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技术市场立法问题研究——2000年以来有关省、直辖市技术市场立法情况研究
一、立法背景说明
(一)技术市场的基本理论
中国的技术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现在,由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经历了近30年的风风雨雨,技术属性商品已深入人心,技术市场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渠道,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共十六大又把技术市场提升到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高度来认识,由此可见技术市场在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市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是指有形市场,商品交换的场所。其核心是“场所”。广义的市场是指商品的流通领域,即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体现的是一组规则、一批组织以及相应的活动。其核心是“交换关系”。它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技术作为特殊商品,其市场的含义不应仅仅是指交易的场所,应该是广义的。由于技术商品交换对场所没有较强的依赖关系,因此技术市场具有无形市场的属性。另外,技术商品价值的实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技术商品的转化,在其系统中又离不开展览、展示、宣传及实验和生产所必需的场所与设备的支撑,反映出技术商品价值的实现与场所又具有一定的依存关系,这一点又体现出有形市场的特点。这就是业界常说的技术市场的有形和无形的二重性。
技术市场是技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广义的技术市场是指技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从技术商品的开发到技术商品应用和流通的全过程;狭义的技术市场是指技术商品交换的场所。技术市场主要指无形市场,包括从技术商品开发到技术商品应用的全过程,它涉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技术交易活动。
此文为2003年本人主持的,有张舫教授、宋宗宇教授参研的重庆市软科学项目《重庆市技术市场立法问题研究》的研究咨询报告。
技术市场包括从技术商品的开发到技术商品的应用(转化、产业化)和流通的全过程。它是一种机制、一种体系,是围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有效配置资源的一种市场。它是改变科技运行机制、建立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科技体制的关键环节,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主要通道。它是联结科技与经济的纽带,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市场是指在技术开发、研究、推广应用中引进市场机制,它不是用空间、场所这种几何概念所能包括得了的。技术市场与商品市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市场一起构成了整个社会经济市场。但技术市场在以上四大市场中最为年轻,是一种特殊的市场。加速技术市场的发展,是国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技术市场所具有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现和增加以科技成果为主的技术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二是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技术商品资源。三是通过市场主体的社会分工,提高技术商品交易的效益和效率。四是为促进科技创新、推进技术商品产业化、提高科技竞争力等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技术市场是一个关系。技术市场主体除包括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中介机构外,还包括自然人(技术发明人)。技术市场客体指包括科技成果在内的一切技术商品。技术市场客体是技术商品,交易的主要形式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技术产权,包含了技术创新的全部内容及过程,完全体现了国家创新体系中技术创新的有关内容。技术市场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历史性产物,是一种体制上的创新,体现了国家创新体系核心内容的另一方面,即体制创新。技术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是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技术商品资源的过程及关系的总和。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动力在于市场机制、交易过程及主体关系调整的不断创新,核心就是体制创新。技术市场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意志和目标。技术市场的产生就是要明确技术的商品属性,调整技术商品供需双方的相互关系,目的是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从法律角度看,最早是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一条提出,立法宗旨为: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其中,提到了“技术市场”的字样。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发展技术市场,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商品化。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城市信用的原则”,其中正式提出“国家建设和发展技术市场”,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为技术市场的建立与发展确立了地位。1996年,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技术权益和法律责任等,赋予了技术市场工作的实际内容。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技术合同的分类,技术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为了贯彻执行《合同法》《专利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4年11月30日第1 33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于2000年7月25日被废止。技术合同审判面临着许多曾有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可以援引而现在却无明确法律依据的问题和一些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为完善技术合同审判法律适用体系,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经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历经五年多,先后九易其稿,制定了这个以贯彻合同法技术合同规范为主的司法解释。《解释》贯彻的指导思想是:确保《合同法》总则对技术合同的统领作用,同时充分体现技术合同的特点;合理承继原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技术合同规定的基本内容,体现技术合同审判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增加、完善新内容;坚持与TRIPS协议和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原则。《解释》的施行,将会对技术市场立法的健全和完善,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中国技术市场的历史回顾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技术市场从无到有,有一个逐步形成、发展的过程。
