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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涉嫌触犯第条相关数据分析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中国律师涉嫌触犯第306条相关数据分析一、扑朔迷离的媒体报道只要留心一下全国媒体关于全国律师涉嫌触犯第306条相关数据的报道,任何人都可能会产生一种身处迷宫,不知云里雾里的感觉。就笔者看到的资料而言,到目前为止,全国律协只在两个文件中公布过有关全国律师涉嫌刑法第306条的数据。

第二节 中国律师涉嫌触犯第306条相关数据分析

一、扑朔迷离的媒体报道

只要留心一下全国媒体关于全国律师涉嫌触犯第306条相关数据的报道,任何人都可能会产生一种身处迷宫,不知云里雾里的感觉。如果想稍微理性地比较一下这些报道的内容,相关的数据就都会变成一本又一本的糊涂账。例如,全国律师涉嫌刑法第306条的案件总数,有人说早在2002年就超过四五百件[9],也有人说至今也只有100多件[10]。如果考虑到时间跨度的关系,仅这两个数据之间的差距就是近10倍。牛头不对马嘴的数据,不仅存在于不同媒体或不同个人提供的资料中,就是同一媒体的同一篇报道,或者同一个人在不同场合提供的资料中也可以说俯拾皆是。

以最近有关“北海事件”的公开报道为例,在各地媒体的报道中,《南方都市报》所提及的全国律师被指控涉嫌刑法第306条案件数量应该是最大的。2011年6月23日,在题为“全国律协关注广西四律师被抓案”的报道后面,《南方都市报》附了一个链接。该链接给人们提供了这样的一个数据:“根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2002年,全国律师因执行职务而被指控‘辩护人妨害证据罪(包括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达347起”[11]。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人大代表张燕也曾向媒体提供过与此大体相近的数据。2006年,张燕代表以刑法第306条被滥用等理由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取消刑法第306条的议案。在介绍相关议案情况时,张燕代表说:“1995年全国律协接到的律师维权案件仅有十几起,而刑法修订后的1997年和1998年,每年达到70多起,其中涉及刑法第306条规定的案件占全部维权案件的80%”[12]。如果张燕代表介绍的情况属实,那么1997和1998年间每年应该有50~60名律师受到触犯刑法第306条的指控。按此推算到2002年,全国涉嫌律师伪证罪也“应该”在300名以上。但是,比较同一个《南方都市报》链接以及同一个张燕代表向媒体提供的资料,笔者发现:他们提供的上述数据都不但不可信,而且很可能都错得离谱。

我们先来看看《南方都市报》链接中提供的数据。在提到仅仅1999—2002年全国律师因执行职务而被指控辩护人妨害证据罪就达347起后,该链接紧接着提供了这样的数据:“至2007年全国有108名律师被追诉”。由于新增刑法第306条的现行刑法是1997年开始实施的,这里的“至2007年”自然应该包括“自1999至2002年”这一时间段,而“至2007年”全国律师触犯刑法第306条的案件总数无论如何也应该大于仅仅发生1999—2002年期间的案件数。但是,《南方都市报》链接中向我们提供的资料却是:在统计的时间跨度上比后者整整长了3倍多的情况下,前者的统计结果(108件)居然比后者(347件)还整整少了3倍多。根据矛盾律,《南方都市报》链接中提供的这两个数据肯定有一个是假的[13]

张燕代表提供的数据是否可信呢?如果我们对比同一个张燕代表在不同场合向媒体提供的资料,答案恐怕同样只能是否定的。如《南方都市报》链接中的报道一样,张燕代表在向相关媒体介绍她关于取消刑法第306条的议案时,也给我们提供了两个相差近10倍的数据。据相关报道,张燕代表至少先后三次在全国人大提出过“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的议案”。2000年,在第一次提出这个议案时,张燕代表向相关媒体提供的数据是:自1997到1999年三年间,全国律师被因涉嫌刑法第306条“被拘传、起诉者就达18起之多”[14]。如果这个数据属实,则1997—1999年期间,平均每年受到涉嫌刑法第306条指控的律师只有6名。2006年,当张燕代表第三次提出相同议案时,她向媒体提供的相关数据却变成了年均50~60名(每年70多件的80%)。与2000年提供给媒体的数据相比,在张燕代表2006年提供的这个数据中,律师涉嫌刑法第306条的案件总量也增加了近10倍。所以,张燕代表提供的两个数据也必有一个是假的。

上面的分析说明:在全国律师涉嫌刑法第306条的案件总数问题上,《南方都市报》的链接和张燕代表提供的相关数据都是自相矛盾的。那么,这些相互矛盾的数据中是否存在真实的成分?如果存在真实的成分,又有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呢?

二、全国律协相关文件提供的事实

解铃还须系铃人。考虑到上述资料的提供者都说他们的数据来源于全国律协的相关统计,全国律协的确也是负有维护律师权利职责的全国性组织,要想解开中国律师究竟有多少人被指控涉嫌刑法第306条这个数据之谜,唯一正确的方法很可能是:将相关数据与全国律协正式公布的数据相比较。

就笔者看到的资料而言,到目前为止,全国律协只在两个文件中公布过有关全国律师涉嫌刑法第306条的数据。其中的一个文件是2000年的“全国律师协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5]),另一个文件是2002年的“全国律协维权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维权报告”)[16]。在2000年的“意见”中,全国律协提供给我们的数据是:“自1997至1999年三年间,全国律师涉嫌此罪名被拘传、起诉者就达18起之多”。2002年全国律协的“维权报告”称,“1999年、2000年、2001年三年内,全国律协共收到各级律师协会及律师报来的维权案件79起”。根据“维权报告”中的《全国律协维权案件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这79起维权案件中,律师涉嫌犯罪案件共32起,其中涉嫌“辩护人妨害证据罪、伪证罪”的14起(分别为:1999年3起,2000年4起,2001年7起,2002年0起)。

