公安部2001年底对出入境管理进行了改革,从2002年1月1日起,扩大口岸签证的办理对象,赋予口岸签证机关办理外国人团体签证的职能。

护照是外国人旅游最常见的入出境证件,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未持或丢失护照后,暂时不能取得本国护照的情况下我国可以发给他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证,对某些国家的边民也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证。

我国法律对外国人入境、出境有严格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外国人不准入境: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患有精神病、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外国人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二、出入境管理的具体方式

在我国出入境管理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安部及其边防检查站、中国海关、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出入境证件的颁发。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交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填写出境申请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等手续。

外交部门负责出入境证件和签证的颁发。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

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中国政府在境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就出入境环节而言,出入境管理的具体方式包括边防检查部门的管理、海关的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管理。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部门职权实施出入境管理。

应用案例10-7

【基本案情】2003年1月,某企业与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香港—新加坡6日游”合同,组织本厂40名职工自费出境游。游客赵先生拿到自己的护照时发现他的护照除了名字是对的,照片、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都是错的。他当即向旅行社反映。两天后,旅行社告诉赵先生说:“对方已经搞定,一定没问题。”赵先生带着满腹疑虑随团启程了。没想到刚进入香港,便被海关截住,赵先生被以非法使用他人护照、入境登记卡与本人身份不符定罪,并罚3个月监禁。后经所在单位和旅行社的“营救”,才获释返回。赵先生在愤怒之下状告旅行社,要求索赔精神损失费和误工损失费共计10万余元。

【问题】案例中责任如何承担?有何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提示】本案涉及出入境旅游管理问题。

【引例分析】

张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张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旅行社不能聘用张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小结】

旅游市场法,是调整国家旅游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旅游者个人以及外国旅游组织、旅游者个人在旅行游览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获得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保险则是给旅游者出行系上了一条“安全带”,保险合同通常为被保险人受损害时索赔的依据。

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行社的设立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导游人员是旅游接待工作流程中的关键人员,导游人员的职业素质反映着其所在的旅游企业及其所在城市乃至整个国家的形象,因而导游工作在旅游业的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导游人员以不同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类别,其资格取得和等级考核具有严格的条件。导游人员有特殊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5A级、4A级、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点)。其划分依据: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通讯、旅游购物、经营管理、资源和环境保护、旅游资源吸引力、市场吸引力标准及其他标准。发生在旅游景区的人身侵权,主要是对旅游景区及其游客人身权的侵害。景区管理中的财产侵权就是发生在景区这一特定的区域中的各种以财产权益为侵害对象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侵权人要承担责任。

旅游饭店的设立、等级划分具有严格标准,旅游饭店有其权利也有义务。

旅游出入境有不同的法律管理制度。

【复习思考题】

1.旅游市场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有哪些?

2.旅游安全有哪些种类?

3.旅游保险合同可以通过哪些形式订立?

4.创办旅行社的条件有哪些?

5.从事导游职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案例讨论】

案例1:

【基本案情】2005年5月,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去某古镇二日游,报价368元/人。王某等三人报名参加。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普客,等到当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旅游时,导游张某说旅行社安排的景点不好玩,建议大家去当地刚开发不久的较好玩的景点。旅游者都去了,结果却非常失望。旅游者颇为恼火,认为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去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

【问题】旅行社是否该赔偿?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张某有何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理?

案例2:

【基本案情】2001年7月,某导游带了一个回族旅游团。在旅游过程中,该导游对旅游者的生活习惯表示不理解,经常说一些不尊重回族民俗的语言。该团在旅游结束后向旅游局进行了投诉。

【问题】该导游有哪些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理该导游违规行为?

案例3:

【基本案情】2008年2月,杭州某旅游团一行30人到北京旅游,到达后,导游说路线不合理,应把最美丽的景点放在最后游览,故将游览线路进行了调整。而在最后一天北京突降大雪,长城无法游览。

【问题】旅游者前往投诉,要求处罚导游,可否?若旅游者投诉旅行社就服务质量问题进行赔偿,可否?

案例4:

【基本案情】2005年7月,李先生一家三口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某地三日游旅游团。地接社安排了沿江漂流公司的竹筏漂流,李先生一家坐在竹筏的后排。游客们谁也不知道筏工是未经培训的民工,游客上船时也没有人安排他们穿救生衣。竹筏离岸不久,风大水急,筏工所使用的撑杆失效了,竹筏无法正常漂流。慌乱中,李先生的儿子落入了水中,筏工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李先生跳入水中抢救儿子。十几分钟后,岸上的筏工听到呼救声后游过去将李先生的儿子救起,但李先生因体力不支沉入了江底,最后抢救无效死亡。悲痛的李家人要求组团的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遭到拒绝后,遂将该旅行社和地接社同时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谁应承担本案中的事故责任?从本案中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启迪?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