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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期货交易所与北京经济开发公司期货交割上诉案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广东A期货交易所收到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书面异议和要求后,表示同意接受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对9603合约的交割籼米提出的质量异议的申请,并明确仲裁机构是上海市粮食局质量检测中心。一审期间,经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并征得广东A期货交易所同意,该16110吨籼米以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广东A期货交易所双方确认的每吨2150元的价格先予出售。原审法院已将此款支付给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九、广东A期货交易所与北京B经济开发公司期货交割上诉案

案情介绍

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其会员单位广州C期货经纪公司的二级代理,在广东A期货交易所进行籼米期货交易。1996年3月,买入的9603籼米标准合约进入交割月,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合约最后交易日1996年3月20日未予平仓,而进入实物交割阶段。同月29日,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其经纪公司与广东A期货交易所办理了籼米交割手续。交割籼米的品级为标准一等晚籼,交割的实际价格为每吨2564.92元。其中16110吨籼米,广东A期货交易所指定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注册交割仓库上海浦江仓储公司奉贤邬桥粮库(以下简称浦江仓库)提货,并按规定以每吨50元运输贴水向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补贴人民币805500元,并向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广东A期货交易所的和籼米标准仓单16110吨。扣除运输贴水后每吨交割籼米的价格为人民币2514.92元,总价值人民币40515361.20元。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收到仓单后,因对灿米的数量及质量有异议,即向其经纪公司及广东A期货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要求广东A期货交易所对该交割籼米进行质量检测和仲裁。广东A期货交易所收到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书面异议和要求后,表示同意接受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对9603合约的交割籼米提出的质量异议的申请,并明确仲裁机构是上海市粮食局质量检测中心。同时,广东A期货交易所出具函件委托国内贸易部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上海)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存放于浦江仓库的交割籼米进行质量检验。后因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浦江仓库就质量检验一事协商不成,广东A期货交易所委托的质量检验之事未能进行。1996年4月22日,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浦江仓库、广东A期货交易所给付国标晚籼16100吨,并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委托国内贸易部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对浦江仓库中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所持仓单项下的16110吨交割籼米进行质量检验。该检验测试中心经对16110吨籼米抽样检测,于1996年6月12日作出鉴定报告,结论为:按国家标准规定共检验10项质量指标,其中9项指标都在标准值范围,没有发现霉烂变质现象,但水分一项按14.0%的即广东A期货交易所籼米交割质量标准,其中5502.3吨籼米水分合格,10607.7吨籼米水分超标,不符合质量标准。

一审期间,经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并征得广东A期货交易所同意,该16110吨籼米以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广东A期货交易所双方确认的每吨2150元的价格先予出售。自1996年6月14日至同年7月30日止,共出售籼米16077.88吨,销售货款人民币34567442元。原审法院已将此款支付给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A期货交易所灿米交割质量和升贴水规定》规定,质量标准中水分含量为14.0%。《广东A期货交易所会员违规、违约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违约金额是指以最后十个交易日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计算出的违约合约的价值。原审法院确认,本案所涉9603籼米合约最后十个交易日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为每吨人民币2578元。本案涉及水分不合格籼米为10607.7吨,违约金额为人民币27346650.60元。广东A期货交易所上述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买(卖)方单方交割违约,先由违约方赔偿违约金额的25%给对方,实物交割自行终止,再由交易所对违约方另处以违约金5%的罚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期货交易中,客户委托经纪公司在交易所进行交易,一般不与交易所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期货的实物交割阶段,客户在办理提货时持交易所的仓单与交易所委托的注册交割仓库发生了直接的交接关系。由于本案纠纷发生在实物交割阶段又涉及交割实物的质量问题,因此,客户可以按此种直接的交接关系,凭交易所的仓单向注册交割仓库的委托人即期货交易所提起诉讼。广东A期货交易所作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广东A期货交易所关于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无权直接状告交易所和被告应是交割仓库的辩解,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期货交易所应承担保证期货合约履行的责任。任何一方不能如期全面履行期货合约规定的义务时,交易所均应代为履行,未代为履行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交易所在代为履行后,享有向不履行义务一方追偿的权利。而期货实物交割属期货交易经济活动的范畴,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合法持有广东A期货交易所的标准仓单向广东A期货交易所委托的注册仓库提货,该仓库提供的货物大部分不符合标准合约的质量标准,显已构成违约,广东A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广东A期货交易所认为,本案纠纷发生在实物交收阶段,属现货标的物的实际转移,应由交割仓库负责的辩解是缺乏依据的。虽然本案所涉违约籼米仅为水分含量超标,但期货交易系高风险、高收益且投机性强的商品经济活动,为规范期货市场、控制风险,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交割有严格的程序规则,对交割物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对交割中的违约行为有严厉的处罚规定的规则。应当依据《广东A期货交易所会员违规、违约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不符合标准的货物终止交割,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广东A期货交易所的籼米标准仓单,广东A期货交易所应退还相应货款并向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按违约金额的25%支付违约金。但符合标准合约质量标准部分的货物,仍应履行交割,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请求退回全部交割货款不予支持。对于广东A期货交易所辩称其不应按处理会员的办法来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因为广东A期货交易所系代期货交易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故按该办法处理违约行为并无不当。另,期货交易所的注册交割仓库,是受交易所委托履行交割物保管和收交义务,交割仓库交付的交割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交易所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再向仓库追索。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广东A期货交易所应向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偿付10607.7吨违约合约籼米价款计人民币26677516.88元,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已收到货款人民币22761083.46元,广东A期货交易所尚应支付余款3916433.42元。

