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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租赁怎么缴税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与传统租赁相比,信息财产在线服务的特殊性在于标的物由“物”变成了“信息财产”。有学者认为,信息财产在线服务中,并没有转移信息财产的占有,因此,不能将信息财产在线服务视为租赁。

第五节 信息财产在线服务的法律性质

和信息财产在线销售的法律定性一样,有不少学者将信息财产在线服务认定为知识产权许可,此种观点是没有分清信息财产交易与知识产权网上许可之间的关系,前文已有详尽阐述,故此不再赘述。

一、信息财产在线服务的法律性质界定

信息财产在线服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信息财产的租赁。与传统租赁相比,信息财产在线服务的特殊性在于标的物由“物”变成了“信息财产”。正因如此,笔者认为,信息财产在线服务的法律性质仍然属于租赁,只是一种特殊的租赁,信息财产在线服务合同是一种“类似于使用权租赁的合同”[10]

二、信息财产的租赁

信息财产在线服务实质是对信息财产的使用权的租赁,因此对信息财产在线服务应准用民法中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时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价金的合同。”在信息财产在线服务中,信息财产供应商在网络平台上提供信息财产,但是并非以传输的方式供使用者下载,而是让使用者于信息财产供应商的服务器上在线使用,实际上是将信息财产出租给使用者使用。

其中,信息财产供应商是出租人,信息财产使用者是承租人,信息财产是“租赁物”。与有形产品租赁相比,不同的是,在这里“信息财产”替代了“物”;出租人也并未将“租赁物”交付给使用者使用,而是由使用者直接通过网络在线使用。因而在整个信息财产租赁的过程中,信息财产的占有,始终由供应商保持,使用者通过网络在线使用信息财产,网络连接一旦中断,信息财产的使用也随之中断。

有学者认为,信息财产在线服务中,并没有转移信息财产的占有,因此,不能将信息财产在线服务视为租赁。笔者认为,租赁的实质在于转让产品的使用权,而不在于是否转移占有。以是否转移占有为标准,租赁可以分为普通租赁和在场租赁两种形式,其中在场租赁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指定的场所使用租赁物的租赁,不转移占有。例如小时候街边的小人书书摊就是典型的在场租赁。小读者支付一定的费用之后,即可阅读自己喜爱的小人书,但小读者不能将小人书带走阅读后归还,而只能就地阅读。小读者既可以按照阅读书籍的数量支付费用,也可以按照阅读书籍的时间支付费用。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在场租赁,其反映在计算机网络中就是一种在线租赁。

三、信息财产在线服务的分类

信息财产在线服务根据使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按次数的服务与按时间的服务两种基本类型。无论是按次数的服务还是按时间的服务,都属于信息财产的在线租赁。按次数的服务是一种暂时性的信息财产租赁合同,而按时间的服务则是一种持续性的信息财产租赁合同。

由于在按时间的服务具有“持续性”的特征,因此供应商在与使用者约定的期限内都维持网络正常运营的附随义务。也有一些学者基于供应商的此种附随义务,而将按时间的服务的法律性质认定为“服务”。笔者认为,服务是一个有着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服务和租赁在性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服务一般是指由人来提供的一种劳务,如盲人按摩服务。服务一般不涉及产品的提供,如果一项交易涉及人的劳务,也涉及和服务直接相关的具体产品提供,则通常不被认为再属于服务的范畴,而属于产品交易的范畴。在按时间使用的信息财产在线服务中,交易的核心是信息财产的提供和使用,信息财产供应商维持网络运营的义务只是一个附随义务,而非主要合同义务。附随义务虽以合同为前提,但在性质上却属于法定义务,双方当事人不必约定,就可以成立。因此,不能以附随义务的内容来认定合同的性质。

综上所述,信息财产在线服务虽然名为“服务”,实际上是在场租赁,是以转移信息财产的使用权为核心一种在线租赁。总之,无论是信息财产在线销售,还是信息财产在线服务,都是以信息财产权为核心的。信息财产在线销售是信息财产权的转移,信息财产在线服务是信息财产权中的使用权权能的转移。因此,我们可以说,信息财产交易的核心是信息财产权的转移及利用。

【注释】

[1]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90.

[2]Jerry T Myers.An Overview of the Uniform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J].Commercial Law League of America Commercial Law Journal,2001.

[3]Jerry T Myers.An Overview of the Uniform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J].Commercial Law League of America Commercial Law Journal,2001.

[4]美国《统一信息财产交易法》(Uniform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s Act) SECTION 102(a)(40):“License”means a contract that authorizes access to,or use,distribution,performance,modification,or reproduction of,information or informational rights,but expressly limits the access or uses authorized or expressly grants fewer than all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whether or not the transferee has title to a licensed copy.

[5]美国《统一信息财产交易法》(Uniform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s Act) SECTION 102(a)(38):“Informational rights”include all rights in information created under laws governing patents,copyrights,mask works,trade secrets,trademarks,publicity rights,or any other law that gives a person,independently of contract,a right to control or preclude another person’s use of or access to the informa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rights holder’s interest in the information.

[6]Jerry T Myers.An Overview of the Uniform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J].Commercial Law League of America Commercial Law Journal,2001;谢铭洋.智慧财产权基础理论[M]//台湾大学法学丛书——智慧财产法系列(一),1995:65;杜维武.论电脑资讯交易法制对电子资讯授权契约之影响[D].台湾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财经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7.

[7]谢铭洋.智慧财产权基础理论[M]//台湾大学法学丛书——智慧财产法系列(一),1995:65;杜维武.论电脑资讯交易法制对电子资讯授权契约之影响[D].台湾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财经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7.

[8]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息财产销售不同于有形产品的交易,其不属于我国《合同法》所明文规定的买卖。

[9]参见《线上电脑软体交易契约法律问题研究》,台湾法学博士论文。

[10]参见《线上电脑软体交易契约法律问题研究》,台湾法学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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