(1)1979年提出了技术的有偿转让并且逐渐被人们所接受。
(2)1982年宪法明文写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条文。绝大多数人认识到:科技由国家统统包下来也是不行的,科技成果在市场调节下更能体现出商品的价值,它反映了科技人员的劳动付出。
(3)1984年正式提出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科技成果也是一种商品,也要在交换中实现自己的价值成为人们的共识。国家应该也需要建立并培育技术市场,为技术成果商品化提供条件和交易市场。
(4)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当前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运行机制方面,要改革拨款制度,开拓技术市场……运用经济杠杆和市场调节,使科学技术机构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和自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能力……”1986年1月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同年2月的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8年5月的《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要大力发展技术市场。
(5)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提出,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技术市场作为一个要素市场必须大力发展。
(6)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心思想都是发挥科学技术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7)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技术市场立法大致经历了三个高峰期:一是1988、1989年。二是1993年下半年。三是1996、1997年。这跟科技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一定关系。因此这些条例带有明显的管理条例的特征,各省市、自治区立法上大多数称之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少数名称为技术市场条例。从内容上看,这些条例的确也是较多地从政府宏观控制、政策鼓励的角度来管理技术市场,的确也对技术市场的发展、繁荣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规范市场行为,明确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高度来调控技术市场方面就显得相对不够。
(8)随着国家宏观政策、法制环境的变化和经济、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技术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新的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2000年以来,有关省、直辖市针对我国技术市场所面临的新的形势,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一系列新法律法规(《合同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的规定,有天津(2000年)、北京(2002年)、上海(2003年)、山东(2003年)、湖南(2004年)、浙江(2004年)对原来制定的技术市场立法,或者是重新立法,或者是修正立法。
技术市场的诞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重大创新之一,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科技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因素。我国技术市场的发展,促进了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了中小企业整体素质,推动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加速了传统产业的升级换代。技术市场已成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纽带,成为技术成果进入生产领域的桥梁,成为科学技术由知识形态转化为物质形态、由潜在的生产能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助推器。
(三)技术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现在我国技术市场工作中存在的几个误区,是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一是有的认为技术市场就是技术交易会和简单的技术交易中介,缺少对技术市场准确的全面的认识。二是有的认为市场是人类社会生产、经济发展的必然,技术市场用不着费力气管它。三是有的认为我国技术市场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不用再抓它了。四是有的对技术商品的认识只看到它的商品的同一性,忽视它的特殊性。五是有的认为技术市场仅仅是从事技术交易的场所,或把它看做一种单纯的商业活动,更有甚者把技术市场看成仅仅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技术市场的法律政策环境不完善。技术市场的法制环境建设尚需优化,国家亟须制定有关技术市场方面的法律文件。目前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框架虽已初步建立,全国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基本形成,然而就国家来讲,缺乏针对规范技术市场主体、客体和交易行为以及保障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专门法律、法规性文件,使得技术市场的法制环境建设在国家层面上缺位,导致全国各地的技术市场监管不统一、交易行为不规范、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限制技术市场发展问题的存在。从深化改革的要求和建立完善技术市场体系的需要角度出发,亟须制定国家层面上的有关技术市场方面的法律文件。
技术市场监督管理体系缺乏明确定位,呈弱化趋势。
技术市场中的假冒伪劣,技术交易中的侵权行为和欺诈活动,技术合同登记统计中的浮夸骗税,技术价值评估中的弄虚作假等时有发生。
技术市场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并有收缩的趋势。如用以奖励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人员的奖酬金不允许列入成本,要求在税后列支,对于卖方主体为法人的组织,此项奖励实质上已经没有意义。再如为技术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个人所获得的奖酬金被视为薪金所得,与工资合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来讲已经没有鼓励作用。优惠政策的收缩不利于调动科技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我国技术市场的迅速发展。
