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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分类和发展阶段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人权的分类和发展阶段人权的内容一般可以分为三类:人身权和财产权,例如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格尊严等;政治自由和权利,例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例如劳动权、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受教育权等。一个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由80多个国际人权条约构成的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并在不断完善。

二、人权的分类和发展阶段

人权的内容一般可以分为三类:(1)人身权和财产权,例如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格尊严等;(2)政治自由和权利,例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等;(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例如劳动权、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受教育权等。

从人权概念发展的历史来看,最早出现的人权的概念是所谓的“天赋人权”或者“自然权利”概念。这些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和宗教信仰自由等,或者按照美国《独立宣言》的说法,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都是消极权利,政府负有不干涉这些权利并保护它们不受其他人侵犯的义务。这些权利的主体也是个人,个人保有这些权利,并以合法的手段去实现这些权利。所以那时的“生存权”和“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并不等于现在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当时,人们为了保证这些权利不受政府的干涉,进而主张政治自由和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知情权等。这些权利大部分都在资产阶级革命期间提出过,并在革命成功以后得到一定程度的承认和实施。可以说,现代自由民主国家的建立是人们追求政治自由权利的结果,同时,现代自由民主国家也是建立在这些政治自由权利的基础之上。在19世纪和20世纪,这些权利逐渐扩展到妇女、黑人和少数民族。

在20世纪,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兴起了一系列的新型权利,主要就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种权利主要是积极权利,也就是需要他人采取积极的行动才可以满足的权利。例如,一方当事人有劳动权,政府就需要创造就业机会;一方当事人有最低生活保障权,政府就要提供基本的生活必需品,比如发放失业救济金;一方当事人有受教育权,政府就要提供免费或低费的义务教育;一方当事人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权,政府就要提供物质帮助;一方当事人有获得医疗保障的权利,政府就需要提供免费的或者廉价的医疗服务,等等。这些权利又可以称为生存权和发展权。生存权不是自己谋生、不受其他人阻碍的权利,而是免于被饿死、病死的权利。发展权也不是自己追求幸福生活、提高生活水平或人生境界而不受阻碍的权利,而是免于落后愚昧的权利,免于穷困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主体不仅是个人,而且在更多的情况下是集体,例如社会中某特殊群体或贫弱群体,甚至指整个次发达的社会或者发展中国家。

早期人权纯属于国内法问题,19世纪以后一些国际条约开始涉及人权问题。19世纪国际保障的人权仅限于禁止贩奴和保护战争受害者。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鉴于战争时期德、意、日法西斯国家肆意践踏人类基本价值的暴行,国际社会开始高度重视人权的国际保护。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政府的推动下,达成了一系列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一个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由80多个国际人权条约构成的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并在不断完善。这一法律体系大体包括以下四类:(1)人权宪章类,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2)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类,例如《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3)特殊主体人权保护类,例如有关保护妇女、儿童、难民、无国籍人员权利的若干国际公约;(4)战时国际人道主义保护类,例如《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等。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还陆续成立了一些国际人权组织,例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大赦国际、国际人权律师委员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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