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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感受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兼谈出访美国、加拿大的感受当代世界主要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在欧洲大陆出现,故名;以罗马法为基础,又叫罗马法系;从形式上看,又叫法典法系;从内容说,又叫民法法系;法国、德国、意大利属此法系。去之前,对美国和加拿大的法律制度作了一点了解,在美国、加拿大实地感受了一下他们的法制环境,今天来跟大家讲讲“印象”。11月初正是美国和加拿大色彩最丰富的季节。

中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兼谈出访美国、加拿大的感受

当代世界主要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在欧洲大陆出现,故名;以罗马法为基础,又叫罗马法系;从形式上看,又叫法典法系;从内容说,又叫民法法系;法国、德国、意大利属此法系。

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和美国法两大支系,故名;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又叫普通法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又叫判例法系;与大陆法系相对,又叫海洋法系;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属此法系。

法系不同,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也不同。比如有个“西瓜皮案件”,有位老太太在商场里面买东西,踩在一块西瓜皮上面滑倒了,受了伤。这个案件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在法国,查民法典,讲的是民事侵害行为的侵权赔偿。在德国法院,讲民事行为应该有契约,但这里没有合同,就变成缔结契约的过失来处理。英国讲这不是所有权问题,而是占有权问题,即西瓜皮的所在地由谁来控制。在中国,可能首先适应调解,赔偿损失。

我今天讲的题目涉及比较法。什么是比较法?简单地讲,比较法就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英国法和法国法的比较,中国法和美国法的比较,从特殊意义上讲,国家与国际特定地区法律的比较也是比较法的研究范围。美国的比较法学家,把50个州法律之间的比较也叫比较法学。中国内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比较研究,也属于比较法。比较有双边的,也有多边的。但对本国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如民法、刑法、宪法、商法等,一般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畴。

这个题目说“研究”,就有点虚张声势,客观地说,还不能说“研究”,只能说“印象”——因为最近去了一趟美国、加拿大访问,同美国和加拿大的地方议会交流。去之前,对美国和加拿大的法律制度作了一点了解,在美国、加拿大实地感受了一下他们的法制环境,今天来跟大家讲讲“印象”。你们是做学问的,希望你们加以“研究”。

我们这次出访,本来是安排在2001年10月份,但“9·11”事件发生了,一拖就拖了一年。2002年出访的时间是11月9日,可以说是从“9·11”到“11·9”,几经周折,终于成行。我们从上海出发,乘坐加拿大航空公司的飞机,飞行16个小时到达温哥华(赖昌星就住在此)。11月初正是美国和加拿大色彩最丰富的季节。这两个国家都是发达的资本主义法治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有自己的特点。

我今天主要讲讲美国的法律制度,结合我国的法律制度作点比较。讲7个问题:宪法制度、选举制度、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律师制度,两点启示。

一、宪法制度

讲法律不能不讲究法。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中国宪法属于成文宪法,从本质上讲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国宪法大家比较熟悉,前后制定过4部,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这部宪法后来修改的方式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

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通过的,担任这次会议的主席是华盛顿,有13个州的代表参加。这部宪法是在美国战胜英国殖民主义者之后制定的。

美国宪法最重要的是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立法权属国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参议院由各州代表组成,每州选出2名代表,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总数的1/3。众议院按人口比例选出代表,任期2年。两院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参众议员均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两院权限相等,但每年征税法案由众议院先议。而参议院有缔结条约、任命官吏的同意权。众议院有提起弹劾权,参议院则有弹劾审理权。国会每年定期集会一次。议员的人身与言论自由受到特别的保护。

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任期为4年,由与两院人数相等的选举人选举产生。总统是统领陆海空军的总司令,拥有恩赦权,在参院2/3多数同意下缔结条约,得到参议院同意任命外交使节、最高法院法官及其他官吏。总统有对立法的否决权,但在法案被总统否决时,参众两院再议以2/3多数通过,则法案成立。这种否决权,华盛顿曾行使过两次,麦迪逊行使过6次,亚当斯和杰佛逊一次也没有行使过。总统的任期,宪法没有规定,但华盛顿宣布一人不能连任3次总统,并拒绝当第三任总统,遂成为宪法习惯。当富兰克林·罗斯福四度被选为总统时,这个宪法惯例被打破,因此,1951年美国通过了第22条修正案,明确规定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各下级法院。联邦法院审理根据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而规定的一切案件,而属于私法和普通刑法的案件归各州法院管辖。联邦法院可以对宪法作解释,也有违宪审查权。最高法院在裁判案件的同时就解释宪法,他们对宪法的每一条事实上都作过解释,甚至在解释时还造出新的法律规范。有的美国学者也不得不承认“美国最高法院‘驾于宪法之上’”。如宪法第5条规定,宪法修正案应由国会两院各以2/3多数议员通过后提出,或者国会应2/3多数州议会的要求而召开的制宪会议提出,联邦法院解释说,“两院议员2/3人数”是指议员出席人数的2/3,而不是指当选议员的2/3,这样就减少了提出修正案的困难。国会两院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须经3/4多数州的议会或者3/4多数州制宪会议批准才能生效。

