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五章 商事调查对商事立法的影响中华法系,在清末变法之前,“垂数千年之久。”[2]但中华法系至清末,由于清政府的被动变法修律而导致瓦解,中国开始继受欧陆法律。无论这种调查活动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商事立法的内容,它与商事立法的相互关系及其影响都值得探究。
第五章 商事调查对商事立法的影响
中华法系,在清末变法之前,“垂数千年之久。”[1]“中国固有法律制度……时间虽长,但是有非常健全之发展,很灵活地适应和控制这个时期的社会。最可注意者,它和很多其他文化系统不同,而始终维持非常高度的纯一性,所受异族文化影响,微乎其微,所以在中国许多文化产物中,都有各种时期或朝代之特色,而中国的法律系统,是始终维持其一贯性。”[2]但中华法系至清末,由于清政府的被动变法修律而导致瓦解,中国开始继受欧陆法律。“吾人就史的眼光,为法制上之观察,则清末民初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在新旧交替,或中外交流的意义上,特别是在民事法方面之比重,较诸政事法、刑事法,其价值为深切著明,其影响为深远重大。”[3]法律移植与法的本土资源融合,就是“外国法与本国法如何相处、结合的关系问题。从古至今,凡是法律移植都不可避免地要遇上这个问题。换言之,移植进来的法律……未能与本国法融为一体,这种法律移植就不能认为是成功的。”[4]商事习惯是商事立法过程中无法忽视的本土法律资源,它们“大多数是在民间力量的推动下自发形成的。这些习俗,对于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5]在清末与民初的商事立法过程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由政府和民间展开了大规模的商事调查活动,它是商事立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无论这种调查活动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商事立法的内容,它与商事立法的相互关系及其影响都值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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