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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约》对该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解析

1.“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概述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原则不仅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所明确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而且也在《人类环境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中得到了明示或默示,该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中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15]。其基本含义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16]该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所有国家为了保护环境,在国家、地区以及全球层面应当承担共同的责任或是部分责任;其次,有必要对不同的情形加以考虑,尤其是关系到每个国家对于特定环境问题的产生所起作用以及预防、减少和控制该种威胁的能力。[17]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确立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平衡和妥协的产物。而这种平衡,既是一种历史平衡——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工业化是造成地球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也是一种现实平衡——发达国家具有比发展中国家更强大的经济实力、更先进的科技水平、更高的预防和治理环境的能力,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实力独立实现成本高昂的可持续发展。[18]该原则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法领域维护自身利益的最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充分考虑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与发展领域的特殊利益。在这一原则下,在制定国际环境法律规则时,发达国家应充分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需求,给予发展中国家资金和技术的援助,以此来不断提高发展中国家履行国际条约方面的能力建设等。

2.“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气候变化领域中的含义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是世界所有国家的共同责任,但是发达国家由于其历史的碳排放责任和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存在的巨大优势,因此,对减少碳排放应负更大的责任,承担更多的义务。该原则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基本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

1)共同的责任

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人类共同生活在一个地球上,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决定了全球环境质量的恶化必然危及所有国家的利益,因而,各国无论其大小、贫富、强弱,都应当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保护事业。共同的责任不但要求各国在保护国际环境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参与权,而且要求各国在处理国内环境事务的同时,也应注意承担其相应的国际环境保护义务。

2)有区别的责任

这是对上述共同责任的一个限定。由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方面的责任不同,不同国家之间,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环境保护责任的分担不应是平均的,而应当与它们在历史和当前给地球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压力成正比,发达国家应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大的责任。有区别的责任是对共同责任的具体化和再分配。当然,有区别的责任也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可以忽视自己在全球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与此相反,发展中国家必须努力改革生产方式,减少资源浪费和污染排放,增强经济实力和环境保护能力,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积极为全球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公约》对该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公约》指出:“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比例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社会和发展需要。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即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全球环境的恶化和生态的破坏,主要是发达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造成的,发达国家是导致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责任者,理应承担主要责任。实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仅仅是因为发达国家是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责任者,同时也是考虑到各国经济、技术和实际承担能力,特别是从人类社会走共同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保护共同的后代人的利益出发,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正因为如此,《公约》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便利和资助向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或使他们有机会得到无害环境的技术和专有技术,以使他们能够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19]因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对历史和现实的承认,是整个国际气候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是指导各国参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立法要求

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体现在构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之中,应当把握以下两点:

1.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必须由所有国家合作应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当根据各国国情和自身能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减缓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中国政府在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宣布,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这一承诺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评价。我国在确立了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就必须要有配套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这些制度应包括技术创新与转让制度、能源结构合理调整制度、新能源开发和利用制度等。技术创新和转让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在后续立法中,一方面应促进节能、环保、低碳能源等技术的研发和创新,通过利用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经济刺激手段,鼓励节能减排技术的广泛应用,同时限制和淘汰落后技术的运用;另一方面应当通过立法鼓励可再生能源、低碳能源和新能源的利用,扩大太阳能、风能、核能、水能、生物质能、潮汐能、地热能的利用规模,逐步变革我国目前以煤为主的不合理的能源结构。

2.积极谋求国际合作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在资金上的援助和技术上的支持,我国在立法中应充分考虑这方面的因素,予以积极回应。对发达国家在减排方面可能向我国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我们应当在国内立法上给予相应的保障,包括配套措施的采取,资金安全和使用的规定,技术利用和保护的规定等,中国未来的减排工作离不开国际社会的合作与支持,而这种合作与支持必须依法进行,如果国内立法不对国外援助的资金和技术的取得及使用加以规范,很可能会使这种支持偏离原来的目标,也有可能使中国丧失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争取发达国家资金和技术援助的竞争优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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