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和中国社区
从全球方位来看,中国位于世界的东方,中国的人民调解就植根于这块960万平方千米的大地上。被外国友人称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有着自己的社会文化、民族传统、民族心理等背景,也有着自己的地域性社会特征。本文的旨意在于,运用社会学中社区理论探讨中国的人民调解在中国社区中的特点,在人民调解工作的理论化、科学化的进程中,作一番“投石探路”的尝试。
一
社区理论历来是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之一。社区,顾名思义,由“社”和“区”组成。“社”就是人类社会,“区”就是地域环境。“社”与“区”结合起来,就构成了地域社会共同体。因此,人们的地域关系同人们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关系,即“社”与“区”的关系,就不同于地理学上所讲的“区域”问题,同样,也不同于行政区划上或一般用语上的“地区”问题。那么,社区,就应该是若干社会群体(家庭、氏族)或社会组织(机关、团体)聚集在某一地域里,形成一个在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简言之,就是人们及其活动与地理位置及空间环境的组合。一般来说,社区有四大要素:第一,它是以一定的生产关系与社会关系为基础组成的人群;第二,它有一定的区域界限;第三,它形成了具有一定特点的行为规范和生活方式;第四,它的居民在感情和心理上具有对该社区的地方或乡土观念。社区最小可以以家庭为单位,也可以以一幢公寓楼为单位,还可以以一片居民区为单位,更可以以整个城市为单位。今天世界上主要存在着两类社区,一种是与历史上传统生活方式接近的农村社区;另一种则是具有现代化生活方式的城市社区,两种社区之间,还有一些特殊社区,如大型矿山企业等。总的来说,这两种社区无论就其生产关系、生活方式,还是就其组织机构、人口密度来说,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各有其特征和功能。
由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几乎都在自己的社区范围之内,因而人的生活方式和人格的发展多半受到社区的影响,于是,人出生后,不仅属于家庭,同时也属于社区。社区是社会的活动场所,不同的社区,其社会活动也有异同。任何社区都有组织,都有一个社区体系即整个社区的组织体系和管理体系。我们所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则属于中国农村、城市社区中的一个社区组织体系,而人民调解制度也就属于社会组织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部分。我们研究人民调解与中国社区的立足点就在于此。我们在研究人民调解制度,这种反映了中国现代社会关系特点的制度时,就不能不考虑到不同性质的中国社区和不同类型的中国社区与其相互间的联系。
本文入选1986年12月中国司法部与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的全国首届人民调解理论研讨会,发表于中国司法部人民调解司主编的《人民调解理论文集》1987年9月第113-123页。
从总体上看,在一定意义上讲,中国的社区对中国的人民调解具有很大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就中国的社区性质而论,由于中国社区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中国的生产关系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不仅要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也要管理社会事务。因此,在解决处理民间纠纷,防止这些纠纷进一步恶化的问题上,经过几十年成功经验的总结,创造了独具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
(2)就中国的社区结构而言,由于中国社区内的人口、职业、家庭、邻里、组织诸多元素的作用,也决定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和特征。中华民族从其民族素质上讲,素有“和为贵”民族心理之称,中国也被誉为“礼仪之邦”;家庭尽管有大家庭模式和核心家庭模式之分,但在家庭关系上基本稳定,尊老爱幼也是中华民族一大优良传统;在社区里,邻里朝夕相处,友好往来,守望相助,共同生活。各种社会组织尽管其职能不同,在处理民间纠纷上都能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并给予相互支持,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宁。
(3)就中国的社区功能而言,一般来讲,社区成员的居住地、工作地、购物地、娱乐地相对地较为固定,因而,这就成为人民调解组织较为稳定的群众基础。社区成员在社区里活动范围有限,因而在某种意义上讲,也便于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了解,以及对发生了的民间纠纷进行处理,诸如婚姻家庭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以及其他纠纷。
