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探讨法律概念的主要学说
随着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产生,人们揭示其真正的内涵的努力就未曾停止过。法学史上,围绕着法律概念的学说层出不穷,概括起来,人们大致是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即从法律的形式特征、法律的本源以及法律的功能等方面来界定法律:
(一)从法律的形式特征界定法律
持此类观点的学者通常直接以简化的或抽象化的方式描述法律是什么。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有:
1.规则说
认为法律即规则。如古代中国的管仲所言,“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4]。
2.命令说
认为法律是国家或主权者的命令,如英国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奥斯丁指出:“人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或规则,都是一类命令。”[5]
3.判决预测说
认为法律是一种对司法判决的预测。如美国实用主义法学家霍姆斯法官从司法的角度得出结论:“对法院实际做什么(判决——编者注)的预测,而不是任何的夸夸其谈,就是我所说的法律。”[6]
(二)从法律的本源界定法律
持此类观点的人着重说明法律的基础是什么或法律源自哪里。这些学说主要有:
1.神意说
认为法律是神的意志的体现。这里所说的神,可能是人们观念形态中存在的神,也可能是神化了的统治者。这一观点和学说多流传于古代、中世纪社会以及现代政教合一的国家。
2.理性说
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明确指出:“法不是别的,就是正确的理性,它规定什么是善与恶,禁止邪恶。”[7]把法律与理性联系在一起,是西方法学的一个主要传统,当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主张的理性存在较大的差异。
3.意志说
认为法律是人类对外部世界进行安排的愿望并实现这种愿望的具体行动。在不同的学者那里,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是不同的,如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卢梭认为,意志来自于共同体,即“公意”;德国的黑格尔认为法律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在马克思看来,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民族精神说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如同语言、行为方式,是民族精神的呈现。它不依赖于国家权力的确定,而是铭刻在民族的共同信念之中。
(三)从法律的作用或功能界定法律
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
1.正义说
认为法律不仅体现正义,而且是实现正义的重要工具。尽管正义的内涵在人们的眼里可谓五彩缤纷,但正义作为一种“善”,始终是人类追求的目标。法学史上,大多数的法学流派,特别是价值论法学主张法律的正义理论。
2.社会控制说
认为法律是依照一批权威性法令(资料)实施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其代表人物是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
3.事业说
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家富勒,他认为:“法律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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