联邦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根本不提独立宣言早已宣布过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因为制宪的是大资产阶级奴隶主。所以宪法第1条第9项保留了在20年内输入奴隶和追捕逃亡奴隶的权利。黑人奴隶没有公民权,在计算各州人口时,5个黑奴算3个人。虽然宪法上没有出现“奴隶”一词,但实际上使奴隶制合法化了。直到1791年美国才追加了10条所谓权利法案,规定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的权利等。

美国不仅联邦有宪法,各州也有宪法。这点同中国也不一样。而且美国宪法一共7条,200多年没有制定新的宪法,宪法是稳定的。宪法也有发展,这种发展主要通过宪法修正案和对宪法的解释来体现。两个世纪来,共制定27条宪法修正案。

二、选举制度

2002年,正逢美国的“中期选举”,所谓中期选举是指不举行总统选举的偶数年里,众议员和1/3参议员的改选。

美国有意保留一种不统一的选举制度,由各州自行规定选举资格和选举程序,全联邦没有统一的普遍选举制度。1870年和1872年相继废除了关于肤色和性别的限制,但妇女直到1920年才有选举权。1872年实行秘密投票制,1913年实行参议院直接选举。

关于选民资格,美国各州的规定参差不齐,比如对居住时限的规定,规定居住1年的有36个州,居住6个月的有11个州,居住2年的有3个州,达不到居住最低时限就没有选举资格。这些规定对穷人是不利的。我们在加拿大的温哥华、多伦多,在美国的纽约,都看到街边有用塑料盖的只有一人高的流浪汉住的贫民窟。在美国,如果没有正当工作,赚不到钱,房子就会被银行收走。按揭的交不起钱要收,自己的房交不起税也要收。

关于候选人资格,美国规定移民取得美国国籍9年后,才有权被选为参议员,7年才有权被选为众议员,但总统必须生来就是美国公民,移民不论时间长短,都没有资格。

美国总统的选举比较复杂,是由总统选举人团选出的。每届大选之年,各州均于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星期二,选举总统选举人,其名额与各州应选出国会两院议员人数相等。自1961年第23条宪法修正案批准后,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得推选总统选举人3名,1968年总统选举人总数达到538名。总统选举人最初由各州议会选举,后来各州改为直接选举。选举方式是以州为选举区,凡在该州得比较多数票的政党,即能囊括这个州的全部选举人。12月第二个星期三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集合各州首府投票选举总统、副总统,然后将选举结果送呈参议院议长。1月6日在参议院议长主持下,召集国会两院议员在众院开票,计算谁人当选。得票最多,且所得票又占总统选举人总数过半数的(即必须获得270张选举人票),即当选为总统。如无人过半数,则由众议院就得票最多的3人中举行决选,众院有2/3出席,便构成法定人数,获得选票超过半数的人即当选为总统。如果副总统候选人中,没有一个人得到绝对多数选票时,则由参议院从得票最多的2人中投票选出1个副总统。

美国的竞选,被资产阶级学者吹嘘为“民主的橱窗”,但实际上是一出闹剧。在竞选闹剧中,我们可以看出金钱政治、政党操纵以及政治道德伦丧的腐朽本质。在美国的一个州,州长为了拉选票,参加同性恋者的裸体集会游行,他们要政府批准同性恋者结婚。

