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房地产与不动产的含义。
2.简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类型与相互关系。
3.简答我国房地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4.房地产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有哪些?
5.谈谈你对构建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的设想。
6.简答房地产法律关系中国家地位的特殊性。
7.试论如何完善我国的房地产法。
【注释】
[1]孟勤国著:《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26页。
[2]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1)房和地有机整体论。(2)房产和地产统称论。(3)狭义房地产论。(4)广义房地产论。(5)房地产即不动产论(参见曹振良等编著:《房地产经济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3]曹振良等编著:《房地产经济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4]曹振良等编著:《房地产经济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
[5]参阅李延荣、周珂著:《房地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57页;宋宗宇、黄锡生主编:《房地产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9页。
[6]崔建远、孙佑海、王宛生著:《中国房地产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7]同上书,第8页。
[8]苏永钦著:《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9]赵勇山主编:《房地产法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6—37页。
[10]〔美〕伊力:《土地经济学原理》,藤维藻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9页。
[11]徐汉明著:《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8—29页。
[12]毕宝德主编:《土地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页。
[13]王霞等编著:《城市土地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14]徐汉明著:《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
[15]《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2002年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根据承包土地的用途,对土地承包的年限又作了更细和更长的期限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16]《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17]例如,《土地管理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利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46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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