技术产权交易受国家政策制约严重,尚处迟滞状态。技术产权交易是个新生事物,在国家大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交易规则、运行模式、政策保障等方面仍带有很强的探索性。受政策方面的限制,柜台交易迟迟不能开放,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风险投资的进出通道闭锁,使得高成长性科技企业通过技术产权融资的渠道难以畅通,技术产权交易这样一个具有广阔前景的新生事物由于受国家政策制约,不得不处于迟滞状态。
(3)技术市场本身的发展尚需健全和完善。我国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存在:一是服务不配套,不能给企业在成果转化产业化时提供全方位服务;二是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三是技术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投入不足。
技术市场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市场化发展进程缓慢。没有把技术市场的发展与建设摆到应有的地位,还不能有效地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技术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实现其价值的作用。
(4)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滞后,功能和结构亟须加强与调整。目前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不平衡,滞后于技术市场的发展要求,并且职能交叉、结构不合理,一些科技中介机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管理体制、运作机制不明确。相当一部分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质量和人员素质偏低,缺乏竞争力。只能提供牵线搭桥、沟通信息、简单咨询等一般水平的服务,建立在市场调研基础上的、深入的、全面的理性化科技中介服务还不多。科技中介机构的组成也不符合市场化发展的要求。
(5)技术市场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区亟待加强。主要表现为农村和西部地区技术市场发育水平低。
(6)技术市场统计指标体系不健全,深层次分析不够,对政府决策的支撑略显乏力。目前,我国的科技统计指标体系虽然比较健全,但是体系指标主要是围绕着R&D活动开展的,统计内容以及指标的设计着重反映的是科技投入、科技项目的内容,而反映技术市场的指标体系尚不健全,尤其是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方面,对技术交易签约、履行情况的调查统计指标设计,还不够完整科学。
(四)技术市场立法的现实背景
(1)我国加入WTO后面对国际技术贸易体系和规则的挑战以及经济运行体制深入改革的挑战,在未来20年我们将本着观念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创新、机制创新的精神,把我国技术市场建设成为包括法律保障体系、创新服务体系、信息网络体系、管理体系等在内的市场体系健全,运转协调有序,竞争公平,行为规范,交易高效的开放型技术市场。营造市场主体平等利用技术商品资源机会的环境,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技术市场的社会信用体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促进技术商品的正常转移。
(2)网上技术市场出现,突破了以往传统形式的交易会和成果洽谈会的局限。轻点鼠标,企业可以随时联络高校、科研院所和专家,科研机构也可以很方便地找到大量相关企业和科研课题。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正式运行,为科技界、企业界和金融界搭起了交流的平台。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主办的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是中国首个网上科研劳务和成果的交易平台。据统计,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浙江省投入6千万元,建立了11个市级市场和88个县级分市场。全国有近2千家网站参与链接,5千多家中介机构加盟。到目前为止,浙江全省有2万多家企业在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建立了交易网点,发布技术难题招标项目6千多项,提供研发经费近40亿元,其中,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有800多项。全国已有上万家高校和科研机构加盟这一市场,在线专家超过1.5万。正式签约项目已达1 229项,合同金额近13亿元。浙江网上技术市场通过科研项目向全国公开招投标,实现了科技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联合。同时,网上技术市场具有适应性广、成本低,时效长、效率高和选择更广泛、引入竞争机制更充分的特点,大大突破了以往传统形式的交易会和成果洽谈会的局限。
(3)我国将用五年时间,建立完善的科技中介机构。2004年2月9日在北京召开的“2004亚太经合组织科技中介机构发展论坛”上,我国科技部提出,用五年时间建立完善的科技中介机构。由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科技创新是实现这一任务的有效途径和必由之路。我国作为亚太经合组织的发展中成员,建立完善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至关重要。改革开放以来,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机构、创业投资服务机构为代表的我国科技中介机构迅速发展,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2004年,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6万多个,从业人员约110万人。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科技中介服务能力仍然严重不足,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将继续大力推动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要进一步明确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方针,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建立起有利于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形成良好的发展环境。培育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行规范化的科技中介机构。未来一个时期,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重点,将围绕培育新技术产业增长点、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增加农民收入、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4)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成为技术、金融、产业资本联结的桥梁。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以产权作为技术项目资本化运作载体,开展交易活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技术项目和成长型技术企业的产权通过技术产权交易所冲破了科技界限,它是技术、金融、产业资本联结的桥梁,是市场迅速配置资源的重要平台。它有力推进了高新技术转化产业化,加速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产权(股权)流动,拓展了融资渠道;它也为风险投资提供科技项目源和风险投资进入及退出的渠道;它拓展了传统的产权交易方式,吸引了境外社会资本的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是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垄断的或分割的市场不可能促进商品生产者提高效率,封闭的市场不利于发展国内的合理分工和促进国际贸易与合作。如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成立于1999年12月。交易所成立三年,成交额逐年猛增:2000年成交207亿元,2001年成交700多亿元,2002年成交1 179亿元。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的经验是技术市场的创新,应该大力总结宣传和推广,推动我国技术市场更快发展。