美国迄今已产生43任总统。总统届次是第54届,因为有不少人连任2届,有的甚至连任4届。

第1任总统是华盛顿,开国元勋,首都以他的名字命名,且有华盛顿纪念碑,称为美国第一碑(170米高),充满阳刚之气。

第16任总统是林肯,他领导取得了南北战争的胜利,废除了奴隶制,被誉为美国最伟大的总统。

第37任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连任4届,长达16年。他因下肢瘫痪,不得不坐轮椅,被称为“轮椅总统”。他竞选时为了证明他的健康没有问题,行程达13000英里,演讲60多场。我们看了他的一个纪念公园,设计别致。

福特是一个“未经选举的总统”,一个意外的总统。1973年副总统阿格纽因涉嫌贪污案辞职,经尼克松总统提名,他依法填补空缺;上任8个月,尼克松因水门事件被迫辞职,他再次填补空缺,成为第38任总统。

第40任总统里根,离任时年近80,是美国最高龄的总统。

还有些总统是以少数票当选的。1888年哈里森以少数获胜。哈里森和克里兰竞争,克里兰在18个州中以很大优势获胜,哈里森在20个州中以微弱优势获胜。按照美国的计票方式,尽管赞成克里兰的选民绝对数多,但哈里森获得的选举人票多,因而哈里森获胜。第43任54届总统共和党的小布什也是以少数普选票获胜的总统。小布什的普选票只有4978万张,民主党的戈尔有5014万张普选票,但戈尔的选举人票只有267张,小布什有271张,因此戈尔败北,小布什获胜。

三、立法制度

美国的立法权在国会,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所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立法权包括立法的创议权、通过法案权和修正权,即制订和修改法律的权力。

提出法案权通常规定为议员个人和政府所拥有。

讨论法案是指议会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法案进行审议和辩论。在讨论时,议员可以对法案提出赞成、反对或者修改的意见。在议会中,法案的讨论一般要经过“三读”程序。美国的“三读”:一读宣布法案的名称或者要点,一读之后,将法案送交有关的常设委员会审议。美国众议院有22个常设委员会,参议院有15个常设委员会,如外交委员会、司法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军事委员会等。委员会权力很大,对法案有生杀予夺之大权,绝大多数法案就是在委员会中夭折——被搁置。委员会可以召开听证会。如在委员会获得通过,有关委员会就向议院报告审议情况,随之而来的就是议院的辩论。这就是二读。第三读,就是进行文字修改和表决。一个法案在一个议院三读通过之后,便送交另一议院,也如法炮制一遍。如果两院发生分歧时,法案便送交两院联席会议进行审议。

通过法案,使该法案成为法律,是立法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一般法律,以普通多数通过即可,而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则要求2/3多数通过。一般性法律,只需联邦众议院通过即可,无须参议院复议,但参院有权作出反对决议,如果联邦众院再次通过,即视为驳回联邦参院的反对意见,该法案就算通过。

在美国,法案一旦在两院通过,更送交总统。总统可在10天之内决定签署法案,一经签署,便成法律。总统也可以否决一项法案。一项经总统否决的法案,如果要使它成为法律,就必须再经两院2/3多数重新通过。如果总统在收到法案10天后(不算星期天)尚未签署,这个法案就自动成为法律,无须总统签署和公布。

美国的立法程序,参院规则与众院规则相比,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参院强调参议员个人的权利和特权,而不是多数人的权利。因此,参院更多地偏重于充分和自由的讨论,而不是迅速作出决定。在实践中,参院不可能完全按规则去运作,如果所有参议员都按照他们的兴趣来审议议题,参议院要想及时对议题作出决定就会非常困难。比如规则规定每位参议员每日可就每个问题发言两次,但没有规定发言人数和时间。因此,他们想讲多长时间就讲多长时间。众院则不同,只要大多数众议员同意,即可付表决。当然,在参议院真正作冗长发言的也不多,因为要作冗长发言,他自己必须身强力壮、精力充沛。再可以启动搁置程序,只要大多数议员同意搁置,这个议案的辩论就中止。万一大多数议员支持这个议案,不同意搁置,也可以采取通宵开会的办法来消磨冗长发言者的耐心。

四、行政制度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理论上讲是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权的政府。联邦和州都有各自的法律制度和政府组织系统,即除了联邦有统一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外,各州都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在这两种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时,以联邦的宪法和法律为准。联邦和州的权力划分,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除非通过修改宪法,否则不得变更权力的分配。美国宪法具体列举了联邦的权力,宪法没有列举的其余权力,除非宪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的以外(如州不得缔结条约,不得发行货币等),一概为州政府所保留。