(4)再从社区的心理来讲,由于社区成员在感情上和心理上具有对该社区的地方或乡土观念,这也对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属人民调解委员会,遵循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自愿调解产生影响。社区成员都愿意让自己熟悉,并且也了解自己的,懂政策、懂法律的调解人员调解成员间的民间纠纷。
二
前面,我们从一般的意义上,分析了中国社区与人民调解的关系。现就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的不同特点,分析人民调解所存在的一些区别。
(一)农村社区中的人民调解
在我国,有多达80%的人生活在农村社区。由于农村社区在自然环境、居民构成、生产方式、生活习惯、文化水平、社会组织等方面有自己的独特性,所以,它具有一些不同于城市社区的特点。因而,人民调解在组织结构、组织的管理、调解民间纠纷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在农村社区就有着与城市社区大不相同的地方。下面,将从农村社区的特点,来进一步分析:
(1)农村社区地域宽广、生态环境多样,人民调解在其内容、形式上都有特点。在辽阔的大草原上,民间纠纷主要体现在牧场水草、牲畜以及家庭关系等方面;在河湖港汊的富饶水乡,其民间纠纷主要表现在鱼塘水域、田间地角、家庭邻里等方面;在山区、丘陵、平原、河谷等不同的自然环境中的农村社区,民间纠纷也都有自己的特点。因而,农村社区中人民调解的内容就依其环境的不同,而具有处理地域性问题的特征,在形式上,则体现为具有多样性的特征。
(2)在农村社区,人口密度稀疏,社会结构简单,人民调解制度在组织设立、管理、工作上都有与城市社区不同的特点。在农村社区,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以社区而设立,而是以行政区域设立的。这在管理上就表现为不容易,或调解不及时,在工作上也表现为任务繁重,调解人员跑路多,影响办事效率。但是由于社会结构简单,科层组织、社会阶层结构、职业结构都较简单,在工作内容上,各方关系,平衡方面,就要少些,不过,往往也表现为调解工作势单力薄。
(3)在农村社区,经济活动简单,自给自足性强,这种农业经济上的特点,对农村社会、文化生活、家庭关系、人际关系都有着重大影响。民间纠纷在财产权益、生产经营方面表现为争田间地角、山林水面、抢水断水以及家禽家畜、房前屋后等。因而,人民调解工作,在这方面的内容占有相当比例。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必然在内容上不断增加,如保护专业户合法权益等。
(4)农村社区家庭一般为几代同堂,职能完备,血缘关系浓厚,因而,人民调解在农村社区中,工作范围既涉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同时,也涉及家政方面。在工作方式上,调解人员往往也会利用家族、尊长、亲朋好友等关系,调解家庭内部、邻里关系中的民事纠纷。因为在人际关系上和人们思想中,血缘关系的浓厚色彩从多方面反映出来,社交活动、娱乐方式多限于亲戚之间,同时,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往往基于这种浓厚的血缘关系。
(二)城市社区中的人民调解
城市是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中心。城市社区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都与农村社区不同,人民调解在城市社区中同农村社区一样,有着自己的特点。分析如下:
(1)人口集中、经济活动集中是城市社区最显著的特点,因而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就存在一定的限制。由于人口集中、流量大、容量大、密度高、开放性强,人民调解对象的主体,一般都为社区里的成员,很少涉及旅游者和过往的流动人口;人口集中必然导致经济活动的集中,因而,人民调解一般都很少涉及属于经济执法部门管辖的纠纷。不过,人民调解预防犯罪方面,在城市社区中的作用是很明显的,人口集中、人际关系复杂,对轻微的刑事纠纷的调解、防止事态扩大起到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2)组织结构复杂,居民职业构成多而分工精细是城市社区的又一特点,这就对人民调解工作产生了如下的作用:一是比较有利的作用,由于城市社区科层制完备,管理体系呈多系统,社区成员多为有职业有工作单位,因此,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时,一般都充分利用社区成员所在单位支持配合,多方协力齐心,共同调解纠纷,这也是当前城市联合调解委员会发展较快的主要原因。二是也有不利的作用,出于社区成员单位缺乏支持,配合不力,甚至利用科层制“以大压小”或带偏向性,这又往往给人民调解工作带来难处。
