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例六 金某诉区公安分局违法处罚案金某系经营水果的个体商贩。某区公安分局查明事实后,作出对金某罚款200元的处罚,但没有制作、送达行政处罚裁决书。金某遂以同一请求,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区公安分局有关工作人员立即向金某补送行政处罚裁决书,并希望其撤诉。
案例六 金某诉区公安分局违法处罚案(6)
金某系经营水果的个体商贩。顾客李某到金某的水果摊买香蕉,走后20分钟又回来说金某少找了8角钱,金某不承认,双方发生口角。金某出手打人,造成李某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查明事实后,作出对金某罚款200元的处罚,但没有制作、送达行政处罚裁决书。金某后来得知可以提起行政复议。遂以公安分局的处罚程序违法为由,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要求市公安局撤销原处罚。市公安局逾期未予复议。金某遂以同一请求,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区公安分局有关工作人员立即向金某补送行政处罚裁决书,并希望其撤诉。金某没有撤诉。
案例思考题
1.法院受理此案后应如何判决?
2.试论行政程序的作用。
【注释】
(1)张焕光、胡建淼主编:《行政法学原理》,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23页。
(2)张正钊、韩大元主编:《比较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6—518页。
(3)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0—141页。
(4)详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3—124页,第237—238页。
(5)张正钊、韩大元主编:《比较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96页。
(6)摘编自方世荣主编:《行政诉讼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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