(5)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继1989年《行政诉讼法》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行政许可法》贯彻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行政许可法》简化了行政审批手续,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设定权限,更加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对技术市场立法中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清理,该废除要废除,该修改的要修改。如关于技术中介机构的审批颁发的《技术交易许可证》,技术经纪人的资格认定颁发的《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问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问题等相关规定,应该进行适时的修改。
二、立法名称的演变与立法(或者修改)时间
2000年11月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995年4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1997年7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枙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枛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枙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枛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04年4月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6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987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7月2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枙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枛的决定》修正。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名称改为《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述省、直辖市技术市场立法名称、立法形式和时间列表
由表中看出,在技术市场立法名称上,凡是有“管理”二字的立法,都在重新或者修订时取消。这说明,上海、重庆在立法时有超前性;“管理”二字取消与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对技术市场的政府职能由过去的单一管理,向促进发展、维持秩序、提供服务、协调关系、实行监管转变;技术市场的参与者多元化,政府、行业协会、市场主体在技术市场中有各自不同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
三、立法体系的基本结构与章节条文数量
天津市立法结构:总则,技术交易,技术交易服务,技术交易鼓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四十一条。
北京市立法结构:总则,技术市场秩序,技术市场服务,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四十二条。
上海市立法结构:总则,技术交易准则,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技术市场的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二十九条。
山东省立法结构:总则,技术贸易机构,技术交易,认定登记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
湖南省立法结构:总则,技术市场规范,技术市场服务,技术市场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三条。
浙江省立法结构:总则,技术交易服务,技术市场秩序,认定登记和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二十八条。
前述省、直辖市的立法结构表明,对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的规定,在各地的立法结构中都存在,体现了立法的规律性;尽管称谓略有字面、提法的区别,但是在技术市场规范方面的规定,还是相当统一,说明技术市场立法主要规范技术市场的交易行为和维护技术市场的交易秩序;在促进与保障方面,大多数地方立法进行了专章规定;在技术贸易机构方面,有两个地方立法专章规定;在技术交易服务方面,大多数地方立法也作出了专章规定;在立法的条文方面,二十多到四十多不等,但是都规定得不多。
比较重庆市的情况。重庆市立法结构:总则,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技术贸易规则,技术贸易组织,鼓励与扶持,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四十一条。重庆市立法结构与前述地方,基本一致,但是也有不同,特别是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这是否与技术贸易组织有重复,有待商量。
四、立法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天津市的规定为:为了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交易,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北京市的规定为:为促进技术交易,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上海市的规定为:为了促进本市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山东省的规定为:为了规范技术市场,促进技术交易,加速技术成果转化,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湖南省的规定为:为规范技术交易行为,繁荣技术市场,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浙江省的规定为:为促进技术交易,加速技术成果转化,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前述省、直辖市的立法目的和根据的规定表明,一是在立法目的方面,尽管表述不同,但是在立法精神的实质问题上,各地立法表现出了相当的一致性。二是在立法根据上,有两种情况。有比较笼统、原则的表述,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这种表述不会受到国家法律废改立的影响,有一定的科学性。有的具体表述了依照的法律根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这种表述立法依据具体,但是容易受到国家立法的影响。
