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居民诉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违法许可案
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于某年5月向区文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在该区C路D号开设卡拉OK厅、KTV包房,填写了申请表,并按《某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提交了场所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上岗合格证》、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消防合格证书、活动器具名称及其种类和用途等资料、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申报材料;之后,区文化市场管理处经审批后,提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核准;市社会文化管理处经审核后认为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符合开办条件,于同年7月20日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意其经营卡拉OK厅和KTV包房。但市社会文化管理处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之前未进行噪声测定。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卡拉OK厅营业后,周围居民受噪声污染,无法正常生活,遂把市社会文化管理处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市社会文化管理处作出的该文化经营许可证行为。(附:(1)《某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但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规定申请人要提交噪声测试合格的证明文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规定,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案例思考题
1.此案中许可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2.某市社会文化管理处的许可行为是否有效?
【注释】
(1)参见张正钊、韩大元主编:《比较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8页。
(2)参见胡锦光、杨建顺、李元起著:《行政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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