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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涉台婚姻纠纷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11.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涉台婚姻纠纷?根据1988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婚姻纠纷,从有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出发,根据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妥善处理。

211.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涉台婚姻纠纷?

一些去台人员,由于夫妻长期隔离在海峡两岸,家庭发生了变异:有的单方在大陆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有的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再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生育了子女,等等。根据1988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婚姻纠纷,从有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出发,根据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妥善处理。

(1)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论是单方诉讼还是双方诉讼,也不论对方是否接到判决书,法院的判决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均未再婚,现在请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用裁定注销原来的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但经判决离婚后,一方或者双方又另行结婚的,如果其再婚的配偶已经离婚或者已经死亡,现在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有关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再婚配偶还健在,必须在办理离婚手续后,才可以与原配偶重新结婚。

(2)对双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大陆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这种婚姻关系原则上应予承认。现去台一方回来,大陆一方为与原配偶恢复关系,提出与再婚配偶离婚的,是否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我国《婚姻法》第25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处理。如果认定感情尚未破裂的,则判决不准离婚。去台一方回大陆定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与在台的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3)对于双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对这种由于特殊原因形成的婚姻关系,不以重婚对待。当事人不告诉,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离婚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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