比较重庆市的情况。重庆市的规定为:为繁荣和发展技术市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护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在立法目的方面,与前述省、直辖市的表述不同,但是在立法精神上,基本一致。二是在立法根据上,还有过时法律的表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现该法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取代。
五、立法中适用范围的规定
天津市的规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涉外以及涉港澳台地区技术交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的规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以及其他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上海市的规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从事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适用本条例。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活动。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技术交易经纪服务、技术交易咨询服务、技术评估服务、技术信息服务等。
山东省的规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经纪等技术交易活动(以下统称技术交易活动),适用本条例。
湖南省的规定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以及其他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技术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浙江省的规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技术交易服务以及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述省、直辖市的立法中适用范围的规定表明,一是在对主体的适用方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各地立法的表述比较科学、规范。二是在对事的适用方面,有表述比较具体的,如上海市、湖南省的规定;也有比较简明的,如天津市、北京市、山东省、浙江省的规定;但是均规定为从事技术交易、技术交易服务以及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活动。三是在对空间的适用方面,因属于地方立法,均规定为本地行政区域内。
比较重庆市的情况。重庆市的规定为:本条例所称技术市场是指技术贸易当事人为促进技术商品流通所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等活动。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贸易活动,适用本条例。必须指出,重庆市的立法对技术市场规定表述不够准确,技术市场不是技术贸易活动,而是技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具有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的二重性。在对事的适用方面,有表述突出规定了技术市场管理。在对主体的适用方面,没有具体明确,只是笼统规定了技术贸易当事人。这些规定,应该进行修改,在表述上还应该更加准确,如技术贸易当事人,应该表述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六、立法中对技术市场主体的规定
对技术市场主体的规定,从适用范围上,可以表明:一是有关省、直辖市技术市场条例中对技术市场主体的规定,可以看出对技术市场主体有一个逐步放开的过程。这个过程对进入技术市场的主体限制越来越松,使得技术市场条例的调整范围越来越宽,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反应。二是有关省、直辖市对技术市场主体的表述趋向规范、科学,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上海市仍然用了公民。但由于“公民”的概念是不包括外国人的,而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各地设立的企业、研发机构以及地区总部逐步增多,技术进出口交易量也迅速加大,并且作为立法依据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包含了原《涉外合同法》的内容,因此,有必要对条例的适用范围作进一步的拓展。这里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包括中方的,也包括外方的。这一规定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有利于技术市场与国际接轨。
七、立法中有关技术市场交易原则和技术市场秩序的规定
国务院2001年4月《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特别强调了规范市场秩序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意义。因此,建立完善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秩序是技术市场立法的重要目标。各地立法进一步强化了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措施,一是规定“技术交易可以买卖双方直接交易或者通过中介方交易,也可以采取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和“技术交易活动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拓展了技术交易的形式。二是对技术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行为规范,要求提供技术、技术信息的卖方、中介方,应当保证所提供技术、技术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三是将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以及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行为,列为技术交易活动中明令禁止的行为。
八、立法中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
天津市的规定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交易活动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技术交易活动的管理工作。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与技术交易相关的工作。
北京市的规定为:(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外经贸、财政、税务、物价、统计、审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在财政、税收等方面扶持技术市场的发展。
