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财产权概要
(一)房地产权的客体
以房地产为客体的权利,基本上表现为民法中的财产权利。民法根据权利的内容和性质,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这几种权利的主要区别是:第一,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人身权则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综合性权利两者兼而有之。第二,财产权通常可自由交易,人身权作为专属权一般不能自由交易;综合性权利则需具体分析。第三,财产权受到侵害,主要适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物权保护方法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债权保护方法;人身权受到侵害,主要通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保护人身权利的方法寻求法律救济;综合性权利受到侵害,则视被侵害的权利内容、类型、程度等,或采用保护财产权的方法,或采用保护人身权的救济方法,或两者同时适用。
(二)房地产财产权
房地产财产权,是指以可以支配的房地产为标的,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财产权利,房地产财产权的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可以取得房地产财产之人;房地产财产权包括房屋和土地财产权,以及存在于土地和房屋之上的各种权利。按照财产权的基本理论,房地产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一样不具有专属性,在法律未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情况下,可以由主体自由转让、抵押、出租、抛弃,也可以继承。但是,由于我国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加之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我国的很多房地产财产权是不能自由交易的,比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上对其交易就规定了限制性条件;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上就禁止交易。
(三)房地产财产权的分类
房地产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两大类:房地产物权与房地产债权。
此外,房地产财产权还包括房地产继承权、房地产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利。例如,私有房屋的继承权、承包人对林地承包权的继承权,楼盘名称使用权与不动产服务商标专用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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