二、广东A期货交易所应向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6836662.65元。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10753096.07元,广东A期货交易所应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三、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106.9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5795元,由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583.87元,广东A期货交易所负担379318.11元;一审鉴定费人民币6万元,由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万元,广东A期货交易所负担3.6万元。

广东A期货交易所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东A期货交易所认为:一是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是通过广州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在广东A期货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的,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属行纪关系,故广东A期货交易所只与A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与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所以,其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在期货交易中,卖方只要交付了标准仓单即完全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取得了标准仓单,即拥有了标准仓单项下的货物的所有权。卖方交付了合法有效的标准仓单,买方支付了货款,双方义务已履行完毕,双方买卖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只能是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仓库之间的仓储保管法律关系或侵权法律关系。若交割仓库因为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义务造成货物质量问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应向仓库寻求赔偿。二是原审法院对事实认定错误。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在有效的提货期内提出提货请求,却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指责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其原因在于期货市场价格大大超过现货市场所致,表明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不愿提货。16100吨籼米由三批货组成,即使按14%的水分标准,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也应提走其中合格的籼米,而其拒提全部籼米本身属违约行为。本案所涉籼米可参照的质量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国家GB1345标准,另一个是交易所标准。按照国家标准,一类地区产籼米水分标准14%,二类地区产籼米水分标准14.5%。原审法院委托质检中心检测的大米大部分来自二类地区,按二类地区标准,则该批大米合格13685吨,合格率为85%;如果依照交易所14%+0.2%水分标准,则该批大米合格8694吨,合格率为54%。原审法院适用的14%的标准,既非国标又非交易所标准,以此得出5023.3吨籼米合格,10607.7吨不合格的结论是错误的。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期货币流通市场价格是风险价格,其与现货市场价格的差额是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而其实际损失应是当时现货市场的平均价减去转售价格的差额。原审法院认定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损失数额是广东A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期货市场价格与转售价格的差额是错误的。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16100吨籼米仓单并不是全部通过经纪公司在交易所交割的,其中约4000吨是在交割完毕后从其他公司手中买的,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卖给其仓单的公司有直接的买卖关系,与交易所和期货交易中的卖方无关系,广东A期货交易所不应代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原判广东A期货交易所承担25%违约金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的质量问题不属于《广东A期货交易所会员违规、违约处罚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约情形,不应适用该办法来处理责任问题。被上诉人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按广东A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将全部货款5600万元支付给了广东A期货交易所,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因收不到已付货款的符合质量的货物,无法向合同的需方交付货物,应支付巨额赔偿。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审法院主持将该批货物以2150元/吨先予出售,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获款34567442元。因广东A期货交易所违约,使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蒙受损失,原判判令退还质量不合格部分的货款,按不合格部分赔偿违约金正确。期货交易分为合约交易和实物交割两个阶段,实物是合约的基础,合约是实物的体现。合约交易和实物交收构成了期货交易的全部。任何交易所的期货交易规则都包含有合约交易和实物交收的规定。在期货交易中,交易所处于中心地位。交易者无须知道最终买方或卖方是谁,交易者主张权利的对象只能是期货交易所。交易所与仓库之间的关系对交易者没有约束力,有约束力的只能是交易规则。交易所向交易者出具了仓单,交货义务还未实际履行。如果货物有瑕疵,交易所仍未完全履行义务。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从未和仓库设定权利义务关系,仓库不应对交易者承担仓储责任。