上海市的规定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技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山东省的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湖南省的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的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税务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前述省、直辖市的立法中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表明,一是在主管机关方面,规定明确,各地立法的表述科学。二是在工商行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方面,各地均有一个共同点规定,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或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或者“依法”。上海市、山东省、浙江省的规定比较简明。天津市、北京市的规定相对而言,比较具体一些。三是各地立法只是在总则中,大多数用一个条文进行规定。四是北京市的规定,有一个特点,即规定在主管部门中,由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对此规定,值得借鉴。
比较重庆市的情况。重庆市的规定为:(第七条)本市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技术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实施本条例;(三)组织、协调技术贸易活动,依法查处技术贸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负责技术贸易组织的资格认定和年审;(五)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备案登记以及技术市场统计工作;(六)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指导、管理常设的技术贸易场所;(七)培训、考核从事技术贸易和技术市场管理的人员;(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第八条)各级计划、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并在计划、资金、税收等方面扶持技术市场的发展。重庆市的立法,用专章突出规定管理的主管部门、有关管理部门的职权职责。立法上有定位为单一的行政管理法规的特点。对此规定,借鉴前述省、直辖市的立法中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做法。因为,技术市场中各行为主体即买方、卖方、中介方以及政府和行业协会各自权利、义务以及角色作用,单独突出,值得商榷。
九、立法中有关优惠条款的规定
在前述省、直辖市已见文本的技术市场条例中,都无一例外地包含着明确而具体的优惠条款,这些条款就其形式和内容而言都是相似的。它们包含了贷款、税收和奖励这三个方面。由此可见,优惠措施对于技术市场是必不可少的,政策的扶植对于技术市场是至关重要的。作为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技术市场因其特殊的交易风格而区别于其他的要素市场。技术成果的开发需要大量的投入。而且研究开发的周期长,科技投入的风险性大,科技成果的价格难以确定。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科技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及企业对技术革新的主动性。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国家完全以一般的市场机制规范、管理技术市场是不行的。国内外的经验都证明了这一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离开国家政策的扶植、优惠,技术市场是难以繁荣的。对技术市场的政策性优惠还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机制的保障问题。
十、对重庆市技术市场立法的思考
(一)重庆市技术市场的现状
(1)重庆市技术市场的现状。2003年重庆市技术合同成交额大幅上涨,是近10年来技术合同成交额增长幅度最大的一年。重庆市技术市场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技术合同成交额大幅增长。据统计,2003年重庆市共签订技术合同1 925项,技术合同成交额55.5亿元,与2002年相比,技术合同项目数增长75%,成交额增长了35%。技术交易的主力军为企业。各类企业签订技术合同数为1 620项,其中,国有企业签订的合同数为429项,非公有制企业1 191项。这表明重庆市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了明显改善,也说明重庆市技术成果的质量与成熟度不断提高,企业寻找、购买、使用技术成果的积极性明显提高。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增多。10年前,重庆市科技成果76%流向外市,如今,在全市签订的1 925项技术合同中,落户本市的项目有1 448项,占当年签订技术合同的75%。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实现新的突破。2003年认定技术成果作价入股11项,作价总额为3 575万元,其中有一项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高达60%。
(2)重庆市科委作出决定,2005年上半年,要整合全市科技中介力量,建立全市的科技中介服务“超市”。重庆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大多是独立、分散、民营的,因此普遍存在规模小、人员少的状况,信息资源匮乏,人才资源短缺,具有高职称、高学历的人员较少。而重庆市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个人的发明成果,由于缺乏中介服务机构,大多数成果停留在实验室,转化率仅20%左右,实施了产业化的更少,这对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有着巨大的需求。此外,重庆市15万家中小企业大多创新能力差,十分需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帮助牵线搭桥,提供咨询。据介绍,这个规划占地面积为3 000平方米的科技中介服务“超市”,将方便、快捷、集约地为企业提供多种科技中介服务,主要内容有技术转让、专利事务、资产评估,以及商务、商标、信息、法律、技术开发、人力资源开发等。
(3)技术市场运行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有《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但以上法律规定均较宏观,难以规范具体的技术市场主体、客体和交易行为。多年来,各级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呼吁制定和发布《技术市场法》,但至今未能列入立法计划,难以出台。因此,目前我国实际上尚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技术市场的法律规章,致使许多技术市场规范与交易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严重影响了技术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与发展。另外,技术市场所享有的政策由于各种因素还不能完全落实。
现行的《重庆市技术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1997年颁布实施后,对我市的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技术市场的发展,该条例在诸多方面(如新法规、新问题、新现象、新意识、新的交易形式的出现)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实的客观要求,需要对该条例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其中,由于统一的《合同法》的颁布实施(立法依据发生变化),法学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的推出,立法技术提高和法律术语更加准确,技术市场的市场形态和交易形式多元化,科技中介与技术经纪人以及科技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科技行政管理与执法、技术合同纠纷与法律救济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都要求重庆市的技术市场立法必须与时俱进,在保持法律的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行适时的完善。