对比全国律协的“意见”和“维权报告”,以及与相关媒体报道中数据,笔者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1)考虑到①在我国刑法规定中,除了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外,还有刑法第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②就媒体的报道而言,律师触犯刑法第307条的案件总数并不比触犯刑法第306条的少[17];③全国律协“统计表”中只有“辩护人妨害证据罪、伪证罪”的栏目,而没有单列“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此,合格统计表中提供的1999—2002年间全国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证据罪、伪证罪”的数据,可能包括刑法第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尽管全国律协在2002年《统计表》的“注”中曾说明:该表中的数据“是根据各级律师协会及律师报到全国律协的案件统计的,不包括各级律师协会未上报的维权案件。”[18]但是,考虑到以下两个因素,全国律协在2002年“统计表”中提供的1999—2002年间全国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证据罪、伪证罪”案件共14件的数据,应该是非常接近真实的。

1)根据全国律协2000年的“意见”,“自1997到1999年三年间,全国律师涉嫌此罪名被拘传、起诉者就达18起之多”,即1997—1999年全国律师涉嫌触犯刑法第306条的案件年均只有6件。

2)全国律协在2002年的“维权报告”中曾提及:1999—2001三年内,全国律协收到各级律师协会及律师报来的维权案件“比较1997、1998年有所下降”。这意味着1999—2001年全国律师年均涉嫌刑法第306条的案件应该低于6件。

(3)根据上述以2000年的“意见”和全国律协2002年的“统计表”得出的结论,张燕代表2000年关于1997—1999年三年间全国律师涉嫌刑法第306条“被拘传、起诉者就达18起”的数据是有根据的;《南方都市报》链接中关于“至2007年全国有108名律师被追诉”的数据也可能不太离谱。

(4)《南方都市报》链接中“关于1999—2002年全国律师被指控‘辩护人妨害证据罪(包括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达347起”与全国人大代表张燕关于“1997年和1998年期间全国律协接到的律师维权案件每年达70多起,其中涉及刑法第306条规定的案件占全部维权案件的80%”等数据都是虚假的:其中张燕代表提供的数据被扩大了近10倍,《南方都市报》链接提供的数据被扩大了近25倍。

(5)根据2002年全国律协“统计表”提供的相关数据计算,1999—2002年间中国律师涉嫌触犯刑法第306条的案件(14件),占全部维权案件(共79件)的17.7%,占全部律师涉嫌犯罪案件(32件)的43.8%。与此相比,张燕代表2006年提供的关于该类案件“占全部维权案件的80%”的数据,被扩大了近5倍。

三、刑法第306条引发的律师职业风险与法律群体职业风险比较

1.律师涉嫌刑法第306条的风险比政法机关人员涉嫌犯罪的风险低50多倍

根据全国律协“统计表”,该1999—2002年期间全国共有14名律师涉嫌触犯刑法第306条,如果以全国律师10万人计算,[19]该期间全国律师年均涉嫌触犯刑法第306条的概率为0.004 5%。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在全国人大上的工作报告,1998—2003年5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注意透过严重违反程序和司法不公的现象,查办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职务犯罪案件,共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24 886人”。[20]以此计算,1999—2002年间全国司法人员因“严重违反程序和司法不公”涉嫌犯罪而被立案侦查的至少15 000人,以同期全国政法机关工作人员200万人计算,该期间全国司法人员年均涉嫌犯罪涉案率为0.25%。换言之,全国律师涉嫌刑法第306条的职业风险,比因作为政法机关人员涉嫌犯罪的职业风险低近56倍。

2.律师触犯刑法第306条的风险比审判、检察机关人员涉嫌犯罪的风险低8倍

根据“法律发展报告”提供的资料,在1997—2001年这5年间,共有573名法官受到刑事追究。[21]以该期间法院从事审判工作人员共30万人计算,[22]法院审判人员涉嫌犯罪率年均为0.038%,即全国审判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职业风险要比全国律师触犯刑法第306条的风险(0.004 5%)高8倍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98—2001年这4年间共有281名检察干警受到刑事追究,[23]以同期年均19万检察干警计算,[24]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率为0.037%。这个数据也比全国律师涉嫌刑法第306条的风险高8倍。

3.刑法第306条引发的律师处理刑事案件的风险比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低近8倍

根据“法律发展报告”关于“1990—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数”,1999—2002年这3年间中国检察机关共对222万人提起公诉,一审刑事案件辩护率分别为49%,48%,46%,按此计算,该期间共约105万人得到刑事辩护。根据全国律协“统计表”该期间全国涉嫌刑法第306条的律师共14人,即全国律师每为1万名刑事被告辩护有0.13人涉嫌刑法第306条规定的犯罪,以此推算,律师因辩护刑案而涉嫌触犯刑法第306条的概率为0.001 3%。

根据“法律发展报告”提供的数据,1998年—2002年4年间中国检察机关共对281万人提起公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2002年工作报告,该期间共281名检察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以此计算,全国检察工作人员每起诉1万名犯罪嫌疑人就有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率为0.01%。这两个数据说明:即使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与律师办理每万件刑案的涉嫌犯罪率计算,刑法第306条对刑辩律师带来的职业风险也要比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风险低近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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