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免责条款无效后——马某诉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评析
徐 涛(15)
案情简介
马某自2008年9月3日向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投保车辆为马某名下的别克车,保险金额为83800元。在签订保单的过程中,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员代办了一切手续,包括马某在保单上的签字,也由该业务员代签。
2008年10月10日,马某家人马甲驾驶该车辆行至某某高架某某立交段时发生车辆燃烧事故,造成车辆完全损坏报废。马甲在第一时间将该事故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出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并对相关情况做了书面记录。
随后,马某向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当天的事故属于车辆自燃,而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约定自燃不包括在车辆损失险中,因此拒绝理赔。
在得到保险公司如此答复后,马某才以网络搜索的方式找出了保险合同的格式文本仔细阅读,发现保险合同背面一堆密密麻麻的小字中确实以免责条款的形式列明了“车辆自燃”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但在此之前,保险公司从未就相关免责条款向马某进行过说明解释。
2008年11月22日,马某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马某车辆保险赔偿金计人民币83800元。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的差距过大,调解未果。该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自燃”不属于“火灾”为由,认定自燃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范围,因此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马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09年5月12日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争议焦点
一、车辆的立体燃烧是否属于自燃?
二、车辆损失险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三、在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下,自燃是否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范围?
审理判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