美国宪法第2条将行政权授予总统。总统是国家之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与国会均由选民定期选举产生,并分别向选民负责。政府各部部长经参议院同意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议会)负责。总统应向国会(议会)报告国情,无权解散国会(议会),但对国会通过的法案可以行使相对否决权。国会(议会)对总统可以进行弹劾。国会(议会)的多数党不一定是执政党。政府部长一般不能兼任议员。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内政外交和军事大权事实上掌握在总统手里。有人说,美国是“总政专政”。

美国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他代表美国,在国内是第一公民,总统夫人为第一夫人。在美国,内阁实际上是总统的顾问团,协助总统作出决策。政府官员因不同意总统的政策而辞职或者被解职的事是经常发生的。总统有任命高级官员的权力,所以高级官员都听命于总统。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包括首席大法官也由总统任命,但须参议院同意。法官一经任命,总统不得随意免除他们的职务,这一点与其他行政官员不同。艾森豪威尔在回忆他的总统生涯时,认为自己所犯的两个最大错误是任命了两个一上任就与他意见一贯相左的最高法院法官,但这时他已无可奈何了。

总统不享有立法权,但事实上,他是主要立法者。首先,他是主要的立法创议者,总统提出国情等各种咨文,其中往往包括相应的法案。其次,总统有“委任立法权”,这是1939年国会以法律形式授予的。再次,总统批准或者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这是总统控制立法的重要形式。

总统还是美国陆海空军的总司令。各州的国民警卫队由州长统率。总统实际上有权对外不宣而战,派兵到国外去。侵朝战争,就没有经过国会批准,是总统干的。

总统还执掌着对外关系的最高决策权和执行权。宪法规定,总统有权代表美国与外国政府建交和缔结条约(经参议院2/3多数批准),而国会有权宣战。

当然,美国总统的权力也要受到一些限制。如任期不能超过8年。第二是国会的牵制,国会在立法和拨款上有全权,还有调查总统下属活动的权力。众院可对总统进行弹劾,参院可以以2/3多数罢免总统。第三,最高法院有权通过解释法律裁决总统或者其他行政官员行为是否合法。第四,反对党、新闻界、50个州政府、大财团大企业,都能影响总统的动作。尤其是新闻界,被称为“无冕之王”、“第四权力”。但对政府的起诉要征得政府同意,政府有一定的行政豁免权。只有政府同意自己作为被告,一项争议才能在法院立案;如果政府提出正当充足的理由(如保密)而拒绝成为被告,司法部门则无权受理此案。如果是因为个人行为被起诉,则无须征得政府同意,克林顿与琼斯的性骚扰案,纯属个人行为,克林顿没有豁免权,最高法院还是一致同意立案审查。

五、司法制度

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我国的司法权概念一般要广泛得多,包括侦查、检察和审判。

1.侦查制度

侦查,一般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特定阶段。在这个意义上,在我国,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收集证据的调查活动。我国的侦查和大陆法系相似,实行的基本上是审问式或者称纠问式,侦查手段广泛,除逮捕要经检察机关外,一般没有什么限制。犯罪嫌疑人也没有沉默权。

美国实行的是与大陆法系审问式侦查模式相对立的弹劾式侦查模式,这种模式的本质在于引进刑事审判方式的当事人主义,强调侦查机关和刑事被告人双方作为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的对立、抗辩,主张法官以第三人身份介入侦查阶段,监督、制约侦查活动。

这种侦查方式的特点:

一是侦查机关一方全力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一方则力求反驳侦查机关的指控,论证自己不应负刑事责任或者应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提倡侦查的当事人主义,实质上是强化被告一方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活动。

二是被告人享有大陆法系国家被告人不能享有的权利:

——沉默权,被告人没有供认的义务,侦查机关不允许索要口供。侦查机关只有在被告人放弃沉默权并知道供述可能作为法庭论据的情况下,才能讯问被告。《神探亨特》抓到嫌犯总是不厌其烦地说:“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

——侦查阶段的律师协助辩护权。一旦侦查机关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或者开始讯问,被告人就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如果被告人自己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国家机关应当免费为其指定律师。在美国,除非被告人放弃律师协助的权利,否则没有律师参加的刑事诉讼就是违反宪法。律师可以在没有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会面商谈,并可交接文书和物品;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被告时可以在场。被告人还有保释权,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体现。