在不能看到货物、货物未检验的情况下,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怎么知道其中两批为合格产品呢?广东A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合约标准没有所谓的14%+0.2%的水分标准,而合约质量标准中,水分一项一直都是14%的质量标准。土0.2%为水分含量的检验误差,但不是质量标准。原审法院以此指定检测机构正式发布的检测结果,按广东A期货交易所公开发布的质量标准认定,合理合法。广东A期货交易所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应退还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货款。广东A期货交易所尚未退完的货款应继续退还,原审法院认定损失数额正确。依交易规则,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应得到25%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细则,对交易者具有约束力,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交易所也应同样适用。广东A期货交易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质量符合的货物,也应依此承担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并判决: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进行的期货交易,都是委托交易所的会员单位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的,客户与交易所没有直接的业务联系,双方亦未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期货交易纠纷产生时,客户一般不应将交易所作为被告,向其主张权利。但在期货合约交割过程中,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只是在交易所与客户之间起转递作用,因交割的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发生纠纷时,客户可以直接向交易所主张民事权利。实物交割仓库是受交易所的委托履行交割物保管和收交义务的单位,在期货合同交割过程中,与客户会产生一定联系,但因实物交割是交易所委托交割仓库进行的,因此,交割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是交易所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因卖方提供的货物水分超标或因仓库保管不善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卖方及交割仓库不应直接承担责任,而应由交易所先对买方承担责任后,再向交割仓库追索。因交割仓库与客户之间未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故客户不能直接向交割仓库主张权利。上诉人广东A期货交易所关于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广州某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交易,故广东A期货交易所与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以及卖方交付了合法标准仓单即完全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取得了标准仓单,双方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买卖法律关系已归于消灭,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应向仓库主张权利,广东A期货交易所不应成为本案被告的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广东A期货交易所会员违规、违约处罚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卖方在规定交割期限内未向交易所交付有效提货凭证或交付的有效提货凭证的数量不足,为卖方交割违约。本案所涉籼米交割后,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有效仓单,广东A期货交易所也能够交付仓单下的籼米,而籼米水分一项超标,不属于卖方不能交付有效提货凭证或交付的提货凭证数量不足的情况;且由于交易所的注册仓库浦江仓库不属卖方,不是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因此,对其保管的籼米水分超标的问题的处理,不应适用广东A期货交易所的上述处罚办法进行处理。根据商业部(90)商储(粮)字第284号关于贯彻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原粮、油料标准中的水分指标,是水分增扣价的依据,不是安全标准。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1.0%增价1.5%,每高1.0%扣价1.5%,低于或高于不足1.0%者不计增价或扣价。按照原审法院委托鉴定的结果,浦江仓库中本案所交割的籼米,只是水分超标,没有发生霉烂变质,可见,该批籼米不应认定为质量问题,而是重量问题。对于客户与交易所之间因水分超标所形成纠纷的处理,应根据商业部的上述文件规定,由广东A期货交易所作降价处理或补足重量。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标准仓单,却未在有效提货期限内提货,虽然其未在有效提货期限内提货不能认为是违约行为,但未及时提货与本案所涉籼米被低价处理也有一定关系。对此,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广东A期货交易所未提供达标的货物,应认为其行为对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构成违约,该所应当赔偿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但对该所不应适用关于会员违规违约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未及时提货,对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籼米被低价处理,也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期货交易有关会员违规、违约处罚办法不当,应予纠正。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维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沪经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以及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的承担部分。

第二,撤销上述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二审案件受理费294106.98元,由广东A期货交易所承担58822.18元,由北京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35284.8元。

