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法第306条对刑事案件辩护率的影响
刑法第306条实施“造成了全国各地刑事辩护数量锐减”,[25]使“刑事辩护率目前已经由30%多下降到20%多”[26],“很多地方不足一成”“甚至5%以下”。是人们常用来说明刑辩律师职业风险的佐证材料之一。每到人们要求废除刑法第306条的声浪掀起时,这样一些数据也一定会充斥于各种媒体的报道之中。与全国律师涉嫌刑法第306条案件总数一样,这些数据的提供者几乎都宣称他们的根据是全国律协的统计,全国律协似乎也从来没有出面证明这类传言的真实性。以下结论除有特别说明外,是笔者对“法律发展报告”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的结果:
(1)“法律发展报告”“1981—2004全国刑事案件辩护率”提供的资料显示:[27]在包含刑法第306条内容的现行刑法实施前刑案平均辩护率为31%,现行刑法实施后刑案辩护率为48%,刑法第306条实施后的刑辩率比没有该条规定期间的刑事案件辩护率平均高出一半还多(55%)。
①刑法第306条实施后的第一年和第二年是全国一审案件律师辩护率最高的两年,其中1997年为53%,1998年为52%。分别比现行刑法实施前的刑辩率最高的1989年(45%)高出7~8个百分点。
②现行刑法实施后,刑辩率最低的2004年(44%)仅比现行刑法实施前的最高值(45%)低1个百分点,比现行刑法实施前的平均刑辩率(31%)高近42%。
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冀祥德研究员对北京某区的调查,2006到2009年,律师受委托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从15.1%上升到27%,短短三年上升了近80%。[28]
(2)根据“法律发展报告”提供的1981—2004年间“律师诉讼业务数量及诉讼案件参与率”相关数据,[29]在刑法第306条实施前的17年间,1996年是律师参与刑事案件最多的一年,当年共有245 877名刑事被告获得律师辩护;刑法第306条实施后的2001,相关数据为339 545人;即刑法第306条实施三年后,获得律师辩护的刑事被告人比实施前的最高年份也增长了38%。
(3)根据“法律发展报告”中提供的“1990—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数”[30]和“1981—2004全国刑事案件辩护率”[31]推算,1997—2004年间的全国有律师辩护刑事被告的人数分别为27.8万、32.9万、33.1万、34.0万、38.9万、36.7万、39.5万。这一组数据说明:除2003年刑事案件因总数比上年减少近4万而低于上一年外,全国有律师辩护的刑事被告总数每年都呈递增状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