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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信原则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也采取公示公信原则,关于物权的变动,对于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则以“交付”为公示方式。所谓公示原则是指将信息财产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晓信息财产权变动的情况的原则。(二)确立公示原则的理由信息财产权的获得应以公示为条件。由于信息财产均应属于动产,应适用动产交付公示的规则。

第三节 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公信原则概说

信息财产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常发生排他的法律后果,如果没有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将其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可预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公示原则要求信息财产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即公而示之。物权也采取公示公信原则,关于物权的变动,对于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则以“交付”为公示方式。而信息财产,可以划归动产,应以交付为公示方式。当然,由于信息财产自身的复杂性,对于价值巨大,或者及其重要的信息财产,国家应该鼓励当事人进行权利登记。

信息财产权变动的公示,是指信息财产权的获得或者失去的变更应该采取“公之于众、为世所知”的表现方式。我以为,信息财产应以“交付”作为变动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作为信息财产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具有易于为公众所知悉的特点,因为交付虽然是一短暂行为,但是交付后的后果,相对人对信息财产的占有却是长久的。信息财产权的变动为什么需要公示呢?主要是因为信息财产权具有与债权不同的性质和特征。和物权、知识产权一样,信息财产权也为对世权,而债权为对人权,这是它们在效力范围上的区别。信息财产权对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均有拘束力,换个角度看,信息财产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而债权仅对特定人有拘束力。因此,债权的变动不需要登记,因为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而由于信息财产权具有排他性、支配性等特征,故其变动常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其变动应该进行公示。经过公示的信息财产权变动,对信赖人产生不可抗辩的法律后果,这就是公信。因此可以说,公信是公示在法律上的后果。由此,可以看出公示公信原则,可以分为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两个部分。

二、公示原则

(一)公示原则的概念

信息财产权的设立和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以有效途径让第三人知晓,这样才有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公示原则就是以上述目的为目标。所谓公示原则是指将信息财产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晓信息财产权变动的情况的原则。

(二)确立公示原则的理由

信息财产权的获得应以公示为条件。由于信息财产权有优先性和排他效力,因此信息财产权有必要通过公开使第三人知晓。公示是信息财产权的基础,信息财产权与公示是不可分离的,只有建立完备的信息财产权公示制度,才能使当事人明确哪一些信息财产权已经设立。

(三)信息财产权的公示方法

信息财产权的公示方法由法律明确规定,并且该方法不得由当事人创设。由于信息财产均应属于动产,应适用动产交付公示的规则。但是,对于价值特别巨大,或者特别重要的信息财产,应该选择登记制度。交付的效力在于在当事人达成设定、转移信息财产权为目的的合同以后,一经交付便可以产生信息财产权。其中,交付的核心就是转移信息财产权的意思表示。当然,这个意思表示既不必采用书面形式,也不必采用口头方式,往往隐含在交付的行为之中。

三、公信原则

(一)公信原则的概念

所谓公信原则是指信息财产权的变更应该依法公示,经过依法公示的信息财产权的变更,产生公信力的原则。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关系密切,经常被看做一个原则对待。信息财产法要规定公示制度,也必然要规定公信原则。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根据公示原则进行的公示具有公信力。根据公信原则,对于信赖该信息财产权存在并已从事了信息财产权交易的人,即使该变更本身并不存在,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真实的信息财产权变更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障信赖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例如甲为逃避破产债务,将自己的信息财产登记或者交付给乙。乙在此期间,将甲的信息财产转让给丙,丙因信赖乙所提出的合同或者登记等文件,而与乙订立了信息财产销售合同,则尽管乙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但法律上仍承认该项交易所导致的信息财产权移转的法律后果,以保护信赖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其理论基础就是交付发生了公信力。

(二)第三人对公示的信赖

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公示本身形成的信赖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信息财产权存在或不存在的信赖。如果当事人缔结了信息财产销售合同,但尚未进行交付,人们可以信赖信息财产权并没有转移。

第二,登记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信息财产已经办理了登记,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不符的,第三人可以信赖登记所记载的内容,即使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不符合,也应当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为真正的权利人。

第三,对登记所记载的内容的信赖。登记记载的内容即使发生错误,但对因信赖公示内容而发生交易的当事人,其信赖应当受到保护。

公示和公信制度对于鼓励交易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信息财产权的变动,主要通过公示的方法来完成,在赋予公示的方法以公信力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因为信赖公示而从事交易活动,这种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注释】

[1]参见《俄罗斯信息、信息化与信息保护法》。

[2]参见《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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