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地产保障领域二元划分分析
(一)房地产保障领域二元划分的历史合理性
客观地讲,现行房地产社会保障领域的制度安排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这些制度安排考虑到了我国城镇和农村的实际情况。住房制度改革后,城镇居民住房需求旺盛,住房投入比较大,但中低收入阶层的居民很难凭借自己的力量购买商品房,这些人居住条件恶劣,为实现“居者有其屋”,国家对城镇居民的住房社会保障有必要投入更多的精力。而农民可以以非常低的价格获得宅基地,并自建房屋,因此国家对农村居民的住房关注较少。
其次,这种二元划分的做法,是历史上形成的。二元社会结构划分有现实、制度支撑: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二元社会结构形成的经济基础;城乡居民在文化、个人素质等方面的差异也使国家不得不考虑实行城乡分治;在制度层面,户籍管理制度在维护二元社会结构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房地产保障领域二元划分的弊端
首先,在这种社会结构下农民与城市公民享受着不同的甚至差距很大的保障待遇,宪法赋予的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平等权在社会保障领域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其次,表面看来,城市和农村都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公平合理,但相对于现有的城镇居民房地产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的“土地社会保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达不到社会保障的目的,国家将本应平等投向全社会的社会保障资金大部分投向了城市,而农村居民则更多地依靠自己经营土地的收入保障自己。
再次,农村要进行城镇化建设,要实现城乡区域之间一体化,这种把城镇和农村居民分别考虑,并给予不同待遇的房地产社会保障制度,必将不符合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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