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具体到本案,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开始核准公司变更登记的过程中,确实不存在严重的过错。而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以第三人郭某的利益会受到损害为由拒绝撤销没有事实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一、缺乏事实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效?
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实体上、程序上的错误,并不是判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充要条件。即使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但如果做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依据不存在或者发生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也是不具有有效性的,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具体到本案,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开始核准公司变更登记的过程中,确实不存在严重的过错。但经本案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介入调查后已经确认阮某进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为虚假材料,赵某名下股权并未发生转让,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确认其作出的核准A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只有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成本过高或者对社会利益造成影响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对其作出的明知是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撤销。而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以第三人郭某的利益会受到损害为由拒绝撤销没有事实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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