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
诚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不属于审理判决。但是,笔者在对本案进行分析时,将“缺乏事实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效”作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更好地对这一焦点进行分析,特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本案的处理结果在这一部分节选摘录:
本局认为,阮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原则,本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考虑撤销阮某一人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以保证你的合法权益。但是基于以下原因,本局决定暂不撤销A公司的变更登记。
1.郭某取得A公司100%的股权是善意的、合法的。郭某在股权取得中没有过错,而且付出了相应的对价。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我们应对他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郭某在调查过程中亦已向我们提出了保护其权利、维持公司登记的要求。撤销公司登记,你的股东权利从表面上看是得到了保护,而实际上由于转让款掌握在阮某手中,你的股东权利无法真正得到保护。但由此会造成郭某的合法权益从实质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你和阮某是夫妻,从法律上意义来说阮某取得的225万元转让款仍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你的股东权利已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你可以主张民事权利取得。比较两者,本局认为不撤销公司登记为妥。
2.对两次股份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合法性应由人民法院判决,本局将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再作出是否撤销公司登记的决定。
3.本局已在2009年2月向阮某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只要你与阮某的财产纠纷得以解决,那么A公司变更登记的真实性完全可以改正解决。
因此,建议你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保障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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