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关系的特点
中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社会变迁比较剧烈,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处在逐步市场化的过程中。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所有制形式、利益分配体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人与国家的关系已经发生并继续发生着变化。除此之外,人事和劳动体制、教育体制、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体制、医疗卫生体制等各种社会制度也在发生变化。这些情况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律关系的实践。原有的法律关系性质有了转变,单一的法律关系分解为多种法律关系,一些变化所引发的关系难以在法律上得到准确的界定。当代中国的法律关系呈现出多元性、复杂性和模糊性等特点。
第一,当代中国法律关系具有多元性。中国原来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的行政集权体制,几乎一切社会关系都被看作是公法关系,私法行为和私法关系不容存在。我国在1949年之后的法制建设和法律思想基本上是移植前苏联的。列宁在“十月革命”后制定苏俄民法典时阐述一种法律思想说:“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2]这种法律思想对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对我国的法学界影响很大。在严格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几乎一切生产活动和经济活动都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和控制,不仅没有私法,也没有传统意义的公法。人们认为,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条件下,不存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对抗,社会主义法取消公、私法的划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迄今,我国市场经济已初具规模。除了国有制、集体经济等公有制之外,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国有资产经营方面,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二,当代中国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由于在改革过程中,法律主体的角色没有界定清晰,一些关系尚未理顺,所以法律关系呈现出复杂性特点。这种复杂性的表现之一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方面。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国家在对市场进行管理、维持市场秩序及裁决市场参加者之间的争议时,是以公权者的身份出现,体现出它的公法人格一面,所依据的权力属于公权力(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但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法律上称为“国库”)、以私权主体直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如进行投资、商业等活动时,又体现出国家的私法人格一面。”“现在,经济转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国家作为计划经济的组织者和作为市场经济的管理者,明显体现出它的公法人格;另一方面,国家作为市场主体的一员同时还参与市场竞争(以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形式),又表现出它的私法人格。因此,经济体制转轨带来了国家法律人格双重性问题。”[3]另外一个方面,由于政府在现代社会中承担着广泛的职能,例如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帮助弱势群体、发展教育等职能,所以引起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例如自1999年开始,我国开始采用信用担保方式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务院批准实行的无需经济担保的,由政府财政贴息的银行贷款。这种贷款模式的实施涉及政府、借贷机构(如商业银行)、学生家庭及高校在内的许多利益主体。银行由于其商业性质没有承担发放学生贷款的义务和责任;而高校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和与学生的关系,在学生贷款中只适合承担部分的管理和组织责任。助学贷款的实施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是审批阶段。学生能否享受助学贷款,其决定权在某一个行政主体而不在某一个商事主体(如银行),这体现了行政关系。学生如果获准,便进入第二阶段,在此阶段学生与银行发生的借贷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政府不仅是有关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监督者,而且也要承担一些贷款风险和责任。例如政府不仅负担或补助一部分贷款的成本,而且还向经办银行提供还贷担保、利息补贴及分担部分损失。
第三,当代中国法律关系具有模糊性。在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中,法律关系不仅具有复杂性,而且具有模糊性。即使是复杂的法律关系,也可以通过细致的分析加以厘清。但是有些法律关系的性质却不是那么清晰,人们对之存在着广泛的争议,例如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该单位的关系,医疗机构与病患者的关系等等。在医患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与病患者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应适用有关合同法来处理;还是一种消费关系,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抑或是侵权关系,应适用有关侵权法来处理,对此,人们之间的观点并不一致。这种状况既与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不成熟有关,也与法律规定不具体细致有关。这表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不仅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数量的增多,而且应是法律规定的合理性的提高。
【作业题】
1.简述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
2.什么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者有什么区别?
3.简述法律关系的结构。
4.法律关系的演变需要哪些条件?
5.不定项选择题(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
林某,9岁,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放学回家路上遇到某公司业务员赵某向其推销一种名为“学习效率机”的低配置电脑,开价5 800元。林某信其言,用自己积攒的“压岁钱”1 000元交付了定金,并在分期付款合同上签了字。事后林某父母知晓此事,以“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赵某撤销合同并退款。对此,下列何种理解是正确的?( )
A.从法律角度看,林某表达的意思都是无效的
B.林某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所以不享有人身自由
C.林某父母要求撤销合同所持的理由是一种法律事实
D.根据行为能力的原理,林某父母所持理由在本案中不成立
【进一步的思考】如何分析具体案例中的法律关系
提示:王利明是国内著名的民法学家,他在《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一文中,对民法案例的分析过程中如何使用法律关系分析法作了深入的探讨。读者可以找出一个具体的案例,尝试用该方法进行分析,也可通过进一步的实证调查,了解我国法官、律师在面对案件时是如何展开分析的。
法律关系分析法首先要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体又包括五个步骤:
1.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两者关系如何。例如,争议的焦点(核心关系)是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围绕该争议点可能涉及授权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关系等“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然后判断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例如授权关系是有因还是无因等。
2.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排除在法律关系的考察之外。再如,朋友亲戚相聚交谈、邻里之间相互串门等也不产生法律意义。如果根本就没有产生法律关系,则剩余的问题无须考虑。
3.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首要的就是解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涉及的人的范围、在哪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等问题。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一般都要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参加。具体来说,确定主体要确定如下几点:①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②确定具体的主体是谁?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例如,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每一方都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
(2)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则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决定着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型。明确权利义务的性质、效力、行使对于分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债权为对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当事人间发生拘束力,原则上只能对相对人主张;物权为对世权,任何第三人侵害皆产生排除妨害及侵权责任。再如,支配权以权利人单方意志即可直接实现,权利人得直接使权利发生作用,取得为权利内容的利益;而请求权必须依赖于相对人的行为才能取得为权利内容的利益。
(3)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法律关系的标的,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对象。例如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法确定,更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关系。
5.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
(1)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客观事件以及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发生法定的或意定的相应变动。如权利的取得、丧失,权利内容或效力的变更等。
(2)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关系的变动必有其原因,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之所以发生变动,其原因在于特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法律事实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等。值得注意的是,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并非都与法律关系有关,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例如,朋友亲戚相聚交谈、当事人的内心思想感情等,不可能产生法律意义。凡是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意义、具有一定的法律价值的事实都可以成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不仅引起当事人预期的特定的法律效果,也能够引起当事人预期之外的其他法律后果。例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范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就能够产生合同法律关系。如果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则不引起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包括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3)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的客观后果,也是案例分析的另一重要方法——历史方法的一个重要特征。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过程,其中首先重点分析关系何时产生;其次考察关系是否发生了变动;最后确定关系是否已经终止。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分析案例的历史方法就是依时间次序考察法律事实的变动,从而确定法律关系的变动,最终推导出相应的法律效果,而得出判决。
此外,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和地点也对于案例分析具有重要影响。时间对于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计算、要约与承诺期间的计算、清偿期的到来、失权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义。地点对于清偿地的确定、风险负担、司法管辖、准据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4]。
【本章阅读篇目】
1.〔美〕霍菲尔德:《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陈端洪译,载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chendhhuofeierde.htm。
2.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十章。
3.王涌:“寻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分析思想研究”,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
4.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载法律思想网http://law-thinker.com/show.asp?id=1889。
【注释】
[1]摘编自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28页。
[2]《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87页。
[3]张作华:“论我国国家法律人格双重性问题”,载《私法》第3辑第2卷(总第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8页。
[4]摘编自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载法律思想网http://law-thinker.com/show.asp?id=188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