(3)生活方式多样是城市社区的另一特点,由于社区成员闲暇时间活动内容丰富,往往也产生一些具有现代文明色彩的民间纠纷,如为娱乐争活动场所、运动场所,争比赛输赢,而出现的纠纷。人民调解在调解这类纠纷方面,城市社区就比农村社区多。在城市社区,由于居民生活方式的多样性,在噪音污染环境卫生等方面也引起民间纠纷,这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在城市社区中的调解范围,这就与农村社区表现出不一样。
(4)在城市社区,主要以核心家庭模式为主,家庭职能在缩小、变化,因而在婚姻家庭纠纷方面,人民调解工作也具有特点。以夫妇与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从某种意义上讲,婆媳不和纠纷减少,赡养老人的纠纷形式也与农村有所不同。
(5)在城市社区人际交往中,人们在感情和心理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代城市社区,高层住宅日益增多,在邻里关系上,住宅的相对隔离,减少了邻里之间不必要的争吵和纠纷,但同时也使邻里交往减少、关系松散,如有家庭纠纷或邻里纠纷不易发现、不易了解,造成调解工作的困难。由于人际交往频繁,城市社区本来就具有一定的陌生性,再加之社区成员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增多,这也造成调解工作不易开展。另外,城市社区科层结构复杂众多,人际交往一般不带感情色彩,处理民间纠纷注重规章制度,而且往往有各级各类的执法部门,因而,人民调解工作就应同城市社区社会控制的其他机构紧密联系,互相配合,依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协同工作,发挥综合功能。
三
上述,我们从现实的静态方面考察人民调解与中国社区的关系。现在,我们从历史的动态方面来考察人民调解与中国社区的历史关系。
人民调解制度与中国的农村、城市社区,都有着自己的产生和发展演变进程。从时间的联系上讲,不同的历史阶段中,人民调解制度与中国社区的关系,也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
首先,我们从人民调解制度的初创时期来看,“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在动员、组织和领导广大群众进行大革命,建设根据地的同时,就积极倡导和广泛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群众调解工作”。“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群众调解工作更加受到根据地和解放区党组织与政府的重视,因而得到普遍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知识》常怡、谭兵著,西南政法学院教材第2,3页)在这个时期,人民调解处于萌芽、形成阶段,其地域性社会特征,主要集中体现在中国农村社区中的广大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由于国民党反动派集中在大、中城市,这时,在中国城市社区中,可以说与人民调解无多大关系。那么,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农村社区中,初期的人民调解有什么特点呢?第一,从生产结构和经济结构看,由于当时中国仍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中国农村社区处于封闭状态的自然经济,经济结构单一,生产结构简单,品种少,产量低,调解民间纠纷主要体现为土地纠纷、场院地坝纠纷、借贷关系争执等一些简单的财产纠纷。第二,从社会结构方面看,在农村社区的居民阶级结构上,阶级结构分为贫雇农、中农、富农、地主。当时调解的主体(当事人),一般是在贫雇农、中农中进行。在社会组织上,初期的人民调解也无一定的组织形式。第三,从人际关系上看,则主要集中体现在调解婚姻、婆媳、妯娌纠纷,邻里纠纷和不构成犯罪的刑事纠纷方面。但有时,也把人命案、赌博案作为调解的内容。由于当时人民调解处于萌芽、形成时期,调解的性质、内容、组织等并不很明确,因而人民调解还具有模糊性和朦胧性。
其次,从人民调解制度的确立时期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人民调解与中国社区的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新中国的诞生,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人民调解制度在继承和发展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调解工作的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特别是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制定颁布,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的正式确立。该《通则》的颁布和实施,使人民调解组织得到迅速发展,遍布全国农村和城市,在这个时期,人民调解已经从中国农村社区中的革命根据地涉足于其他农村社区和中国的城市社区,其特点主要有:第一,在经济结构、生产结构、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和人际关系方面,出现了与前一时期不相同的特点,人民调解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增加了城市社区中特有的一些民间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第二,同时,也就出现了人民调解在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中的各自不同的特点,但是这又与当代的特点有很大的不同,如当时就不会存在生产经营性纠纷或小型经济纠纷。第三,这时,在城市社区中的人民调解,主要是依据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调解经验,依据党的政策与有关的少量的法规来进行工作。
