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阈下生态权利冲突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1)
赖章盛(2) 戴凤霞(3)
一、生态权利冲突的基本内容
(一)生态权利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法律对生态权利有着不同的表达。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对有利健康的环境的权利”;秘鲁政治宪法规定:“公民……有生活在一个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环境的权利”;法国环境宪章规定:“人人都有在平衡和健康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生态权利”进行明确释义。在学术界,对生态权利的定义存在着分歧,尤其是对生态权利主体的定位上。李建华先生在《自然权利存在何以可能》一文中认为,生态权利的主体是自然界中一切生物:“自然界中一切生物一旦存在,便有按照生态学规律继续存在下去并受人类尊重的权利。”而李惠斌先生却认为生态权利的主体是公民和个人:“公民或个人要求其生存环境得到保护和不断优化的权利,就是我们所说的生态权利。”
生态权利应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来理解和对待,从狭义的角度上来理解,只有“人”才是生态权利的主体,自由、平等、充分地享有环境、获得良好生态感受和生态体验,是人的基本权利,因此,这种权利应该是公平和正义的。
(二)生态权利冲突
可是,正如庞德所说:“我们每个人都有多重的意念和愿望,而且大家都希望满足之,人口数量很大,而地球只有一个。每个人的愿望总是与邻人愿望相互冲突或相互重叠的……”当生态权利不能获得公平或正义对待时,生态权利冲突就产生了。生态权利冲突实际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生态权利之间因为种种原因而出现的不和谐或矛盾状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权利冲突种类也不断增加,如果把生态权利冲突放在“代”的视阈中加以审视,从横向和纵向层面上来看,近年来我国的生态权利冲突基本上可以分为代内冲突和代际冲突。一是在横向层面上,代内生态权利冲突,即当代人之间存在的生态权利冲突。由于地域的差别、开发的先后、贫富的差距等原因,在我国同一代人中经济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穷人与富人之间、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表现出明显的生态权利不公。有关研究表明,在工业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生态环境相对较好;而在工业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生态环境则日趋恶化。从被污染的区域来看,西部不发达地区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远远多于东部发达地区。二是在纵向层面上,代际生态权利冲突,即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存在生态权利冲突。这种代际生态权利冲突其实就是“代际”的不公正,意指当代人在保护或行使当代生态权利的同时,损害或威胁了下一代人的生存和发展需求。当今社会中,当代人无节制的、粗暴的开发和利用不可再生能源,与后代人对这些能源的资源的要求之间产生冲突,就是代际生态权利冲突最突出的例证之一。
二、生态权利冲突的成因和实质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是一个相互依靠、共同依存的社会,生态文明下的中国社会更是如此。生态权利的冲突无论是代内的还是代际的,危害的无论是当代人还是后代人的利益,都将影响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也必将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绊脚石。要突破这个藩篱,首要之举就是要正确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揭示其实质。
(一)生态权利的特性
首先,稀缺性。生态权利的客体——自然生态资源的唯一性、不可复制性等特点必然导致生态权利的稀缺性。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为人们提供了享受更多的生态权利的机会和可能,另一方面又为生态权利的冲突埋下了伏笔,人们在有限资源中追求无限的需求必然导致权利冲突的发生。
其次,获益性。我们可以理解生态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财产权利。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的生活环境,为环境“买单”的例子数不胜数。生态条件的优化直接导致财产的增值,生态权利与财产权利几乎是等同的,这种直接获益性正是导致生态权利发生冲突一个根本原因。
(二)权利主体的权利意识提高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推进,法律意识、环境意识深入人心,人们的生态权利意识在不断地增强,维护个人生态权利的积极性、主动性、预知能力也在不断地提高,人们不仅懂得如何在生态权利遭到侵害后进行索赔和要求恢复,更懂得重视某项行为前的环境后果预测,人们不再是被动的、势单力薄地对抗着生态权利的侵害。权利主体的权利意识提升加速着生态权利冲突的发生。
(三)中国法制环境的现状
自1978年第一次把“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写入宪法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许多环境单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等,然而,宪法以及各单行法规只对国家在环境保护中承担的职责和环境立法目的进行了确认,迄今为止,我国生态环境立法方面尚没有明确公民的生态权利,生态权利的法律地位和生态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带有明显的立法缺陷和滞后。最高法律的立法空白进而影响到其他法律对生态权利的规定,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对生态权利的保护呈现出一种低调和被动的姿态,特别是对后代人生态权利的保护,我们仅凭着生态伦理道德规范来进行约束,一旦出现生态权利的争议,容易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陷入解决的僵局和困境,进一步引进生态权利的激烈冲突。
三、生态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
我们研究问题就是为了解决问题。通过以上对生态权利冲突的成因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生态权利冲突的实质上就是生态利益的冲突。笔者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解决生态权利冲突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本着权利衡平的原则,本文提出以下若干解决途径:
(一)法律手段协调——明确生态权利法律地位
通过立法明确权利的归属和范围,才是调整及调和利益冲突的根本方法,我们应将生态权利作为一项人的基本权利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试想一下,在一个权利不被承认的社会里,如何去谈衡平的权利冲突解决?这点应该是毋庸置疑的。另外,生态权利的确认还应该包括其具体内容(生态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违法行使权利的法律责任)的确认,人们只有明确了解自己的生态权利和生态义务,才能更好地掌握权利行使的“度”,才能在客观上避免生态权利冲突的产生;也只有深刻认识违法行使生态权利的法律责任,才能在主观上不愿“制造”权利冲突。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有约束力的权利体系是真正实现生态权利公平正义、解决生态权利冲突的基本保障和首要前提。
(二)经济手段协调——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是指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按照相应补偿原则,由发达地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城市对乡村、施害者对受害者、富人对穷人、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实施一定数目的经济补偿,以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人与人之间、地域与地域之间的共同发展。我国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补偿制度建设方面,我国也成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基于其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生态补偿制度建设还应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三)政治手段协调——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
正如罗尔斯所说,“社会的其他方面如果不发生相应变化,要确保那些靠牺牲荒野而获得的利益能转移到穷人手中,是不可能的”。生态权利冲突属于社会公共管理范畴,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关系人类的持续发展,需要跨时间、跨地域和社会广泛参与,其中各级政府各级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
一是实行统一协调治理。协调治理,即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已成为世界各国默认的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有效方式。各级政府可通过各种形式,正确及时地协调生态利益冲突,关注经济欠发达地区及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二是进行积极有效的引导。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是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前提。各级政府尤其是负责制定和落实一些生态政策、生态权利的部门应大力推进生态施政,引导人们自觉树立正确生态权利观及利益观,把解决生态权利冲突放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的高度上来,加强对生态权利的人文关怀,维护当代人之间的公平性和代际公平性。
(四)道德手段协调——提高当代人可持续意识
我们不能忘记100多年前恩格斯对人们的警告:“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强调发展的可持续性是生态文明的一个突出特征。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可持续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后代人具有与当代人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自我中心主义不顾及后代子孙的做法是不人道的,为了能够将一个可持续的生态环境留给子孙后代,应从道德层面上全面提高公民的生态环境意识,引导人们鄙弃“竭泽而渔”、“现在的人吃子孙的饭”的利益观,树立“造福当代、泽及子孙”的利益观。
我们无法预见尚未出生的后代会具有怎样的思想意识和自觉行为,我们也无法预见当代人生态权利的行使和后代人会产生怎样的冲突,但是我们可以从上一代人与当代人之间的生态关系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工业文明时代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等生态危机对当代人的影响无疑是代际生态权利冲突最具代表性的实例。如果当代人仍没有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意识,人与人之间、代与代之间仍不能公平公正地分配自然资源或分摊生态责任,势必引起更大的权利冲突,生态文明建设更无从谈起。
人类文明的延续、发展和进步注定了生态文明的产生。生态文明是一种人与自然互利共生、协同进化和共同发展的全新状态,我们坚信,有了党和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有了完善、健全的利益协调机制,生态文明观念必将广泛地深入人心,生态权利必将受到充分的行使,生态权利的正义与公平必将得到全面实现,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生态文明下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和持续繁荣。
参考文献:
1.卢风、刘湘溶.现代发展观与环境伦理[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4.
2.姬振海.生态文明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李惠斌、薛晓源、王治河.生态文明与马克思主义[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
4.李建华、肖毅.自然权利存在何以可能[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5(11).
5.余谋昌.从生态伦理到生态文明[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2).
【注释】
(1)该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9年研究项目“生态文明视阈下环境法治与价值观的生态化转型研究”(赣教社政字[2009]51号)阶段性研究成果。
(2)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3)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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