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当法律程序的要素
综观现代各种程序的运行,要达成其基本的目标、价值标准,就需要具备一些基本构成要素。就绝大多数程序类型来看,正当程序必须具备:对立面、决定者、信息、对话、结果[14]。
(一)对立面
对立面是指存在复数的利益对立或竞争的主体。正当程序是高度制度化的程序,因此对于当事人的设置有严格要求,这就是当事人的相互对立或竞争关系。当事人在社会生活的相互行为和关系中产生意见分歧或利益冲突(程序开始于冲突一方的申请),程序是这种行为和关系的进一步延续,并且,程序通过当事人的相互行为和关系而得以实现。当事人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当事人的利益或意见必须是相互对立或相互竞争的关系。这些利益和意见如果不是相互冲突或相互竞争的关系,则不符合正当的程序。也正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竞争,才使得各方利益的协商和让步成为可能。对立的各方在程序中同时具有了妥协的机会。
(二)决定者
决定者在多数情况下是指解决纠纷的第三者或程序的指挥者。正当程序对于决定者最重要的要求则是“中立性”。古老的“自然正义”两项要义之一就是强调决定者的中立问题,在正式制度中它表现为回避权的设置。按照戈尔丁的标准,包括“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三个方面[15]。此项要素的内容还包括决定者的选择(通常这同时意味着解决方式的确定)、资格认定等制度安排。
(三)信息与证据
信息是指待决事项相关的事实、知识、资料和根据等。对于某一事项的决定者来说,足够的信息是十分重要的。这里的“足够”意味着信息的量和质两个方面。从质上来讲,信息必须是多样化、合法化、公开化的。首先,程序中的信息应该是多样化的,这就要求信息来源的多元化。否则信息来源于一个方面就容易造成偏听偏信。比如立法程序中由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单方面提供立法资料信息,显然不妥,还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一方的意见。其次,程序中的信息应该是合法的,也就是说有合法的来源。再次,信息的公开化是指在公开的程序中提交或传达的。程序的设置应当有利于当事者获得对方的证据信息,从而进行信息比较和估计。证据必须是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提供和传达。信息的处理也是十分重要的。对于决定者来说,能否正确处理信息直接关系到他能否作出正确的决定。
(四)对话
对话是指程序主体之间为达成合意而针对争论点所开展的意见交涉方式。对话不仅是一方要设法说服对方,而且还要关注对方的观点。一般而言,人们在听到与自己观点相左的意见时,总是会反思一下自己的想法,尤其当有义务就自己的观点向对方进行合理的说明时,这种反省作用会更加明显。可见,对话意味着当事者必须向对方阐明自己主张的合理根据,如果对话的内容缺乏合理的根据,相应的一方将会承担不利的后果。正如日本学者棚赖孝雄所说,在程序中“说明义务被高度规范化,任何强词夺理或以各种借口避免说明的行为都不能被允许”[16]。
(五)结果
这里所谓的结果是指根据程序中确认的事实和正当理由而做出的最终决定。应该说,任何程序的目的都在于促成纠纷的解决,解决纠纷的结果是程序的最后环节。虽然结果往往是在强制方式下形成的,但正当程序要求决定者必须说明为什么如此决定的具体理由,包括事实和规范依据。而且,无论结果的形成是以合意抑或强制的方式,都要求在公布之时起具有强制力、既判力和自我约束力。除非依法进入另一程序,否则这个结果是不能撤回或变更的,这是程序的“不可逆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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