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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系列纠纷案评析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服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A服装公司诉杭州某服装有限公司商标、专利侵权系列纠纷案评析黄卫红案情简介原告A服装公司是杭州市著名女装企业,拥有“甲”、“乙”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因此对专利侵权案件中止审理。审理判决本案是因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专利权而分案立案但合并审理的系列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一审法院针对被告不同的侵权行为作出下述判决。

服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A服装公司诉杭州某服装有限公司商标、专利侵权系列纠纷案评析

黄卫红(3)

案情简介

原告A服装公司是杭州市著名女装企业,拥有“甲”、“乙”等注册商标专用权。A公司为加强服装知识产权保护,对公司设计完成的众多款式的服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专利权。2006年7月,A公司调查发现,被告杭州某服装有限公司在其公司范围内举行秋冬产品全国客商订货会上,将十多件A公司的服装上的“甲”、“乙”商标标识更换成被告的商标后展示销售;另外,被告在订货会上展示销售的大部分秋冬服装款式均是仿冒A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服装而制造的。针对被告侵犯A公司商标权、专利权的违法行为,A公司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一批侵权产品被当地工商部门依法查扣。随后,A公司以被告侵犯其商标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依法取得的服装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一审法院因此对专利侵权案件中止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被告提起专利无效申请的案件依法进行了审理,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原告专利权有效的裁定。在历经近6个月后,一审法院恢复专利案件的审理。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认定被告侵犯A公司商标专用权及被告制造的4件服装侵犯江南布衣公司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成立,从而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8.2万元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前杭州某服装公司自动撤回其上诉。

争议焦点

一、如何确定服装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及如何比对评定享有专利权的服装产品和被控侵权产品相同或相近似,本案被告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是否成立。

二、在订货会上展示、销售服装产品是市场销售行为还是许诺销售行为。

审理判决

本案是因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专利权而分案立案但合并审理的系列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一审法院针对被告不同的侵权行为作出下述判决。

针对被告侵犯商标权的诉讼案件,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依法取得“甲”、“乙”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处于保护期内,同时原告拥有的“甲”、“乙”注册商标已取得一定的社会荣誉。原告提供的被控侵权服装是工商部门在被告举办订货会时依法查扣取得的,而且被控侵权服装带有原告“甲”注册商标标识或商标简写,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系A公司生产制造的服装。而且被告明确表示被控侵权的服装并非其生产制造,但服装上缝制的商标标识(唛头)上和吊牌上均有被告的商标和公司名称。据此,可以认定争议的被控侵权服装的商标是被告将A公司的“甲”注册商标更换成被告的商标。根据被告向工商部门的陈述,其在公司内举办的服装订货会是邀请全国各地的服装经销商前来看样、订货,被告在订货会上展示销售服装的行为是一种市场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一审法院因此判令被告侵犯商标权的侵权行为依法成立,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但对于原告请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该请求是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由于该案中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人身权或者商誉受到损害,因此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针对被告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案件,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服装是被告生产制造的,并且原告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工商部门在被告举行订货会时依法查扣取得的,而此次举办服装订货会是被告邀请全国各地的服装经销商前来看样、订货,被告在订货会上展示销售服装是一种市场销售行为。一审法院根据不同专利号的服装和相对应的被控侵权服装经庭审对比,认为被控侵权的服装在色彩、整体外形、要部设计特征均与涉案专利服装相同或相近似,容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而误认为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故应视为被控侵权服装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都不能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每件专利产品赔偿八千元。本案是关于服装专利侵权的诉讼判决,是法院较早对服装行业普遍存在的“抄款”现象作出的判决。该案的判决结果对知名服装公司探索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具有重大借鉴意义的。

经典评析

本案在服装行业中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因为在服装行业中,国际、国内知名服装品牌的商标被假冒,或款式被抄袭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一些知名品牌的服装,新的款式刚上市,随即在市场上就会出现其他品牌或者根本没有品牌的同样服装。这些傍名牌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服装市场秩序和品牌发展。杭州被誉为“中国女装之都”,杭州知名女装品牌公司同样也面临服装款式被抄袭的难题,如何保护服装的知识产权一直是一些知名服装公司探索的问题。然而,服装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在浙江甚至国内,均极为少见。本诉讼案件是法院较早对服装行业比较普遍存在的“抄款”现象做出的判决,该案例被列入某市法院2006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就上述原告与被告商标和专利侵权系列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笔者作如下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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