——法官作为第三者介入。逮捕、搜查、扣押措施都应经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由法官认定,而且适用条件非常严格,严格限制强制侦查手段的使用,如电子窃听和邮检都被严格限制。

2.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是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检察制度除公诉制度外,还包括专门法律监督制度。

美国的检察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长官,也就是说联邦检察机关和各州检察机关分别隶属于美国总统和各州州长,但他们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联邦总检察长和州检察长分别依据联邦宪法和州宪法行使其职权,检察官享有单独决定是否提起刑事诉讼,或者通知法院中止诉讼,或者在何种程度上指控某个人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检察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联邦总检察长同时兼任司法部长。司法部副部长在总检察长领导下领导联邦调查局,下面还有很多机构如移民局等分管各项事务。在美国,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有一定的范围,如联邦调查局对涉及全联邦的重大刑事案件进行调查,特别是重大贪污、行贿受贿、警察腐败、白领犯罪等。由联邦最高法院任命的特别检察官可以直接立案侦察包括总统、副总统在内的国家高级官员的刑事犯罪案件。在美国,联邦总检察长、联邦地方检察官的任期,一般与总统的任期相同。

3.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是司法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是说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统领下,由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统一行使审判权。我国审判制度的特点:①在法院审判依据上,所依据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法院的判例不被认为是法律渊源。②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权,法律解释权在人大。③审判独立,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④审判机关的审级制度设置,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美国的审判制度有自己的特点:①实行审判独立,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法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②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在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推定被告人是无罪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法官、陪审官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③实行公开审判,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向社会公开报道。④实行法官自由心证制度。所谓法官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如何运用,法律预先不作规定,一概由法官自由判断和取舍。因此,他们依据判例法,强调“遵守先例”的原则。⑤特别重视程序法,法官不参与双方当事人的争论,由陪审团负责作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法官负责判决。出庭的陪审员由政府有关机关根据候选人名单抽签决定。⑥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违宪审查权,不但可以审查行政机关是否违宪,还可以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这种权力不得主动行使,而是采取诉讼这种被动方式行使。⑦美国法院的组织体系比较复杂,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法院,平行并列,互不从属,各自依法行事。联邦法院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地区法院也叫地方法院,全国有11个巡回法院,分别在11个巡回区巡回审判。各州一般也设有下级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美国实行的是三审终审制。⑧美国法官的工资待遇非常优厚,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年薪与副总统相同,退休后仍享有全部俸禄。联邦法院法官,不受到国会弹劾就终生任职,因此年纪都偏大,2002年9名法官中,80岁以上的有两人,75岁以上的过半数,没有一人自动退休。⑨依照美国法律,案犯即使最终定罪入狱,其饮食、睡眠、通信、娱乐等权利仍然受到保护,好吃好喝地养在监狱里。有人算过三笔账,第一,美国的贫困线是以4口之家年收入低于16600美元划定的,这种人占美国总人口的12%左右。第二,如果不算福利补贴和医疗保险,西点军校毕业的美军少尉军官年薪35000美元。第三,如果算上保安警卫、医疗保险以及健身房之类的福利待遇,美国监狱里每个犯人每年要让纳税人破费30000美元。美国法律给人的印象是:罪犯的人权,好像比受害人的人权更重要;保护坏人,好象比保护好人还要优先。

六、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也是国家整个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律师制度经历了一个建立、撤销、再建立的过程。律师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渐趋成熟。律师队伍也在壮大。

美国的律师制度是比较健全的。各州在律师资格的取得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州有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它的成员由州的最高法院指定。在美国,要取得律师资格,除了要有大学法律本科以上学历,要有一定的律师工作经验,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以外,还要经过严格的考试。本州的律师,其他州是否承认,各州的规定不一,有的承认,有的不承认,有的有条件承认。取得律师资格后,还要通过一项关于个人情况的调查,取得律师工作执照,就允许律师自己开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律师可以合伙经营律师事务所。美国有几家突破千人的大型律师事务所。美国人口2.8亿,有律师50万,占人口总数的万分之39,香港占万分之4,澳门占万分之1。美国人口只占世界人口的5%,但世界上75%的执业律师在美国。

在美国,全国性的律师组织是美国律师协会,地方性的律师组织主要是各州的律师协会,此外还有些特别律师组织,如全国妇女律师协会。美国律师组织的自律管理效果比较出色。美国律师大多数是私人开业,律师的交流主要通过协会。律师协会对违法或者犯罪的会员进行惩戒。

