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责任的功能
(一)惩罚功能
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就是给违法行为人以身体、精神或者财产上的强制,以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法律责任的这一功能从法律产生之初就占据着首要地位。在人类历史的早期,人们往往以复仇或报复的形式惩罚不法行为人。比如,“同态复仇”,即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血还血的私力复仇方式,便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惩罚。在今天人们借国家之手以社会报复的形式延续了对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者的惩罚。只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倾向以更为文明的方式平息纠纷和冲突,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死刑废除论更是将这个惩罚文明化的进程推到了一个顶峰。但是尽管惩罚的方式文明了不少,但是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并没有随之消失,而是一如既往的稳固。可以说,如果没有惩罚功能,法律责任就失去了应有之义。但是,正是惩罚作用这种与生俱来的地位使得人们往往更多的将法律责任与惩罚和制裁联系在一起而忽略法律责任的其他功能。
惩罚功能的着眼点不在于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一方,而是针对违法行为人,以期到达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二)救济功能
救济,即赔偿或补偿,指把物或人恢复到违法行为发生前它们所处的状态。法律责任的救济功能,即是通过设定法律责任让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使权利人的利益回复到正常状态。救济可以分为特定救济和替代救济两种。所谓特定救济,是指要求责任人做他应做而未做的行为,或撤销其已做而不应做的行为,或者通过给付金钱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复。比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这种救济的功能主要用于涉及财产权利和一些纯经济利益的场合。所谓替代救济,是指以责任人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替代品,弥补受害人受到的名誉、感情、精神、人格等方面的损害。这种救济功能主要用于精神损害的场合。
在商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法律责任的这种功能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青睐。一般说来,一个社会分化程度越高,复杂程度越高,人们就越容易接受法律责任的救济功能。在一物二卖的过程中,很多人觉得卖主仅仅赔偿未能取得所有权的买主所遭受的损失并不能够服众,似乎非要卖主再遭受一些惩罚才好,这种想法反映出一些人尚未能够区分出刑事活动和民事活动或者说尚未走出泛道德化的苑囿。而在一个高度分化的社会中,人们却能比较好的认识到法律责任救济功能的意义。
与惩罚责任恰好相反,救济功能针对的是受到损害的一方,至于违法行为人则不在考虑之列。合同法中,人们倾向于对违约者课以无过错责任,便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
(三)预防功能
法律责任的预防功能或者说教育功能,就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课以法律责任,使其心智和行为得到校正,从而回归到正常状态。同时,对违法行为人课以责任还可以警醒其他社会成员,让他们也认识到该如何遵守法律。长此以往,同类的违法行为可防患于未然,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也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持。
现代法律责任制度的设计基本上都发挥了这三种功能。在不同的法律领域,每种功能发挥作用的强弱并不相同;在不同时期,人们对每种功能的看法也并不一致,比如刑事责任历来重在惩罚,而民事责任则经历了一个由惩罚到救济的转变。但是,无论如何,法律责任的预防功能则是贯穿始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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