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制定学术自由保护法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真正做到尊重科学技术人才,就必须保障学术上的自由探索、自由讨论,使人们无所畏惧地去追求真理。提倡各种学派在百家争鸣中多作建树,反对滥用行政手段干预学术自由。”要真正实现学术自由,就必须有多方面的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保障。其中,法律保障是极其重要的一环。
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这里从根本法的高度,对公民的学术自由或者说从事科学研究自由作了规定。“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是我党发展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长期的、基本的方针,宪法把这个方针上升为法律。因此,这一方针既是中国共产党又是国家在学术自由方面的方针。这个方针的提出迄今已经近三十年,但由于“左”的错误干扰,政治运动接连不断,该方针未能认真施行,到了“文革”时期则完全被文化专制主义和禁锢政策所代替。现在同以前大大不同了。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一些受“左”的思想影响严重的人,往往习惯于、热衷于搞政治运动那一套来解决思想问题、学术问题。他们对于某些学术上的是非问题仍然习惯于采取粗暴的行政手段,致使科学理论研究工作者心有余悸、举步维艰。因此,我认为,尽管有党中央的“双百”方针,现行宪法也规定了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然而这还是很不够的。为了更好地保障学术上的自由探索、自由讨论,以繁荣我国科学理论,必须把党的方针和我国根本法中对公民学术自由方面的保证具体化、法律化。也就是说,必须制定具体的公民学术自由保护法。
我认为,制定学术自由保护法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能切实保障党的“双百”方针的实现。党的“双百”方针为公民的学术自由权利提供了方向性的具有政治意义的保障,但是,党的方针比较原则,不具体、不规范,这就必须制定具体化、规范化的保护公民学术自由权利的单行法律,以切实保障党的方针的贯彻。
本文发表于《法学季刊》(现为《现代法学》)1986年第三期第58-59页,系本人在西南政法大学攻读研究生期间,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第一篇学术论文。
第二,能确保宪法赋予公民学术自由权的实施。宪法从根本法的角度规定了公民的学术自由权,为制定学术自由保护法律提供了宪法性的立法依据,而学术自由保护法律的制定又能确保宪法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三,是按科学理论研究的规律办事。科学理论研究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人们之间由于生理机制、智力程度、知识水平、所处地位、所站角度等方面的不同,因而对同一问题的认识也会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只有让人们畅所欲言,大胆争论,求同存异,才能使科学理论日臻完善。所以学术自由是科学理论研究工作中应遵循的普遍规律。为了按客观规律办事,就很有必要制定学术自由保护法律。
第四,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在我国,1957年以后,“双百”方针的破坏,反右斗争的扩大化以及后来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特别是“文革”时期的专制主义和禁锢政策,使大批知识分子遭受政治及人身迫害。这是严重的历史教训。现在,为了使科学理论研究工作者,特别是社会科学工作者放下包袱,无所畏惧地进行科学研究,就必须制定学术自由保护法律。
我认为,学术自由的立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实行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相区别的原则。不同的学术观点、不同的学术结论应同反动政治观点、反革命目的严格区别。
第二,坚持“百家争鸣”的原则。提倡各种学派在百家讨论中,在批评和反批评中,多作建树,反对学阀、学霸行为。
第三,实行民主讨论的方法,反对滥用行政手段干预的原则。思想领域、学术领域中的问题,只有通过民主讨论的方法,由实践的检验来解决。为此,应当反对滥用行政手段强加干预的错误做法。
第四,坚持学术责任自负的原则。学术自由包括了学术责任。应当规定人们对自己的学术创造负责,有权维护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科学研究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事业心和国家的要求、人民的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
在具体立法时,应确定何为学术自由,学术自由的主体是谁,学术自由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怎样,学术自由的范围、界线是什么,还应规定怎样行使学术自由的权利,如何从物质上、政治上、经济上、人身人格上保证公民的该项权利,学术责任有哪些内容,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如何履行之。同时,还应规定对于侵犯公民学术自由权利或公民滥用学术自由权利造成的社会危害,应如何进行法律制裁,执法机关是谁,应如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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