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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可以说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历史悠久且经久不决的话题,德国法学家耶林曾将它比喻为法理学中的“好望角”,即不能回避又十分棘手的问题。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社会规范的存在方式,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一种观点是肯定说,即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恶法”非法。

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可以说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历史悠久且经久不决的话题,德国法学家耶林曾将它比喻为法理学中的“好望角”,即不能回避又十分棘手的问题。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社会规范的存在方式,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对于联系的具体内容,古今中外的学者们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争论颇多。其中的争论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问题:

(一)如何理解法律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

即法律是否可以与道德相分离,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毫无疑问,任何社会的法律都会必然或多或少地反映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观念。问题是,如果某部法律违背了道德,它是否因此而丧失了法律的本质而失去了法律的身份?换言之,“恶法”是不是法?对此一问题,主要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是肯定说,即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恶法”非法。这一观点以中国古代儒家和西方自然法学派为代表。儒家主张法律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如孔子就说过,“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荀子也认为君主在施行法律的时候,如果“不以道持之”,则“有之不如无之”。而这里的“礼”、“乐”、“道”都是道德的具体体现。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和理性的体现,必须符合道德的要求。新自然法派也认为法律必须符合正义标准,至少符合形式正义,如必须公布于众,具有可预测性,不溯及既往等,法律的本质就是内含了一定的道德因素。另一种观点是否定说,即认为法律与道德可以分离,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恶法”亦法。这一观点以中国古代法家和西方分析法学派为代表。法家主张法律不必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如韩非子就说过,“明主之治国也,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慎子更是明确地说:“法虽不善,犹优于无法。”西方分析法学派也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由于人类社会的复杂和多变,没有永恒一致的正义标准,科学也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此即使法律和道德之间在事实上会有比较多的联系,但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法律的好坏是另一回事。我们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背离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事情,只要不超出某种限度,比如大多数人可以接受或容忍,这样的法律仍然具有法律的身份,值得人们去遵守,但同时人们可以通过各种社会反馈机制去促使当局做出改变。但是如果它超出了某种限度,比如违背了人类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典型的如德国纳粹政权制定的种族灭绝的法律),那么它就失去了法律的身份,人们就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去抵制和改变它。这些方式包括通过良心拒绝,即以消极的态度,从内心拒绝遵守;非暴力反抗,即组织游行示威等和平方式向当局表示不慢和抗议;暴力反抗,即在极端情况下,可以通过秘密的或公开的、有组织或无组织的暴力行动来促使当局做出改变甚至推翻当局。

(二)如何理解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

即法律所包含的道德的性质和层次如何?对于这个问题,学者们的观点带有明显的时代性。古代的学者大多提倡尽可能多地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这就要求法律尽可能全面地体现法律的内容。在他们的心目中,法律的重要使命就是保证社会思想的纯洁性,为此就必须将尽可能多的道德规范法律化,以获得强制执行的效力。古代社会关系相对简单,没有制定完备法律制度的需要,也没有制定完备法律制度的能力。因此这种简单而粗糙地将道德法律化的做法不仅适应而且反映了古代法律与道德高度融合的特征。现代学者则倾向于将道德和法律相对区分开来,“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几乎得到了一致的认可。这就意味着不能用法律来制裁道德上的所有恶行,不能把那些较高的道德要求法律化。只有那些可以作为维系社会基本秩序的最基本条件的道德,如勿杀人、勿盗窃、勿欺诈等,法律才会予以关注,才会予以强制执行。不过,在这个“最低限度”的问题上,学者们分歧颇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如一般而言,见义勇为是一种较高的道德要求,但在中国秦朝以及如今的法国,其法律都将此作为法律义务来规定。我们认为,何为最低限度,应该根据每个国家的国情和每个社会的社情来斟酌确定,而且为了某些特殊的社会目的和公共福利,这个限度也可以因时因地地变化甚至被突破。

(三)如何理解法律与道德在功能上的联系

即在社会生活中法治和德治的地位是怎样的?毫无疑问,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调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文明社会的建立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持都需要对两者有所倚重。两者在功能上相辅相成,没有法律的支持,道德便会显得无力,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便会显得空洞。但是对于两者何者为主何者为次的问题上,学者们的观点不怎么一致。一般而言,古代学者大都强调道德在社会调控中的首要作用或主要地位,对于法律则不太重视。如中国古代的儒家就强调“德主刑辅”、“明德慎罚”、“以德去刑”的德治思想。现代学者大都强调法律调控的突出作用,各个国家纷纷将法治作为远期建设目标和理想治国模式。我们认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现代社会的调控模式要以德治为基础,以法治为主导。两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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