再次,从人民调解制度受到严重破坏的时期看,这时人民调解被取消了,人民调解与社区的关系也就无从谈起。由于受到阶级斗争扩大化等“左”的思想的影响,从1957年下半年起,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便逐渐为调处组织和调处工作所代替,十年动乱时,我国人民调解制度遭到了彻底破坏,因此,这个时期就算是历史空白了。尽管在1960—1965年,人民调解制度有所复兴,但是短暂几年的黄金时代,也被“文化大革命”的浩劫所席卷,而消逝了。
最后,从人民调解制度的恢复和发展时期来看。“四人帮”的倒台,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和开放的进程,人民调解制度走上了新的发展道路,人民调解与中国社区的关系,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特点,由于本文在前面已经有所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四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们研究人民调解与中国社区的关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从世界范围看,研究人民调解与中国社区的关系,使我们向世界介绍中国创造的“东方经验”,具有科学性、理论性,并且从中国的社会文化背景、地域社会特征方面说明,只有中国这样的国度,只有中华民族,才能创造人民调解制度;别国在借鉴、学习我们的经验时,不能生搬硬套,要视本国的实际情况,汲取有益的东西。
(2)就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而言,我们研究人民调解与中国社区的关系,也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我们从人民调解组织机构的设立来看,既要注意全国的统一体系,也要注意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的特点。这样才能适应不同社区的特点。在不同的社区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处理民间一般纠纷的功能。在城市社区中,社区与行政区划基本上形成同一的状态,由于社区管理体系复杂,一般可以根据行政区域,设立调解组织;街道办事处设调解领导小组,居民委员会设调解委员会,居民小组设调解小组或调解员;大型工矿企业是城市社区中的特殊形式,因此,也应比照设立厂矿级的调解领导小组,车间、科室、工段设调解委员会,班组设调解小组或调解员。这样的人民调解科层体系,才能方便社区里成员,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在农村社区中,则可按照自然村落,乡设调解领导小组,村民委员会设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设调解小组或调解员若干。其次,我们从社区的类型不同来看,在农村社区与城市社区之间,存在一个结合部、交叉区域,这应成立调解协作组,在结合部、交叉区发生纠纷时,可以弥补按科层体系处理这类纠纷困难之不足;或者也可以采取联合调解的方式,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的科层管理体制。再次,我们从不同社区的人民调解的特点看,不同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都有自己的侧重面和特殊性。同时,这也值得司法行政部门在指导、管理调解组织,培训调解人员,指导和检查工作时,注意区别不同社区人民调解的特殊性。
(3)我们研究人民调解与中国社区的关系,对人民调解学的创立,也有一定的意义。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制度,我们在认识其性质、作用、特点、产生及发展规律时,不能脱离相关学科而孤立、片面地看待问题,必须把它放在社会科学的整体领域中,借助于边缘学科的理论、方法,深入、全面地研究,这样才能从不同角度、方位,使我们积累了几十年的宝贵的精神财富理论化、科学化。所以,我们运用社会学社区理论研究人民调解,其主要目的和意义就在于从这些方面总结经验,上升为理论,根本在于指导我们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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