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华法系的特征
由于中华法系博大精深以及研究视角的差异,学界对于中华法系特征的表述也是不尽相同。如日本学者浅井虎夫认为中华法系有三个特点:首先,私法规定少而公法规定多;其次,法典所规定者,非必行法也;最后,中国法多含道德的分子[8]。台湾学者陈顾远认为,中华法系具有八个特征:一是礼教中心,二是义务本位,三是家族观点,四是保育设施,五是崇尚仁恕,六是减轻讼累,七是灵活其法,八是审断有责[9]。当代学者张晋藩提出中华法系具有下列特征:一是以儒家学说为指导,兼融道释两家;二是出礼入刑,礼刑结合;三是家族伦理占据重要地位;四是中央政府独占立法权与司法权,司法与行政合一;五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体与民刑有分、诸法并用;六是以汉族为主体,兼融其他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10]。
可见关于中华法系的特征问题,可谓百家异说,但在一些主要问题上,学界已基本达成一致。如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都认为存在“德刑并用,礼法合一”的特点,具有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倾向。在法律与亲情的关系问题上,崇尚家族本位,偏重维护亲情伦理和宗法血缘关系,形成了亲亲相隐、血亲复仇、同财共居、存留养亲、不孝为罪、代亲受刑、内乱罪化、父债子偿等一系列别具特色的亲情法律制度设计。在法律规范体系问题上,比较流行的表述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在指导思想上,大多学者认为儒家思想占据了主流地位,指导的结果便是中国古代法律经历了一个孕育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完成于北朝,定型于隋唐的儒家化历程。在立法问题上,莫不承认“法权出一”、“法自君出”,皇帝的诏令为国家最基本的法律渊源。在司法问题上,司法、行政合一是几千年不变的一贯特征。在法源问题上,大都觉察到了官方对民间习惯的包容态度以及国家法和民间法相得益彰的法律多元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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