美国律师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咨询、熟练的辩护、引导公众舆论和无私地为公众服务,但最有影响的还是给政府作法律顾问。2002年,在政府行政部门中有11000多名法律顾问,在军队里有5000多名,司法部有2000名,纽约市政府有400多名。其次就是给企业当法律顾问,美国每20个律师中有2个被企业、保险公司、银行聘为顾问。

美国律师的报酬相当丰厚,报酬由律师与其委托人当面协商。律师的服务报酬一般每小时为30-100美元,有名望的律师每小时200-300美元。有的甚至高达每小时3000美元。美国律师收“胜诉酬金”,一般为33%,高的可达50%。如果败诉,则不收或者少收。代理刑诉案件,不得与被告人约定“胜诉酬金”。中国律师收费同美国比则低得多,办理刑事案件,每件收30-150元人民币,办理民事案件,每件收100-200元人民币,再按争议标的的一定比例加收费用。在我国,办一件经济案件可收几百元、几千元甚至几万元,而办一件刑事案件收费就低得多。因为中国的工资水平整体比较低。香港律师收费也比较高,香港的平均工资是内地的10倍,特首董建华的年薪300万,是国务院总理的几十倍。

七、两点启示

1.大胆学习美国的有益经验,丰富我国的法律文化

法律制度事实上也是一种文化。美国的法律文化不只有其政治和阶级属性,还有其文化属性,是一种人类文化和文明的表现形式,是一个表现为多元性多层性的文化体系,它除了有表现为较强政治色彩的政治法律制度外,还有大量的表现为社会层面的,带有中性特点的,技术性较强的,为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共事业服务的法律制度。这一部分,我们可以学习、借鉴、吸纳,为我所用。美国的法制建设有200多年的历史,市场经济也很发达,他们在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一部分也可以大胆地拿过来,加以改造,融入我们自己的创造和智慧,为我所用。

我国是一个有中国法律传统的国家。中国法律制度的传统:①礼法互补,综合为治;②天理、国法、人情三者协调一致;③重公权、轻私权的无讼价值取向;④法自君出,权力支配法律;⑤家庭本位的社会结构,家法是国法的补充。这就奠定了我国重人情、重人治、轻法治、轻宪政的文化基础。这种文化基础同改革开放、同对外交往、同加入WTO都是格格不入的。这一点我们要向美国学习,要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防止腐败。要健全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尤其是要学习研究国际商贸法律制度,学习研究国际条约和惯例,加强中国的涉外经济法律建设。总之,要学习研究美国法律,剔除糟粕,取其精华,为我所用。比如说,我国现行审判制度存在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复杂,主要是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财政体制是“分灶吃饭”,地方行政机关掌握财权,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由同级政府决定和支付,就很难保证不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很难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因此,肖扬院长提出要对法院从体制、人财物管理、审判制度、行政管理、诉讼程序、执行体制、司法监督及法官制度等八个方面进行改革。在这个改革过程中,美国的有些做法值得研究,如巡回法院制度,等等。

2.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

美国有美国的国情,美国法律也不是完美无缺的。美国玩“三权分立”这一套,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偏向嫌犯和辩护律师的规矩多如牛毛,重罪轻判成了家常便饭。冤假错案虽然不多,但漏网之鱼确实不少,放纵罪犯的事时有发生。美国有个米兰达规则,这个规则出台前的破案率达60-70%,规则出台后,破案率下降到40-50%。什么是米兰达规则?这里有一个案例:1963年,一个23岁的无业青年,叫恩纳托斯·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讯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文化不高,根本不知道有宪法修正案第5条的规定:经过两小时审问,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证据。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这个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20年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警官在审讯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力。这个规则就是神探享特陈述的一段话。所以在美国放纵犯罪的事是经常发生的。许多律师也在钻法律的空子。再美国的法律处处体现有利富人,不利穷人的规定。这些东西,我们不应当学,应当摒弃。所以邓小平、江泽民同志都讲过,我们不搞“三权分立”、“多党制”那一套。

中国有中国的国情,有中国的文化背景。中国有13亿人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些都是人民的选择,是历史形成的。实践证明,也是中国稳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因素。美国人口少,许多人不愿生孩子,所以不需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国没有这个法不行。所以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提出“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应当说,这是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我们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就可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以结论就是:学习外国的有益经验,但不要妄自菲薄,要走自己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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