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一:被告制造饰面竹胶模板的方法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步骤是:先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再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比较,来看前者是否落入后者的保护范围,从而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对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存在两种比较标准,即全面覆盖理论和等同侵权理论。
首先,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缺少了涉案专利方法的必要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该条即为我国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最基本的原则和法律依据,学术界称之为“全面覆盖原则”。根据该条规定,专利侵权案件中,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首先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被侵权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相对比,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被侵权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侵权成立。反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完全覆盖被侵权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并且根据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仍不能确定被控侵权专利产品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完全覆盖被侵权专利技术的,则侵权不成立。
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描述:“一种饰面竹胶模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其步骤,包括:……3.组坯上机,按设计要求进行单层或多层组坯上机,每层的坯料纵横均匀交叠,垫板表面处理光洁,其四周加设8mm定厚块板,并在热压机上安装该定厚块板控制厚度;……”涉案专利方法包括8mm的定厚块板这一必要技术特征,用来控制竹胶模板的厚度。而被告的生产方法,并未使用定厚块板,而是根据压力和温度来控制竹胶模板的厚度。所以,被告的制造方法缺少了涉案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定厚块板。因此,依据全面覆盖原则,被告的生产制造方法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其次,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告不构成侵权。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描述:“一种饰面竹胶模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其步骤,包括:……3.组坯上机,按设计要求进行单层或多层组坯上机,每层的坯料纵横均匀交叠,垫板表面处理光洁,其四周加设8mm定厚块板,并在热压机上安装该定厚块板控制厚度;……”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厚度是12mm。显然,8mm与12mm根本就不相同。
那么8mm与12mm是否等同,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限定的8mm定厚块板是否能保护12mm定厚块板的产品呢?
笔者认为:原告在专利申请文档中,为使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而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做了修改,将专利方法的必要技术特征定厚块板限定为8mm。原告对其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出限制性修改,依据禁止反悔原则,本案不应当再适用等同原则而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限定的8mm定厚块板不能保护12mm定厚块板。
原告的专利申请文档显示:原告在1998年申请涉案专利时,其权利要求书这样描述:“本发明饰面竹胶模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其步骤,包括:……C)组坯上机:按设计要求进行单层或多层组坯上机,每层的坯料纵横均匀交叠,垫板表面处理光洁,并在热压板上安装定厚块板控制厚度……”显然,此时原告根本未将定厚块板限定为8mm。
在涉案专利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之后,审查员第一次审查时,认为涉案专利申请不具有创造性。原告对该审查意见做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但是这次修改,并没有对定厚块板的厚度进行限定。审查员根据原告第一次陈述意见,做出了《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涉案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不具有创造性,要求原告作出陈述。原告在此次意见陈述中,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修改为:“本发明饰面竹胶模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其步骤,包括:……C)组坯上机:按设计要求进行单层或多层组坯上机,每层的坯料纵横均匀交叠,垫板表面处理光洁,并在热压板上安装8mm定厚块板控制厚度……”很显然,原告为使得其专利获得授权,修改了其权利要求书,将定厚块板限定为8mm。这当然就排除了被告所生产的12mm厚度的竹胶模板。
而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12mm厚度的竹胶模板与8mm厚度的竹胶模板制造方法等同,实质上是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做了扩大性解释,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
笔者认为,原告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涉及专利技术创造性的有关修改应当是审慎、严谨的,其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制性陈述明晰地界定了权利的范围,而且该权利范围对社会公众是公开的。如果允许原告对其选择确定的权利保护范围再次作出扩大性解释,社会公众的权利界限将失去稳定性而产生权利、利益失衡的不良后果,有悖社会公平。所以,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情况下,本案不应当再适用等同原则而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外,被告产品的制造方法中温度控制在90—100摄氏度,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140—150摄氏度的范围之内;压力控制在13—15兆帕,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35—45兆帕范围之内。被告的制造方法利用比涉案专利低得多的温度和压力,同样能生产质量更高的产品,显然与涉案专利相对应的特征并不等同。
法院判决认为:“专利具有其四周加设8mm定厚块板的特征,被告生产产品的厚度是12mm,显然缺乏与8mm定厚块板的对应性,即不具备专利的上述特征。”实质上,这也是适用了禁止反悔原则,认定对8mm定厚块板这一技术特征不能扩大解释,保护12mm厚度的产品,并据此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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