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体制朝着更合理的方向改进
首先是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渐趋完善。1979年地方组织法揭开中国立法体制改革的序幕,规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1982年宪法肯定了1979年地方组织法的改革成果,并从多方面推进了这一改革,确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委发布规章,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着,1982年和1986年两次修改地方组织法,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逐渐扩大到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规定同级政府可以制定规章。这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多次授权国务院和有关地方制定单行法规。1997年、1999年香港和澳门相继回归祖国,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又给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带来新的成分。到了2000年3月,《立法法》系统、集中地反映了上述制度。这样,在现时期中国形成了一个由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权、规章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权所构成的较先前体制有重大发展的新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这是一个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与经济体制方面的集权与分权问题已经受到普遍瞩目相呼应,解决立法体制方面的集权与分权问题终于也提上中国法制建设的日程。这是现阶段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意义深远的成就。
其次,立法主体设置体制有重大进步。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设得到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委会的领导。县级以上人大均设立常务委员会。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逐步实行专职化。二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逐步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迄今已设立9个专门委员会,并能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这些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逐步建立了有关办事机构。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法制机构也逐步建立起来。它们在立法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还有,立法权运行体制逐步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有了议事规则。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也纷纷产生。专门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权如何行使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何制定的立法不断产生和完善。随着《立法法》的出台,中国立法权运行体制在这部宪法性法律中获得相当程度的总结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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