(4)技术市场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立法予以规范。从1997年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技术市场自身发展过程中出股、技术招投标、涉外技术交易、技术产权交易、网络电子技术交易等形式;中介服务薄弱、信息渠道不畅、交易手段落后、执法力度不强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二)重庆市技术市场立法的建议
(1)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等法律,健全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在稳定现有的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激励科技成果转化,体现技术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和制度。
(2)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提高效率”的原则,明确技术市场监管、行业管理部门职责,加强技术市场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分工明确、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富有活力的技术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3)加大技术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技术合同登记制度,强化监督机制,规范技术交易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严厉打击技术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对以非法手段侵害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权和以假冒伪劣技术欺骗广大人民群众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4)国家宏观政策、法制环境的变化和经济体制、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使《重庆市技术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部分条款已经失效或者不合时宜,必须作重大修改。
一是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原来的《技术合同法》《涉外合同法》和《经济合同法》三法合一,并作了重大调整,对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新的规定。《条例》中涉及《技术合同法》的相关内容须作相应调整。
二是适用范围,在主体、事项等方面条款,应该进行必要的明确和修改。
三是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需要取消对举办技术交易会的审批,相关条款应该废除。
四是技术合同认证登记制度,实行自愿登记原则,相应条款须作相应修改。
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政府对本市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市科委负责的技术交易许可证审批制度和技术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被列为取消事项。有关技术经纪人员资格认定方面的工作,由技术市场协会和经纪人协会共同负责。相关条款应该废除。
六是《条例》中规定的“技术市场发展金”已经取消,涉及的相应条款须作相应修改。
七是对仲裁的有关内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作了详细规定,鉴于这些规定的文字较长,《条例》不宜重复规定。
八是对法律责任的有关内容规定,也需要进行或者废除,或者修改,或者重新规定。
(5)修改《条例》总的思路是:删除、修改《条例》中部分失效或者不合时宜的条款,同时,立足于进一步促进技术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加速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针对技术市场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应条款。
本着这样一个精神,在修改中特别注意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保留与创新的关系。
《条例》将原《条例》中一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内容,尽可能地保留下来。由于国家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全球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改革开放已深入到各个领域,经济、科技工作在体制、制度、政策、法规等方面都有很多创新。要把这些创新思想也尽可能地吸纳到《条例》中来。
第二,学习借鉴与联系本地实际的关系。
《条例》的修改应该坚持在学习借鉴其他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技术市场立法中,对规范、科学、合理的规定有创造性的运用;对于本地有特色、有创新、有超前性的实际成果,应该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巩固改革成果,使其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预见性与实用性的关系。
《条例》的修改应该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绝大部分内容都是针对实际需求和调研中了解到的技术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规定的。比如:技术经纪人的行为规范、技术交易秩序、技术交易服务等。考虑到一些问题尽管目前不突出、不普遍,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将来会突显出来,如通过互联网进行技术交易、技术产权交易等,为了保持法规的稳定性和预见性,《条例》对这些问题也应原则性规定。
第四,民商事调整与行政管理、法律规制的关系。
《条例》是一部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商事关系交织在一起的地方性法规,许多内容都涉及如何处理好民事、商事、行政和法律的关系。在修订过程中,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角度出发,坚持能通过民商事手段调整的,不采取行政手段;能通过市场调节的不设行政许可;能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调整的,不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解决。
(6)关于《条例》修改的立法技术问题。《条例》修改的立法形式有两种:一是对原《条例》文本通过立法机关进行全面修改的方式进行修改;二是对原《条例》文本通过立法机关用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全面修改,是指用一个新的《条例》文本代替原《条例》文本。修正案方式,是指原《条例》文本不作修改,将修改后的条文作为修正案附在原《条例》文本之后。我们认为,重庆市的《条例》应该采取宪法修改方式进行修改。优点是比较规范,及时性、对应性和适应性强,该修改、补充的修改、补充。缺点是全面修改受到限制,系统进行修改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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