法律评析

本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两方面:

(一)广东A期货交易所作为被告是否适格

诉讼中,双方对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到底能否作为被告各执一词。广东A期货交易所认为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属行纪关系,故广东A期货交易所只与A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与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所以,其不应成为本案被告。而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在期货交易中,交易所处于中心地位。交易者无须知道最终买方或卖方是谁,交易者主张权利的对象只能是期货交易所。交易所与仓库之间的关系对交易者没有约束力,有约束力的只能是交易规则。交易所向交易者出具了仓单,交货义务还未实际履行。如果货物有瑕疵,交易所仍未完全履行义务。要判断广东A期货交易所到底能不能成为被告,我们还得对期货先作一番了解。期货一般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合约的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也可以是某个金融工具,还可以是某个金融指标。实物交割就是用实物交收的方式来履行期货交易的责任。因此,期货交割是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双方在合约到期时,对各自持有的到期未平仓合约按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实物交割,了结其期货交易的行为。在合约到期前,客户之间的买卖实际上是一种买空卖空的行为,客户之间进行的并不是面对面的交易,而是通过客户期货经纪公司对相关合约自由进行交易。客户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关系的本质是行纪合同关系。所谓的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双方基于行纪合同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就是行纪合同关系。期货经纪公司充当的是客户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的作用,其工作就是在交割之前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或者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并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进入交现货割阶段之后期货经纪公司的使命就结束了。接下来的工作就要由期货交易所来完成了,期货交易所要做的就是向客户提供符合合约标准的实物标的。我国法律规定由期货交易所负责组织期货的交割,根据《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五、关于违约纠纷的处理问题。(一)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期货交易所应承担保证期货合约履行的责任。任何一方不能如期全面履行期货合约规定的义务时,交易所均应代为履行,未代为履行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交易所在代为履行后,享有向不履行义务一方追偿的权利。……(七)在规定的交割期限内,卖方未交付有效提货凭证的或者买方未向交易所账户解交足额货款的,交割期过后,卖方未按规定的时间、质量、数量交货,或者买方未按规定时间提货的均属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则承担违约责任。交易所委托的仓库接受卖方货物时,应当履行验收的责任,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卖方不承担责任,由交易所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交易所再向仓库追索。”从中可以知道在交割过程中期货交易所是应该对实物标的的质量承担责任的,法律这样规定其实是出于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目的。广东A期货交易所以其与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为由主张其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二)广东A期货交易所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实际违法合同约定的并不是广东A期货交易所。合约所指的货物,有可能是卖方在把货物交由仓库保管时就有质量问题,也有可能是仓库在保管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货物不符合合约规定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上引《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广东A期货交易所应当先行承担相应责任,在履行完毕后可依法追究相关各方的违约责任。广东A期货交易所认为即使16110吨籼米中有一部分不符合合约的规定,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也应该提走合格的那一部分籼米,而不是拒绝提货。由于期货合约本质是标准化的合同,所以在期货交割中产生的纠纷也应该可以使用《合同法》。这实际上是合同的瑕疵履行问题。出于鼓励交易的目的,法律对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另根据商业部(90)商储(粮)字第284号《关于贯彻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原粮、油料标准中的水分指标,是水分增扣价的依据,不是安全标准。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1.0%增价1.5%,每高1.0%扣价1.5%,低于或高于不足1.0%者不计增价或扣价。按照原审法院委托鉴定的结果,浦江仓库中本案所交割的籼米,只是水分超标,没有发生霉烂变质。即浦江仓库所提供的籼米不存在安全问题,只涉及合同的履行瑕疵问题,根据上引法条和规章在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应该采取补救措施,即广东A期货交易所应对不合格的部分籼米作降价处理或补足重量。

关于责任分配问题,广东A期货交易所提供了不符合合约约定标准的籼米,应该构成合同违约,根据相关法律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即广东A期货交易所应该对由于其违约给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广东A期货交易所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依据相关合同依法追究浦江仓库或者提供不合格籼米的卖方的民事责任。但是,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对在广东A期货交易所提供的籼米有一部分经检验不合格后,就拒绝提取所有的籼米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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